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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京師警察廳各省警察廳
各省民政長
民國建設以來,各友邦熱誠贊助,自各國政府以及各國國民均屬上下一心,以保持東亞和平為宗旨,當亦我國民所咸知。而新聞記者發抒正當言論,尤必洞悉世界大勢,注意於國際間相互之感情,固無待政府之長慮而卻顧也。此次湖口暴徒倡亂,政府依法用兵,所有救民救國之苦心友邦早已共諒。日本與我為同洲、同文、同種之國,休戚相關,更為密切。對於我國內亂絕無絲毫冀幸於其間,實政府所敢深信。乃査京外報界間有以道路傳聞之詞,竟謂東南亂事與日本人有如何關係,並謂商界已決意為抵制日本之計等語。在各該新聞記者以激於時愛國之熱心,出言罔知所擇,政府亦深信其無他。此等言論並無事實可指,即於邦交有礙,萬一國際感情竟為捕風捉影之談所誤,究於兩國國民何利念之,宇不兢兢。
為此。令仰。京外警察廳民政長轉飭該管警官廳,迅行佈告報界、商界須知,中日國交素睹,嗣後不得再發為前項激烈言論,以免政府交鄰,別生障得。
此令
中華民國二年七月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