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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事条款
(一)在停战协定签字小时以后,即于月日时(中欧时間),在所有奥匈战綫上停止陆、海、空方面的敌对行动。
自該时候起直到集結时止,意大利和协約国的部队不向該綫前进。
奥匈部队及其盟国的部队,应撤出距离意大利部队或协約及参战国的部队的集結綫至少三公里的地方。在上述两綫之間包括三公里地区内的居民,可以向本国軍队或协約国軍队提請撥給必要的給养。
所有奥匈部队,于敌对行动終止时仍在意大利部队集結綫的后方者,应被視为战俘。
(二)对于第二条和第三条各款关于炮兵及其装备以及軍用物資应集中于所指地点,或者存放于将予撤离的領土内一节,意大利全权代表,以全体协約及参战国的代表資格,对此項条款作出解釋,此項解釋含有执行效力的性质:
(甲)可以用于作战目的之一切物品,或其组成的部分可以为此目的使用的一切物品,都应交給协約及参战国。
奥匈軍队和德国軍队得带走純粹屬于必須从第三条所指的領土撤退的軍事人員个人装备和武器的部分以及軍官的馬匹、列車以及每一作战单位用以搬运粮食、炊事用具、軍官行李,以及卫生用品的馬匹。本条款适用于一切不同的武器和一切軍队勤务。
(乙)关于炮兵,特别規定;奥匈軍队和德国部队应将全部炮兵物資及其全部装备留置于应予撤离的領土内。
奥匈在敌对行动終止时所控制的师和軍的炮兵,其半数应交給协約国,为了正确地和完全地确定其总数的必要計算应于稍后进行,以便規定奥匈軍队应予移交的其他炮兵物資以及协約及参战国可能退还給奥匈軍队的物資。
凡不在师炮兵团和軍炮兵团編制内的一切炮兵軍备应予交出,但不需要計算其数額。
(丙)师和軍的一切炮兵軍备的移交在意大利战綫方面应在下列各处举行:特兰托()、博耳察諾()、皮埃佛卡道尔()、斯塔济恩卡尼亚()、多米諾()、果里戚亚()以及的里雅斯特。
(三)在各个奥匈战綫上的协約和参战国軍队司令員应任命一专門委員会,該委員会在必要的卫队随同下应立即前往他們所认为最适当的地点,以便监督上述各項規定的执行。
(四)双方确定托勃拉克山()和塔尔維斯山()的名称系指迴旋曲折的托勃拉克和塔尔維斯山的山群,由以下所附五十万分之一比例的藍图标志出来,以資闡明。
(五)奥匈軍队和奥匈的盟国軍队在意大利战場,应自停止敌对行动之日起十五天內撤退至停战条件議定书第三条所規定的綫以外。
在第五天,奥匈軍队或其盟国軍队在意大利战場方面应撤退至多納耳()諾斯()拉維斯()阿維西奥()波尔多()利維納龙果()法耳扎尔果)比埃夫廸卡多耳()科耳莫里亚()阿耳托塔格利阿芒托()費拉()腊科拉納()塞納恩瓦()伊索宗()綫以外。
另外,这些軍队将撤退到前面軍事条款中规定的达耳馬戚亚()省管轄区以外。
奥匈的陆、海軍队或其盟国軍队如在十五天内不撤退到规定的地区以外,就应該被視为战俘。
(六)协約及参战国軍队可能在奥匈領土上执行征用須作的支付应依照在意大利軍队中現行有效的年版軍务第二部頁所載的規則履行。
(七)关于鉄路和由协約及参战国与奥匈之間签訂的停战議定书第四条所确认的协約国权利的行使,經决定,在停战条款規定撤退地区以外的奥匈鉄路网上协約及参战国軍队、軍用物資和供应的运輸以及鉄路的指揮和工作都将委托給奧匈鉄路管理局的职員,但要受协約及参战国任命的专門委員会和认为有必要在鉄路車站上設立的司令員的监督。
奥匈当局应优先給予上述运輸的通行并加以确切的保証。
(八)在停止敌对行动时必須撤退的地区,应将公路和鉄路上所埋的地雷、布雷地区以及为了截断公路和鉄路而預設的一切其他工事予以清除,并使其不发生危險。
(九)自停止敌对行动起八天內,所有在奥匈的意大利俘虏和被拘禁的意大利公民都将停止劳动,但在农业劳动方面停战协定签字以前就已經用于农业劳动的意大利俘虏和被拘禁的意大利公民除外。他們一俟意大利軍队司令提出要求,应立即出发。
(十)对負責接收軍用物資和負責执行各項监督的协約国政府各委員会,无論是在撤退地区的上述各委員会,或者是在奥匈領土任何其他地区的各委員会,奥匈将給予保护、安全和供应粮食(粮食的費用将要偿还)。
二、海軍条款
(一)停止海上敌对行动的时間,与停止陆、空敌对行动的时間相同。
在同一时間,奥匈政府应将一切奥匈船舰所在地点和其行动的必要說明,經由波拉()无綫电台傳递到威尼斯,通知意大利政府和协約国政府。
(二)关于第二和第三条中所指应該交給协約国的一切軍舰将在月日时至时到达威尼斯;在距海岸十四浬地方有一領港員上舰。
但多瑙河炮舰須遵照巴尔干战綫方面协約国軍队总司令所拟定的条件,到达該总司令所指定的港口者不在此例。
(三)前往威尼斯的船舰列后:特盖托夫,塞达,尤金亲王(),諾瓦腊,費廸南馬克斯,埃耳果朗。
最近建造的九艘塔特腊()型驅逐舰(至少載重八百吨)。
十二艘載重两百吨的魚雷艇。
布雷舰夏馬勒翁。
年年間建造的十五艘潜水艇和正在或可能在奥匈領水内的所有德国潜水艇。
协約国政府认为在正待交出的船舰上預先造成的損害是对本停战議定书最严重的違犯。
加尔达湖()的小舰队应在里瓦()港口移交給协約国。
所有不应該移交給协約国的船舰应自停止敌对行动起四十八小时内在布加里()和斯帕拉托()港口集中。
(四)关于清除布雷区和拆毁一切障碍物的权利,奥匈政府願意以荣誉保証自停止敌对行动起四十八小时内把各項有关波拉(),卡塔罗()和阜姆()各港布雷区和障碍物的地图,并在同一时間起九十六小时内把地中海、意大利河流和湖水的布雷区和障碍物的地图,連同它所知道由德国政府命令布置的水雷区和障碍物的地图都交給威尼斯要塞司令和駐布兰廸齐的海軍司令。
在同样九十六小时内,应将有关多瑙河和黑海的一切通知巴尔干战綫的协約国軍队司令。
(五)屬于协約国商船的归还,应自停止敌对行动起九十六小时内,根据每个协約国規定并已知照奥匈政府的方式进行。
协約国保留設立第五条所指的委員会弁将該委員会工作的細則和其开会的地点通知奥匈政府。
(六)第六条所提到的海軍基地是斯帕拉托()。
(七)第七条規定的撤退应在各停战綫上軍队撤退的时間内进行。
对在港口所有固定物資、流动物資或浮动物資不得予以任何損害。
撤退可使用从外面送来的奥匈渡船通过拉朱納()运河。
(八)第八条規定的占領将自停止敌对行动起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奥匈当局应对运送前往接收波拉港,以及停战协定所規定的各島屿和其他地点的軍方人員的船舶保証其安全。
奥匈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前往波拉港的协約国船舶得在十四浬处找到有能力指点最可靠航路的領港員。
(九)对协約国的人身和財产所带来的任何損害都将被視为对本停战协定最严重的違犯。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經正式授权声明同意上述条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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