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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年月日接獲媒體反映網紅理科太太於網站刊播「子宮頸癌自我篩檢開箱文」廣告,內容涉及特定產品、醫療效能宣稱及廠商名稱,已構成廣告要件,違反藥事法第條之規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經調查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廣告主「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及產品薦證代言人「理科太太」新臺幣各萬元。並呼籲產品廠商及薦證代言人要謹慎,除慎選安全產品外,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各式病毒核酸檢驗套組、血壓計、耳溫槍等均屬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持有藥商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網紅理科太太於網站刊播「子宮頸癌自我篩檢開箱文」影片,內容述及:「…你有的人在三年之內有可能變成零期子宮頸癌…慧智基因…醫師…太太開箱『一分鐘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太太工商時間…慧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等云云,影片內容涉及特定產品名稱及醫療效能,並可連結至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內容,可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係為廣告行為之構成。
理科太太及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於年月日五上午、下午分別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經北市衛生局判定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如下:
理科太太:「慧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網路影片支分鐘係理科太太與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理科太太進行網路公開宣傳推廣,包括影片上架支、及貼文則。經衛生局判定核屬「代言」或稱薦證行為,且未具藥商資格爰依藥事法第條,裁處新臺幣萬元整。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案內產品係為羅氏人類乳突病毒核酸檢驗套組,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衛署醫器輸字第號,為台灣羅氏醫療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當初與理科太太合作動機是基於與知名度高的網紅合作,希望增加關注,並沒有要進行銷售,沒有事先申請廣告許可字號,公司會檢討。經衛生局判定適用藥事法第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爰依同法第條裁處新臺幣萬元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違反藥事法第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及第條第項之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可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業者於媒體刊登藥物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方能刊播;民眾如有購買藥物需求,應睜大眼睛「停、看、聽」,方能健康又安心。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規費罰鍰系統,違反上開法條年度裁處紀錄件,共計裁處新臺幣萬元整。
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 轉,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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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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