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國民政府與美國政府交涉解決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事件之文件 (民國17年3月30日) / 國民政府與美國政府交涉解決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事件之文件 (民國17年3月30日)__juan_01.txt
中文版
國民政府致美公使照會(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爲照會事:關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發生之 南京事件,國民政府依據本部長與 美國公使自今年二月二十六日開始討論後互相同意之大綱,準備立卽解決,藉敦 中 美兩國國民固有之睦誼。茲本部長以國民政府名義,對於本事件,雖經調查證實,完全爲共產黨於國民政府未建都 南京前所煽動而發生,但國民政府仍負其責。茲因對於 美國國旗及 美國政府代表等有不敬之處,領館曁僑民受有生命財產上之損失,不得不以極誠懇之態度,向貴國政府深示歉意。國民政府對於在 華美人生命財產,迭經本其素持之政策,通令軍民長官繼續切實保護。現在共產黨及其足以破壞 中 美人民友誼之惡勢力,業已消滅,國民政府深信此後保護外人,自必較易爲力;故特擔任對於 美僑生命及其正當事業,決不致再有同樣之暴行及鼓動。至當時被共產黨煽動而參加不幸事件之該軍隊,業已解散,國民政府且已施行切實辦法,以懲辦肇事兵卒及其他人。此則本部長堪爲貴公使附帶通知者也。國民政府依照國際公法通行原則,對於 美國在 甯領館員及 美僑所受生命財產上之損失,擔任充分賠償。爲此,國民政府提議組織 中 美調査委員會,以證實 美人從有關係之 華人方面所確受之損失,並估計每案中所應賠償之數目。相應照請査照見復爲荷。須至照會者。右照會
大美國特命駐 華全權公使 馬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黃郛
美公使答覆國民政府照會(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爲照覆事: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中略)等由,准此,本公使深知貴國人民於不爲惡勢力所煽動之時,素有公道及自敬之心;且深信對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事件,貴國有思想人民,莫不慊憾;並信所有該事件各犯,尤以親身負責之 林祖涵一名爲最要,其懲辦一層,必能依照表示,從速完全履行。故本公使代表本國政府承受貴部長來文內開各條件,認爲因 南京事件而發生各問題,確切解決。 美政府深信此次解決之誠摰精神,希望所有各該條件,誠實履行,藉以表明 南京當局對於 中 美兩國人民他方面之關係,亦必以誠實與善意對待可也。相應照覆。須至照覆者。
國民政府對美艦砲擊之要求(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爲照會事:關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事件發生之問題,業經本日換文解決,惟本部長尤有爲貴公使聲明者:去年三月二十四日,貴國停泊 南京江面之 諾亞及 潑利司登兩 美艦,向 南京城內 薩家灣開火,爲此國民政府深望貴國政府對於此舉,表示歉意。相應照請査照見復爲荷。須至照會者。右照會
大美國特命駐 華全權公使 馬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黃郛
美政府對砲擊表示抱憾(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爲照覆事:准貴部長本日來文,關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停泊 南京江面之 諾亞曁 潑利司登號 美兵艦對於 南京薩家灣開火一事,深望 美政府表示歉忱等由,准此,查當日所開炮火,實係保護炮,專對 美領事及其眷屬館員曁他人因無管束兵丁毆擊迫而躱避之房屋鄰近地點而發,當時此項人衆生命危險,故開炮一層,不但藉以保護,且爲一時思想得到之惟一辦法,俾生命確實瀕危之駐甯各 美僑,亦得離境。因此, 美國政府頗感 美國兵艦不得已而採取此種手段。蓋當時情形,無法制止,藉以保護 南京美僑生命,美國政府深爲抱憾也。相應照覆。須至照覆者。
國民政府要求修約之照會(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爲照會事:關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事件發生之問題,業經本日換文解決茲國民政府外交部長希望 中 美兩國在外交上開一新紀元,本部長幷提議以平等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爲原則,修訂現行條約,並解決其他懸案,爲進一步之接洽。相應照請査照見復爲荷。須至照會者。右照會
大美國特命駐 華全權公使 馬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黃郛
美政府對要求修約之答覆(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爲照覆事:准本日來文,內開:『貴部長希望中美兩國在外交上開一新紀元,幷以平等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爲原則,修訂現行條約,並解決其他懸案,爲進一步之接洽』等由,准此,查修約問題,雖未能認與 南京事件向 美政府及 美籍人民賠償一層有何關係,然本公使現時仍願將上月與貴部長晤談時所發表各節,再爲貴部長陳之:
中 美邦交素稱敦睦,勿庸追憶。貴國人民自謀發展,使國家生存穩固,且欲實現其願望,以實施不爲特種義務所限制之主權,此種願望,本國政府及人民深表同情。揆諸歷來 美政府行動以及去年一月二十七日國務卿宣佈政策,明矣。故 美政府希望當時所以必須載在舊約各條款之情形,有以改善,俾得隨時遇機,將所有不需要及不妥當之約章,得經雙方同意,正式修改。爲此, 美政府希冀貴國有代表貴國人民之政治施行實權,俾得誠實履行貴國一方面關於修改約章所有應盡之義務可也。相應照覆,須至照覆者。
英文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