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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前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的館舍及財產,是我國政府自年後合法購置的外交財產,依據《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條「遇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接受國務應尊重並保護使館館舍以及使館財產與檔案」及習慣國際法,在我國與尼國終止外交關係後,尼國應依國際法義務保護我國館舍及財產。另我國曾依國際法洽獲第三國代為管理我在尼加拉瓜館產,但是尼加拉瓜違背國際公約竟然無理拒絕,導致我國在時間緊迫情形之下,決定象徵性轉售予天主教會馬納瓜總教區。
外交部強烈譴責尼加拉瓜獨裁政權不法動用國家權力,干擾我國合法轉移外交財產,進而侵占的重大違反國際法作為,嚴正要求尼加拉瓜政府改正,我國將循正當的國際訴訟,維護我國外交財產,必使尼加拉瓜負擔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與極權中國互不隸屬,中國共產黨政權從來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雙方外交財產互不繼承。有關中國外交部宣稱尼加拉瓜沒收我國館產是「正義之舉」,並妄稱擁有我國財產所有權,是公然明示違反國際法的強盜行為,併吞台灣的明確侵略意圖已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破壞區域和平與穩定。
外交部再次強調,中國極權政府聯合奧德嘉 ()獨裁政權在此時蠻橫非法強奪侵佔我國原已售予尼加拉瓜天主教會的財產,為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法律秩序所不容,必遭文明的國際社會唾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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