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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国民大会。
二,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
三,宪法之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为之。
四,依选举法规定之区域及职业代表壹千二百名照旧。
五,台湾,东北等新增各该区域及其职业代表共一百五十名。
六,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另定之。
七,总计国民大会代表为两千零五十名。
八,依据宪法规定之行宪机关,于宪法颁布六个月内,依宪法之规定选举召集之。
附注:,各党派负责使其出席国民大会之党员,在国民大会中,维持政治协商会议所修正之宪法草案。,如有其它较好之宪草意见,由党派临时协商定之。,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如次
国民党 二百三十名
共产党 二百名
青年党 一百名
民主同盟 一百名
社会贤达 七十名,国民党与共产党于上项该两党名额中,各让出十名与民主同盟。
(按:附注为不报告大会且不发表之商定事项)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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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