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澍
案:《蜀志》,
亮
刑法峻急,
法正
諫曰:「昔高祖入關,約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據一州,初有其國,未垂惠撫;且客主之義,宜相降下,願緩刑弛禁,以慰其望。」故答之。
真伪有争议,裴松之《三国志注》:难曰案法正在刘主前死,今称法正谏,则刘主在也。诸葛职为股肱,事归元首,刘主之世,亮又未领益州,庆赏刑政,不出于己。寻冲所述亮答,专自有其能,有违人臣自处之宜。以亮谦顺之体,殆必不然。又云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未闻善政以刻剥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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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知其一,未知其二。
秦
以無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
高祖
因之,可以弘濟。
劉璋
暗弱,自
焉
已來有累世之恩,文法羈縻,互相承奉,德政不舉,威刑不肅。
蜀
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恩,恩竭則慢。所以致弊,實由於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知榮。榮恩並濟,上下有節。爲治之要,於斯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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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志》本傳
裴
注引
郭沖
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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