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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希望美國及其他自由民主國家認清中共之本質爲自由之公敵,勿再爲其和平假象所蒙蔽,立即給予經濟制裁, 停止武器供應、科技之轉移。
二、希望我海內外同胞手連手、心連心,誓爲大陸同胞爭自由、爭民主、爭生存之後盾,全力支援,更希望我大陸同胞,踏著天安門民主鬥士的血跡,再接再厲,不達目的,絕不中止。
三、希望我政府繼續加強推行民主憲政,從速訂定大陸政策,推廣「臺灣經驗」,使我大陸同胞共享自由民主之幸福生活。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六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