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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女足學生參與研究過程中,疑遭教練施壓進行抽血涉及校園霸凌,臺師大對於周姓教練處分落差太大引發外界爭議,教育部今天日召開「專科以上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第次臨時會議」,嚴格檢視臺師大教評會所作出的決議後,認情節重大,業命學校校教評會於週內另為適法之決議。
教育部表示,「專科以上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檢視學校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後,認本案對被行為人所為之身心造成侵害已達教師法第條、第條解聘要件。學校三級教評會未依調查報告解聘周姓教練,論理不明,已命學校校教評會於週內依規定,重新就本案有權勢不對等、對學生身心及受教權侵害程度、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行為次數、頻率等事由,逐一釐清檢視,並另為適法決議。
為保障學生申訴權益,教育部昨日已設立單一申訴窗口,並將主動聯繫學生,同時已將聯絡資訊提供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轉知陳情學生,確保學生獲得及時且妥適的協助。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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