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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年月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日進行解剖。
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
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
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 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
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
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
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
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
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
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
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
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 物所致: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
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 劑、套用護頸所致:
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
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仍會死亡:
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
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
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樓、樓進行查證,該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戶被告夏源所住樓之戶別為,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
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恤係拍攝於年月日,案發日月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
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
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
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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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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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