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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肅者,
滬上學潮,近日歸為平靜,惟奸人煽惑工界,尚圖一逞,定五月一日在公共體育場開勞動大會。經晟會商地方官廳及兩租界切實査禁,並面囑各機關、各領樹妥為勸阻。但租界既五方雜處,華洋交界,尤為匪徒出沒之區,聞北一隅,地方遼闊,防範更屬難周,原有軍隊人數太少,不敷分配,經淞滬護軍使抽派步兵一營,暨機關槍兩挺,前往協助防緝,期安市面,而定人心。此項兵士往來,必須由法租界及公共租界通過,方稱便利,而限於租界章程,偶然經過,尚須先期商允,若常川往返,既無辦過先例,殊覺為難,經切實面商領袖、比領事、法總領事,告以此舉,關係中外商旅治安,維持地方秩序,不得不破例通融,兩領竟允照辦。並發特別執照,准予長期通行。
自有上海租界以來,此次殊為創例,可見所領篤念邦交,非僅恃晟個人私誼。至斜橋一帶及打鐵浜南陽橋、方板橋一帶,又沿民國路至大東門一帶,均系租界與內地交界,極關緊要,並已商允法領多派巡査,似此佈置周密,軍行順利,當不致再起變端,悲以上紓廑系。專肅上陳,
敬叩
鈞綏
楊晟謹肅 五月一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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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