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行政院第3584次會議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新聞參考稿 / 行政院第3584次會議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新聞參考稿__juan_01.txt
(教育部新聞稿)行政院第次會議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條、第條之、第條修正」草案新聞參考稿
行政院本月日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條、第條之、第條修正」以下簡稱本法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鑑於有部分學校聘任、任用、進用、運用之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仍可於學校服務,又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實務需要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本法「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立法目的,並為符合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實務,教育部特擬具本法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表示,本法條文修正,其中包括修正本法第條,避免行為人失改正之機會;增訂本法第條之,保障學生安全,防杜具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人員再進入學校服務。另針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者,審酌其案件情節,議決年至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另修正本法第條,因應調查實務的需要,明文規範調查小組成員全由校外或機關外成員組成之法律依據,符合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實務現況。
教育部指出,本法條文修正完成立法程序後,可適時回應各界對建立安全校園之期待,更能達到加強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目的。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