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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
(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納()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經欧本()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脫局亚()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綫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由年月日之疆界至年月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
(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編(薩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規定外,依年月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
仍照現在疆界。
(五)与奥国:
依年月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
(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年月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及上奥地利()之行政界綫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之突角以北,位于紐斯太特()以东約八公里之点为止。
(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之东約两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
按照本条約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巴勒次舍()河之点为止。
应就地画定一綫,将斯高力紹()、兰舍他尔()、脫朗巴紹()、康藏道夫()、宣来时()、格劳思高色尔()、宣来培勒斯道夫()、里本()、佛勒斯特黎舍尼爱甫岡()、巴为罗()、脫色欣()、公拉度()、饒盎尼司道夫()、毛特时挪为()、鮑格大什()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劳藏道夫()、柯尔維茨()、格罗式()、达尔培勒斯道夫()、勒爱士維茨()、斯脫拉唐()、格劳思瓦勒当培什()、格拉森()、納密德而瓦特()、陶馬斯拉維茨()、韦特而司道夫()、脫色欣哈曼()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西北,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拉維脫斯舍()与海勒恩斯太脫()間鉄路之点为止。
自此达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兰森()与齐勒孥()間公路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特利遏勃舍()及加培尔()之西及薩鮑維茨()之东。
自此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至与弗罗斯太脫()圈域之东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西北而达恩卢斯太脫()、及高潑尼次()两村落間公路上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盖勒斯道夫()、勃兰諾()、番郎()、阿尔克劳司丹勒()、克来盘尔()五村落之西,及紆而培勒斯道夫()、薄舍瓦尔特()、伊尔根()、蕃納()、呂毕次()、施汪当()各村之东。
自此向北而达契洛布()湖之极北点为止。
应按照各湖之中央綫就地划定一綫。但盆脫森()之城及車站(包括細維勃斯〔〕至盆脫森及触黎紹〔]至盆脫森两鉄路之接合点在内)仍在波兰領土内。自此向东北而达希威林()、皮勒恩波姆()及梅植黎茨()三圈域界綫交合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培脫次鮮()之东。自此向北,依希威林与皮勒恩波姆两圈域分离界綫,又向东,依波茲南尼之北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奈茨()河之点为止。自此上溯而达該河与柯道河()会流处。奈茨河之河流。自此上溯而达悉乃特茂尔()东南約六公里应选擇之一点为止。柯道河之河流。自此向东北而达波茲南尼北界綫凹入处之南端約在司打朗()之西五公里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在該地方內之悉乃特茂尔至高尼次()鉄路完全留在德国領土内。自此依波茲南尼界綫向东北至該界綫凸出处之尖端約在弗拉多()之五公里为止。自此向东北而达加米翁加()河与高尼次圈域南界綫之会合点約在格虑挪()东北三公里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夏斯独罗服()、改勒呂多()。克勒呂多()、威特沽()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勃脫齐什()、克齐斯高服()、巴脫路()、鮑克()、格虑挪等地方归于德国。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紹()两圈域間之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勃拉希()河之点为止。自此至保美拉尼()界綫坐落于倫迈尔斯勃尔什()东十五公里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将高那勒岑()、改尔本()、阿特尔、勃利也森()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商宝尔()、諾渠次()、斯敦福尔()、改勒培丹尔沽()等各地方归于德国。自此向东,依保美拉尼界綫至高尼次及希路紹两圈域間之界綫接合之点为止。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与西普魯士間之界綫至雷达()河(在哥辣〔〕西北約三公里)从西北来之支河会流之点为止。
自此达比阿斯尼次()河之弯曲处,約在华尔斯沽()西北一公里牛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
从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諾維次()湖之中心綫,又依西普魯士旧界至波罗的海为止。
(八)与丹麦: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編(施勒施維希)()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一条所規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条
东普魯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編(东普鲁士)之规定外决定如下:
自波罗的海岸約在潑洛勃尔諾()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点起,該地点之方向約在(从北向东計算)。应就地画定約二公里之綫。自此成一直綫至安尔平格()河流弯曲处之灯塔。約在北緯'半,格林威治东經'。
自此至瑙加()河极东之河口,約在之方向(从北向东計算)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該河与維斯拉()河〔惠歇色尔)〕分流为止。自此上溯維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馬利盎凡特()圈域之南界,又依劳藏培格()圈域之南界綫向东达与普魯士旧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西普魯士与东普魯士間之旧疆界,又依奥斯德劳特)与奈騰勃尔什()两圈域間之界綫,又向斯高刀()河下流。又上溯奈特()河流至皮安洛敦()之西約五公里距俄国旧疆界最近之点为止。
自此向东而达奈腾勃尔什与麦拉伐()間之公路与俄国旧疆界交叉处南面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国旧疆界至修馬勒宁剛()之东为止,又依涅曼()(美麦尔〔〕)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維哀次()支流至居里斯显斯哈夫()为止。
自此以一直綫至居里斯显乃倫()东岸与尼騰()之西南約四公里之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行政界綫达居里斯显乃倫之西岸为止。
第二十九条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万分一之比例尺地图繪以紅綫,附于本条約后(第一号地图)。
如約文与此图或其他附入之地图遇有不符之处,以約文为准。
第三十条
关于疆域以水道为界者,其河流与河道两名詞用于本条約内之意义,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綫,一指便于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綫。如河流或河道将来或有变迁,該項界綫应否随之变迁,或是否在本条約实行之时确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应由本条約所載之划界委員会特別詳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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