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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年月日報導「監察院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交民間出版,有濫用公家資源之嫌」,監察院謹作以下說明:
監察院指出,「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由監委黃煌雄、沈美真、劉興善三人,歷經個月精心調查,作成萬餘字調查報告,是監委職務著作,屬於已公開公文書,依據「著作權法」第條規定,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未涉及著作權讓予、授權等問題。
其次,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條相關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內容攸關人民權益,監察院先於年月日通過公布調查意見於監察院網站,隨後於年月日公布調查報告全文,因調查報告屬於公開資料,無涉資料保密問題,該內容外界自得參考運用,甚且出版,無「公私不分」或「濫用公家資源」的問題。
調查監委指出,台北醫學大學認為本案調查報告之內容,對於瞭解我國健保制度有正面意義,基於醫學及公益的考量,於年月出版「全民健保總體檢」專書,與五南出版社之間,僅有編排格式版權,非對實質內容有著作權,如同坊間之六法全書,有多家出版社出版不同版本,該等出版社僅對於編排格式等具有版權,對於內容,並不具有著作權。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