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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制定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令公佈之。此令。
第一條
陸海軍大元帥統率中華民國陸海軍。
第二條
大元帥於軍政時期代表中華民國行使統治權保障全國人民法律上應享有之權利。
第三條
軍政府置國務員輔佐大元帥執行政務。
第四條
國務員之員數如左國務總理、外交總長、軍事總長、內務總長、財政總長、司法總長、教育總長、實業總長、農工總長、交通總長。
第五條
大元帥之命令國務總理須副署之其關於各主管部務者各部總長須連帶副署。惟任免國務員不在此例。
第六條
國務院及各部之官制另定之。
第七條
中華民國十六年六月十日以前之法律命令於本令不相抵觸者得適用之。
二
特任潘複為國務總理。此令。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