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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共在海外的留學生、學人或專家,於放棄中共護照後,可考慮發給中華民國護照。
二、大陸留學生、學人在放棄中共護照,並宣布脫離共黨之後,在生活及學業上如遭遇困難,可考慮給予幫助。
三、繼續邀請大陸學人、留學生及傑出人士到台灣訪問。
四、邀請台灣、香港、海外以及大陸反共學人,舉行大陸問題座談會。
今後將繼續透過廣播、空飄等管道,讓大陸同胞知道中共專制政權的血腥暴行,同時,與大陸的通信、通話手續也要簡化改進,以方便與大陸同胞聯繫。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