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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從六月四日中共政權大肆屠殺大陸民主運動人士之後,中共爲求推卸責任並轉移目標,乃指責外國政府及誣賴我方人員介入民運之發展,此一欲蓋彌彰之作法至爲明顯,並為世人所洞察。
(二)此次中共北平公安人員突然強行逮捕拘禁自立報系記者黃德北,顯係中共政權進一步誣賴我方人員介入民運之作法,除予揭穿與駁斥外,並要求中共政權立即無條件放人。
(三)自立報系及其他有關民間團體已向國際新聞媒體及人權組織呼籲,請其主持正義,要求中共政權尊重新聞採訪權而勿羅織罪名,陷人於罪,早日恢復黃君自由。
(四)我政府對自立報系爲救援黃君所作之努力表示完全支持,並將採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協助。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六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