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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臺北地檢署1081205澄清媒體報導-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新聞稿 / 臺北地檢署1081205澄清媒體報導-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新聞稿__juan_01.txt
有關媒體於昨日(年月日)報導:臺北地檢署「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云云,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年度偵字第號、第號被告楊〇如等妨害公務案,係經承辦檢察官積極調查同案被告蔡〇明,才能向上溯源至被告楊〇如,並於被告楊〇如否認之情況下,仍儘力蒐集證據以證明被告楊〇如為妨害公務罪共犯,同時就所有可能相關線索進行清查,絕無上述媒體所稱:「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等情。臺北地檢署始終秉持依證據「毋枉毋縱」之原則調查事證,請外界勿做無謂之揣測或渲染,以免徒增社會紛擾。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