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廣東臨時省議會就粵省總督與香港三銀行訂借五百萬元之合同質問都督府函 / 廣東臨時省議會就粵省總督與香港三銀行訂借五百萬元之合同質問都督府函__juan_01.txt
敬啟者:
本省會日昨函請財政部抄送辛亥年七月粵省總督與香港匯豐、匯理、德華三銀行訂借五百萬元之合同,以憑查核裁釐之議案,現據財政部抄送到會。
査合同第三款內開,除簽押後,七月先交港票一百萬元,以後分四期按月遞交。西曆一千九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即中曆九月初九,交港票一百萬元,十月三十日即中舊曆十月初九交港票一百萬元,十二月三十日即中舊曆十月十一交港票一百萬元。核計時日,西曆九、十月兩期,系在未反正以前,自必由清督張鳴岐任內收足,惟十月、十二月兩期,已在反正之後,應由貴都督按照合同,向該銀行兌收。乃查昨准財政部送來自舊曆九月二十日起,至新曆正月初二日止,收支清單列收項下,並未登載此項收入,是否漏列,抑系反正以後,銀行並未照合同交兌。
事關約借之巨款,為數至二百萬之多,用特專函質問。請煩貴都督查照,迅即知會財政部,晰查明呈覆,並徑行覆知,以便審查,是所企盼。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