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臺北地檢署1081218有關董oo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新聞稿 / 臺北地檢署1081218有關董oo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新聞稿__juan_01.txt
有關董〇〇今日(日)上午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洪〇淋等人涉嫌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案件,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依事證蒐集完備程度,分批向法院聲請搜索及執行,全案均係依據相關事證依法偵辦。
對於董〇〇今日(日)上午於社群網站及臺北地檢署大門外,目無法紀,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行為,係犯
刑法
第條、第條等罪嫌,臺北地檢署已立即分案並指揮刑事警察局從嚴從速偵辦。今後再有類似行為,如符合現行犯之規定者,即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逕行逮捕,以維法紀。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