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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土耳其爲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土耳其語為國語。安哥拉城定為首都。
第三條
政權完全屬於國民全體。
第四條
土耳其國民大會係唯一眞正之民意機關,以大會名義行使政權。
第五條
立法權及行政權,統屬於國民大會。
第六條
立法權,由國民大會直接行使之。
第七條
行政權,由國民大會以總統及總統所任命之國務員行使之。國民大會得隨時監督及推翻政府。
第八條
司法權,以國民名義,依照法理與法律,由獨立裁判之法院行使之。
第二章 立法權
第九條
土耳其國民大會,由國民依照特別法律所選舉之議員組織之。
第十條
土耳其國民,男性,滿十八歲者,均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土耳其國民,男性,滿三十歲者,均有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左列人員,不得當選為議員。
在外國擔任公職者。
因犯盜竊,偽造,酢取,侵占,違法,破產之罪,身受刑罰者。
禁治產者。
入外國籍者。
被褫奪公權者。
不能誦讀及書寫土耳其文字者。
第十三條
國民大會議員每四年改選一次。任滿之議員得再當選。大會期滿,仍得勒行職務至下屆大會集會時為止。
改選不能實行時,大會職權得延長一年。
議員代表全國國民,非僅代表其選舉區。
第十四條
國民大會於每年十一月初,無須召集自行集會。
國民大會,爲議員巡視地方,實行監察調查及為其休息起見,得停止工作,但每年中停止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五條
法律創制,屬於議員及國務院。
第十六條
議員於出席國民大會時,宣誓如下。「余以名譽保證,决無違背國家與人民之幸福安全及違背國民完整主權之行為,井矢志忠於民主主義,謹誓。」第十七條
凡議員所為之表决,發言及宣告,在大會內外,均不負任何責任。
議員在選舉前或選舉後犯罪致被起訴者,非經國民大會之許可不得提審,監禁及裁判。但屬現行犯,經通知國民大會事務處者,不在此限。
選舉前或選舉後對於議員所宣告之刑事判决,在其任滿以前,應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議員歲費,以特別法律規定之。
第十九條
國民大會在休假期內,若總統或國民大會之議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開會。若有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亦得由議長召集之。
第二十條
國民大會討論之事項,應全部公布之。但國民大會得依照議事規則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討論之事項公布與否,山國民大會决定之。
第二十一條
國民大會應依照議事規則舉行會議。
第二十二條
提案質問及調査之權,完全屬於國民大會。其程序以議事規則定之
第二十三條
議員不得兼任政府公職。
第二十四條
每年十一月初,土耳其國民大會開全體大會時,選舉議長一人,副議長三人,任期一年。
第二十五條
國民大會於其任期未滿以前,如經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决議改選者,新成立之大會,其任期應自下次十一月起算。
十一月以前之會議,得視為非常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完全山國民大會直接掌理之。擬訂,修正,增補及止法律,與外國締結協定,條約及和約,宣戰,審查並表决預算及决算,鑄造貨幣,確認或撤銷專賣,特許及借款等契約,准許大赦,特赦,減輕或免除刑罰,展緩訴訟之偵查及刑罰之執行,並命令執行法院確定判决所宣告之死刑。
第二十七條
議員在任期中犯叛亂或收受賄賂之罪者,由國民大會全體會議,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判决其罪。議員犯本憲法第十二條所指之罪,由法院判處刑罰者,得以上述之方式開去議員本職。
第二十八條
議員辭職者,受法律上禁治產之處分者,未經請假並無正當理由有兩個月不出席會議者,及接受公務員之職者,均喪失其議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議員以上述原因出缺或因死亡時,另選議員補足之。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由議長維持秩序。
第三章 行政權
第三十一條
土耳其共和國總統,由國民大會全體會議就議員中選任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之期限相同。總統行使職權至繼任總統選出時為止。退任總統得再當選。
第三十二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國民大會舉行特别典禮時,以總統為主席。在必要時,並得為國務會議之主席。但總統於其任期內,在國民大會中無發言權,亦無表决權。
第三十三條
總統因疾病或遊歷外國不能執行職務時,或因死亡辭職及其他原因出缺時,由國民大會之議長攝行總統職務。
第三十四條
總統出缺時,若在國民大會開會期內,國民大會應立卽選舉新總統。如不在開會期内,則山議長立卽召集會議舉行選舉。
若國民大會已屆滿期或業經决定改選時,則出缺之總統,由下屆國民大會選舉之。
第三十五條
國民大會所通過之法律案,總統須於十日內公布之。除憲法及預算案外,其他法律,若總統認為不宜公布者,得於十日内聲明理由,發交國民大會復議,若該法律案再經國民大會通過者,總統應公布之。
第三十六條
每年十一月,總統在國民大會中演說,或委國務總理誦讀其演辭,報告過去一年中政府之工作及本年度認爲應辦之事項。
第三十七條
總統任命土耳其駐外使節,井接見外國所派遣之代表。
第三十八條
總統當選後,應向國民大會為下列之宣誓。「余以名譽保證,决以土耳其共和國總統之資格,尊重並保護土耳其共和國之法律及人權主義,並盡忠竭力以求土耳其人民之幸福:凡足以危害國家之一切危險,必當除之,提高並保持國家之榮譽,且當努力履行職務上余所應盡之義務。謹誓。』第三十九條
總統之一切命令,由國務總理及主管部長副署之。
第四十條
軍事最高指揮,在法律上,由總統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之。在事實上,軍隊之指揮,平時依照特別法屬於參謀本部,戰時屬於由國務院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第四十一條
總統犯叛亂罪時,對於國民大會應負責任。
總統命令上所發生之責任,依照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由副署命令之國務總理及主管部長負之。關於總統個人行為上之責任,應依照本憲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十二條
總統,因政府之提議以有永遠殘廢或年老情形,得將法院所宣告之刑罰,免除執行或減輕之。
對於國務員,因國民大會之彈劾科以刑罰者,總統不得行使前項職權。
第四十三條
總統之費用,以特別法定之。
第四十四條
國務總理,由總統就國民大會議員中遴選任命之。
各部部長,由國務總理就國民大會議員中遴選之。經總統批准後,國務員應全體出席國民大會。若國民大會不在開會期內,國務員得延至下屆開會時出席。
在一星期内,國務院應表示政府之方針及其政見,井請求國民大會之信任。第四十五條國務員開國務會議時,以國務總理為主席。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對於政府一切政策,連帶負責。各部部長對於主管事項及其屬員行為,分別負責。
第四十七條
國務員之職權及責任,以特別法定之。
第四十八條
國務員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國務員如有請假或因故缺席時,由另一國務員暫行代理。但同一國務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五十條
國務員經國民大會决議將其移解高等行政法院時,該國務員應卽撤職。
第五十一條
為裁判行政訴訟,特設立平政院。該院對於政府提交審査之法律案,契約及特許章程,得發表意見,并得行使由該院組織法或其他法律所授與之職權。
平政院院長及委員,由國民大會就會任要職及學識,才能,經驗俱優之人員中選任之。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為確定法律施行方式及其細則起見,於不增補新規定之範圍內,擬訂行政條例,提交平政院審查之。
前項條例,經總統署名公布,發生效力。
前項條例,如被認為違法時,由國民大會裁决之。
第四章 司法權
第五十三條
法院之組織及其職權與管轄,均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十四條
法官對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判决之宣告,除應遵守法律以外,完全獨立,不受干涉。無論國民大會或國務院,均無權變更或展緩法院之决定,亦不得反對司法判决之執行。
第五十五條
除法律所規定之情形外,司法官吏不得撤職。
第五十六條
法官之資格,權利,職權,俸給及任免之條件,以特別法定之
第五十七條
除法律所授與之職權外,司法官吏不得執行其他之公私職務。
第五十八條
法院之審判公開之。但在訴訟法所規定之情形內,法院得禁止旁聽。
第五十九條
各造於審判時,得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方法以保護其權利。
第六十條
法院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不得拒絕審判。但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以裁决退囘之。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十一條
國務員,平政院院長,委員,最高法院院長,庭長及檢察長執行職務時,犯罪者由高等行政法院審判之。
第六十二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由最高法院庭長,法官中選舉十一人,由平政院委員中選舉十人,選舉時,由所屬機關全體大會用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票數選舉之,再由破選之法官二十一人,用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票數互選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
第六十三條
高等行政法院,以院長一人,法官十四人組織之。其判决以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其他六人為候補法官,於法官缺席時代行職務,候補法官以抽籤定之。三人屬於最高法院,三人屬於平政院,但院長及副院長均不受抽之限制。
第六十四條
高等行政法院檢察官之職務,由最高法院檢察長執行之。
第六十五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判决爲確定判决。
第六十六條
高等行政法院依照現行法律,執行審判及裁决。
第六十七條
遇必要時,高等行政法院由國民大會議决組織之。
第五章 國民權利
第六十八條
土耳其國民生而自由,生存自由。
凡不妨害於他人之一切行為均得自由行之。各人自由為天賦權利,以他人自由之界限為界限,其界限僅得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九條
土耳其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尊重法律之義務。
種族,階級,家庭或個人之特權,概行取消井禁止之。
第七十條
身體不得侵犯。信仰,思想,言論,出版,旅行,訂約,勞動,占有之自由,集會結社之自由及經營商業之自由,均爲土耳其國民之天賦權利。
第七十一條
生命,財產,名譽及住所應予保障,不得侵犯。
第七十二條
非在法律規定之情形内及依照法律規定之程序,土耳其國民不得逮捕及監禁。
第七十三條
刑訊,脅迫,沒收財產及徭役,均禁止之。
第七十四條
除依照特別法規定確因公益并預先給領相當之償金外,國民之財產及不動產均不得徵收之。
除依照法律在特殊情形內得强制人民供給金錢,原料或工作外,不得令人民有其他任何犧牲。
第七十五條
人民之宗教崇拜或主義信仰,不受任何妨害。一切儀式之舉行,如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者,概屬自由。
第七十六條
非在法律規定之情形內及依照法律規定之程序,不得侵入人民住所或搜查其身體。
第七十七條
出版物,在法律範圍之内,享有自由,在發行前不受取締或檢查。
第七十八條
除因宣告動員令或戒嚴令,或依法採取防疫之必要處分外,旅行不受限制。
第七十九條
訂約,勞動,占有,集會,結社及經營商業等權利之限制,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條
各種教育,在國家監督之下及在法律範圍以內,均得自由。
第八十一條
非依主管偵查推事之命令或法院之判决,對於凡交付郵局之印刷品,信札及包裹物件,不得開拆。電報,電話傳遞之秘密,不得侵犯。
第八十二條
凡屬土耳其國民,對於與自己或公共利益有關係之行為認為違法者,得以個人或國體名義,向主管機關或國民大會請願或陳訴。對於私人呈請之批示,應以書面通知呈詩人。
第八十三條
除法定管轄之法院外,任何人不得傳喚。
第八十四條
租稅為人民對於國家費用之負擔。凡自然人及法人或以其名義徵收稅捐什一稅或其他和稅者,均係違反上項原則,應予禁止。
第八十五條
租稅僅得依照法律之規定分配及徵收之。在法律未正式規定中央及各省市之稅收以前,仍依舊例徵收和稅。
第八十六條
遇戰時或有戰爭之危險及遇有變亂或國家受脅迫時,國務院宣布全國或一地方戒嚴,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立卽通知國民大會請求追認。國民大會依照情形得延長或诚縮戒嚴期間。若國民大會不在集會期内,應即召集之。戒嚴期間之延長,由國民大會决定之。
在戒嚴期內,身體住所之不得侵犯及出版,通信,集會,結社之自由,得臨時限制或停止之。
戒嚴區域及戒嚴施行方式,以特別法定之。不可侵犯及自由權在戰時之限制或停止,亦以特别法定之。
第八十七條
土耳其國民均應强迫受初等敎育。在國立學校中,初等教育為義務教育。
第八十八條
在國籍上,凡土耳其之居民,無宗敎或種族之區別,均為土耳其人。
在土耳其或外國出生其父為土耳其人者,或父為外國人而出生復居住於土耳其并於成年時正式選定士耳其國籍者,及依照國籍法取得土耳其國籍者,皆為土耳其人。
土耳其國籍之喪失,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其他規定
地方制度
第八十九條
按照地理及經濟上關係,土耳其劃分為州,州割分為縣,縣劃分爲區,各區包括小市或城鎭及鄉村。
第九十條
各州及各大市,小市,或各鎭以及鄉村,均有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各州事項應依地方分權及分治原則處理之。
公務員
第九十二條
凡土耳其國民享有政權者,得依其天才及能力爲國家服務。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之資格,權利,職權,俸給,津貼,任免之條件及升遷之規則,均以特別法定之。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責任,不得因受長官之命令而免除之。
財政
第九十五條
財政法草案,預算案及附表,至遲應於每年十一月初提交國民大會,俾預算案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時(三月一日,)發交各官署實行之。
第九十六條
非在預算案內規定者,不得由國庫支付。
第九十七條
預算案之有效時期為一年。
第九十八條
每年度之决算爲該年度收支實數對照之法律,該項决算書之規定及分類,應與預算案核對無訛。
第九十九條
每年度决算法草案,於該决算年度終了後,至遲於次年十一月初提交國民大會。
第一百條
審計院附屬於國民大會,依照特別法之規定,審核國家之收支事項。
第一百〇一條
財政部將决算案提交國民大會後之六個月内,審計院應向國民大會提出總說明書。關於憲法本身之條款。
第一百〇二條
本憲法之修正,應依下列條件提出之。
修正案至少須有國民大會議員三分之一之連署。
修正案須經國民大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對於第一條國體為民主共和國之規定,不得提議修改。
第一百〇三條
無論本憲法之任何條款,不得因何種理由或藉口,加以忽視或停止施行。
第一百〇四條
一二九三年(公曆一八七六年)憲法暨修正條文及一三三七年(公曆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憲法暨增補修正條文均廢止之。
第一百〇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暫行條文
一三三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律關於軍人被選爲土耳其國民大會議員時所應遵守之條件仍繼續有效。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