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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加西共和國總統齊拉納閣下應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閣下之邀請,偕同齊拉納夫人與外交部長席拉先生,以及參議員羅威洛先生及參謀總長羅南佐將軍等其他重要人士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十五日在中華民國作非正式訪問。
蔣總統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暨全體中國人民對齊拉納總統一行表示異常熱誠之歡迎。
兩國元首間親切之相互了解,以及誠摯友誼,並不因困難與時間之影響而有所改變;在和諧友好之氣氛中,彼此曾就國際情勢及有關兩國共同利益之各項問題交換意見。在會誠過程中,兩國元首重新確認彼此之看法完全一致。
兩國元首重申徹底忠於自由,民主與正義之原則,
藉以維護對於基本人權之尊重以及保障人性之尊嚴,使其獲得應有的發揚光大。
兩國元首強調對所抱之共同理想固守不渝及其決心反抗爲亞非兩洲禍根亂源之共產主義,以維護世界之和平與安全。
兩國元首表示繼續增進友誼與合作之熱烈願望!此項友誼與合作已發軔於一九六二年四月四日所簽訂之
友好條約
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臺北所簽署之
貿易協定
。
爲此目的,兩國元首決定採取一切措施,俾能順利迅速達成各項協定所預定之最終目標,藉以維持並開展經濟技術與文化各方面之交換,庶有裨於彼此國民之共同利益。
馬拉加西共和國總統重申邀請中華民國總統正式訪問馬達加斯加。此項訪問俟情況許可時將予實現。
馬拉加西共和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即公元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臺北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