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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阁下:
承认国书已由驻京贵国代表递传,其中亲爱之盛意、欢迎之至诚,流露言表,足征贵国互相扶助之美德长存不衰,从此中美两国七十年来之邦交益生光彩,本大总统以中华民国之名义敬此致谢。
共和政体于敝国虽属创举,然其精神之美备,而为贵国所代表者,敝国之民已熟知之。以此敝国政府之目的惟维持共和政体,完备行政机关,庶几合国国民得永享其泽。对内则调和法律自由,以增进国家之利益、人民之幸福;对外则履行所有之义务,以保国际和平、列邦之睦谊。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二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
法律
、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
,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