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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字號
年憲裁字第號
原分案號
年度憲民字第號
裁定日期
年月日
聲請人
彭雲明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上易字第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條第項及第條第項前段規定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條第項第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司法院釋字第號解釋
之效力及於聲請人之本件釋憲聲請案件。
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條第項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條第項第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上易字第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條第項及第條第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年月日依大審法第條第項第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下稱系爭案件),依憲訴法第條第項但書規定,系爭案件為憲訴法施行日即年月日前繫屬之案件,其應否受理,應依大審法判斷之。經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聲請釋憲要件相符,應予受理。
三、司法院於年月日作成釋字第號解釋,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審查之系爭案件,與上開解釋屬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且符合受理要件,於上開解釋公告前未及併案審理,自應為上開解釋效力所及,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裁定全文
年憲裁字第號彭雲明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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