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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申令
前淸遜位,民國成立,予以薄德,受國民之付託,攬統治之大權,惟以救國救民為志願。憂勤惕厲,四載於茲,每念時艱,疚慚何極。近以國民趨嚮君憲,厭棄共和,本懲前毖後之心,為長治久安之計,迫切呼籲,文電紛陳,僉請改定國體,官吏將士,同此悃忱,舉國一心,勢不可遏。
予以原有之地位,應有維持國體之責,一再置詞,人不之諒,旋經代行立法院議定,由國民代表大會解决國體,各省區國民代表一致贊成君主立憲。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予又何敢執己見而拂民心。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往籍所垂,於順天逆天之故,致戒甚嚴。天不可見,見於民心,斷非藐藐之躬,所能强抑。外徵大勢,內審素懷,事與願殊,異常悚懼。從民意則才不足以任重,違民意則理不足以服人,因應胥窮,旁皇竟日。深維好惡同民之義,環顧黎元望治之殷,務策安全,用奠區宇,因思宵小僉壬,何代蔑有,好亂之徒,謀少數黨派之私權,背全體國民之公意,或造言煽惑,或勾結為奸,甘為同國之公敵,同種之莠民。在國為逆賊,在家為敗子,蠹國禍家,衆所共棄。國紀具在,勢難姑容。予惟有執法以繩,免害良善。著各省文武官吏剴切曉諭,嚴密訪查,毋稍疎忽,將此通知之。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國務卿 陸徵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
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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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第九條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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