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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 / 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__juan_01.txt
德国总統、美利坚合众国总統、比利时国王陛下、法兰西共和国总統、大不列顚、爱尔兰以及海外各領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皇帝陛下、波兰共和国总統、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統深切地感覚到促进人类幸福是他們严重的职責;
相信坦白地廢棄战爭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时机已經到来,借使現在各国人民間的和平友好关系可以永垂久远;
深信各国彼此間关系的一切改变只能通过和平方法并且作为和平及有秩序調整的結果实現,此后任何签字国如用战爭作为手段来謀求增进其国家的利益,不得享受本条約給予的惠益;
希望世界一切其他各国从它們的榜样得到鼓励,共同参加此种基于人道的努力,于本条約生效时立即加入,将各国人民納入本条約的仁慈条款以内,由是联合世界文明各国共同廢棄战爭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茲决定締結一項条約,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签字代表人名略)經相互校閱全权証书,认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締約各方以它們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們斥責用战爭来解决国际糾紛,并在它們的相互关系上,廢棄战爭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
締約各方同意它們之間可能发生的一切爭端或冲突,不論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第三条
本条約由序言內所列締約各方按照它們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批准,并于所有它們的批准书均交存华盛頓时,在它們之間立即生效。
本条約依前款規定生效后应开放一个必要期間,使世界所有其他国可以加入。加入书应交存华盛頓,在这样交存以后,本条約在該加入国和已参加的其他各国之間即行生效。
合众国政府有責任将本条約及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經証明无誤的副本送交序言内所列各国政府及后来加入本条約各国政府。合众国政府井有責任在此項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时立即电告該国政府。
本条約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各全权代表在本約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年月日訂于巴黎。
(签字代表人名略)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