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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蒙古為籌備建國設立蒙古軍政府至蒙古國成立時改組為蒙古國政府。
第二條
本政府設立主席一人為政府首領對全體蒙古負責並設副主席一人或二人。主席過不能視事時指定副主席一人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由蒙占全體會議公舉年高德碩之蒙古領袖充任之。
第三條
本政府設總裁一人秉承主席總攬蒙古統治權率所屬機關及軍隊、掌理關於建國一切事宜對主席負責任。總裁由主席慎選素負重望具有建國能力之蒙古領袖特任之。
第四條
本政府設委員四人至六人參政四人至六人參軍四人至六人由總裁慎選才識優越、勳勞卓落之蒙員提請主席任命之。
第五條
本政府設左列各廳、部、署其分科職掌另定之。
辦公廳、參議部、參謀部、內務署、教育署、軍事署、財政署、交通署、實業署、司法署外交署。
第六條
本政府設左列各職員分任各廳、部、署事宜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廳主任一人部長二人署長八人參議三十至四十人主任參謀一人參謀四至六人科長十八至二十二人。事務官三十人至三十六人侍從秘書八人侍從副官八人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四人 辦事員、書記四十人至五十人 前項廳主任、部長、界長、主任、參謀由總裁慎選學識宏達經驗豐富確能輔助建國之蒙員提請主席任命之參議由各旗就其高級佐治人員中保薦一人由總裁陳請主席派充之參謀、科長、事務官、侍從秘書、侍從副官由總裁遴選確能勝任之人員陳請主席派充之科員、辦公員、書記由總裁遴選確能勝任之人員委任之。
第七條
本政府設顧問室置主任一人專門顧問八人至十六人均由總裁慎選相當人員陳請主席聘任之並置功理員、翻譯員各若幹人由總裁遴選相當人員委用之。顧問室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八條
本政府設委員會議左列各案須經委員會議決後施行之
一、公布法律及有關法律效力之命令案
二、預算決算及預算外之收支案
三、各項施行計劃案
四軍隊之編制及動員覆員案
五、所屬機關及隊之重要官吏任免案
六、重要交涉案
七、各廳、部、署權限爭議案
八、依法令應經委員會議案
九、總裁及各廳、部、署認為應提委員會議之案。
第九條
本政府委員會議以總裁及委員組織之廳主任、部長、署長均為當然委員遇有必要時通知顧問室主任列席參政、參軍、主任參謀遇有必要時亦得令其列席。
委員會議開會時由總裁主席遇有特殊事件得請主席、副主席親臨總裁如遇有不能上席時應就委貝、廳主任、部長、署長中指定一人代為主席。
第十條
本政府一切公文文書除本大綱內有特別規定者外 均以主席、副主席、總裁之聯銜行之。
第十一條
本大綱遇有修正必要時得以本政府委員會議之決議修正提請下次蒙古全體會議追認之。
第十二條
本大綱自蒙古全體會議通過日施行。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