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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東北解放區與北朝鮮間通郵通電臨時協定施行細則
第一章 郵政
第一節 郵件交換
第一條
郵件之交換規定在雙方交換局內進行之圖們與南陽輯安與滿浦安東與新義州雙方各郵局隔日互相派員前往對方局送取郵件。
第二條
各交換局間郵件交換之次數統定爲每日壹次其時間由現地交換局具体商定之。
第三條
掛號郵件須裝入赤信封或赤(掛)袋然後再裝入普通郵袋一切赤袋及普通郵袋均須以妥善辨法封緘之。
第四條
寄發掛號郵件時必須添附掛號淸單普通郵袋不論其中有無掛號郵件亦須添附寄信淸單。
第五條
交換郵袋時須作寄信淸單正副兩頁由接收局局員簽名蓋印後交回發送局保管副頁隨郵件交付接收局。
第六條
各交換局須將掛號淸單及寄信排單分別按年遂次編號不得紊亂。
第七條
在交換地發現郵袋破損不堪使用時須換裝入新郵袋並註明事由由雙方簽名證明之。
第八條
交換郵件時如郵袋件數或掛號件數與原淸單不符須將寄信淸單或掛號淸單上之數字改正並註明事由由雙方簽名證明之。
第九條
進行交換之交換局當封發郵件時須在對方遞送員面前將郵件數目點淸楚後再行封袋。
第十條
對未納費及郵費不足之郵件互相不豫交換。
第十一條
各交換局之區分地區如附表一以後如有變更時須立卽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越境之封件交換員須由雙方交換局自行發給證明書並須佩用臂章其格式如
附表二
。
第二節 轉運
第十三條
依照協定第三條之轉運郵件須裝入普通郵袋內發送之。
轉運郵件之種類以協定第一條所規定者爲限。
第十四條
關於郵件之轉運費按照重量規定每公斤爲鮮幣一圓付給轉運之郵政當局此項轉運費規定每年六月末及十二月末分兩次在各地交換局淸算 以必要之物資償還之 但物資價格須依領收方的國定價格爲標準。
第十五條
關於轉運之郵袋轉運當局須保證不致去失及損害除封緘及外皮有變化者外對其中之郵件多寡如何槪不負責。
第十六條
轉運之郵袋在交換時須在寄信淸單上註明其件數及重量。
第十七條
轉運之郵件在交換時每次如超過十五公斤時由發之交換局負責運輸之。
第三節 損害之賠償
第十八條
掛號郵件如有去失時須依照寄信人之請求而賠償之其賠價之金額應與所納之郵費相同。
對方貨幣折換率須依各交換局所在地貿易當局之規定爲標準。
第十九條
如判明掛郵件去失時須經接收局通知其寄信人。
第二十條
因辨理上而不注意去失對方之郵袋時須由雙方臨時協議按實價賠償之。
第二十一條
轉運之郵件如有去失時轉運當局須以相當其轉運費之金額向對方賠償之。
但如遇天災事變他人爲力量可能克服者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章 電報
第一節 遲則
第二十二條
雙方連接之電綫規定以國境綫(暫定以圖們江鐵橋上之中心點)爲界分別負責架設與保護修復之。
第二十三條
通報時間爲二十四小時並無限制。
第二十四條
雙方接綫局呼號之規定。
延吉 淸津
第二節 電報之書法
第二十五條
官報不限制使用密語及隱語。
第二十六條
除局報外不得以「電報新編」之數字與鮮文混雜書寫,但本文係以鮮語記載之電報某收報人之姓名,住址可以「電報新編」之數字書寫之。
第二十七條
電報種類略號之規定如左。
官報
隱語官報
至急局報
納費局報
回覆納費局報
至急商報
普通商報
普通局報
第二十八條
指定特別辨理之電報某「納費標識」規定如左。
至急
校對
新聞電報
第二十九條
關於官報之「局內記事」分別規定略號如左。
一。 東北政府機關所發之官報
二。 北鮮政府機關所發之官報
密語官報須在上項略號之後附加 如 或
第三十條
局報得使用國際電報公約附屬電訊規則所規定之略語 必要時可用英語補助之。
第三十一條
按電報種類拍發之順序如左。
一。 官報
二。 至急局報,納費局報
三。 至急商報
四。 普通局報
五。 普通商報
第三十二條
電報拍發時,對其內容應按下列須序。
一。 通過號碼
二。 額表
。 電報種類
。 發報局名
。 電報號碼
。 字或語數
。 收報日期及時間(按二十四小時計算)。 局內記事
二重線()三。 指定納費標識
二重線
四。 收報人姓名住址
二重線
五。 本文
發報終了符號
第三十三條
通報連接線之鮮文電報,接綫局應在「局內記事」格內註明 。
第三十四條
局報及納費局報其本文內有鮮語混用時其前後應加二重線之符號。
第三十五條
電報機上會話之用語須按熙國際電報公約附屬電訊規則所規定之略語及符號使用之必要時須以英語補助。
第三十六條
如連接綫發生故障不能通報時須將該原電文謄寫並添附寄送淸單郵送之(東北方面送南陽,北鮮方面送圖們)。
第三章 共同事項
第三十七條
雙方目前使用之各種用紙如其內容雙方可以理解者可省略對譯之文字。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隨臨時協定之實施而實施在臨時協定布効期間內同樣有効如有修改必要時由雙方隨時議決修改之。
本細則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朝鮮平壤以中鮮兩國方字作成各二份並簽字。
中華民國東北行政委員會
郵電管理總局代表 李進
北朝鮮人民委員會
遞信局副局長 朴炳燮
附表一 郵便物區分區域表
北朝鮮 側
南陽局 咸北咸南江原平南黃海 各道
滿浦局 平北 道內 厚昌慈城江界熙川渭原楚山寧邊 各郡
新義州局 平北 道內 滿浦局 區域 除外 一圓
東北 側
圖們局 蚊河安圖和龍鄭家屯 各局 連結線 以北 各局
輯安局 小蒲石河恒仁永陵營盤 各局 連結線 以北 各局
長白撫松樺甸煙筒山伊通 各局 連結線 以南 各局
安東局 寬甸堿廠本溪湖 各局 連結線 以南 各局
莊河大連以北 各局
附表二 腕
章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