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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漢鐵路公司(以下稱公司)劉聲元
等(以下稱代表人),今受川漢鐵路全體地方股東委託全權代表該路,與
交通部
(以下稱部)商訂該路讓歸國有事宜。茲經彼此議決,訂立條款如下:
一、川漢鐵路公司所有宜萬一段全線地段機材廠房等項,照川路股東議決辦法,讓歸國有。此外川漢全線(自成都至萬縣線)當然照此辦理。但將來國家改定路線,除宜萬外,如有不作幹線者,得仍歸公司承辦。
二、公司現存之款,照股東會議決辦法,由公司提回自辦實業。此項現款,係指分存
交通銀行、
漢陽鐵廠、水泥公司及上海、漢口、重慶、成都各處之現款而言。此外,
重慶銅元局
之機料廠房,及附屬財產,均照以上辦理。又,現存各款中,借與交通銀行及預付漢陽鐵廠兩款,由國家擔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發出包工價之公債票,及所負各洋行料價鄂軍餉糈處借款,共約九十餘萬兩,所有工價債票,由國家代還。鄂軍借款,應歸公司自行辦理。
四、凡公司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之款,均由部給予定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八釐,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於工程之款,截至民國元年八月底止,分十年攤還,其間接用於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學費等,自接收後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止,分五年攤還,其細表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間接用款辦理。所有以上直接間接用款數目,卽以四川鐵路股票會及前淸郵傳部歷年成案爲根據。直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宜昌總理核算,間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城都總公司核算,以憑接收,其非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不在此內。
五、上海倒帳之款,歸公司自行淸理,由國家催收。
六、如將來組織川粤漢鐵路總公司時,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該公司換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條款,應續定各項詳細手續,由代表與部再行協議定之。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