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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訓令爲頒發
編查保甲戶口條例
及
區公所組織條例
由
爲令遵事:查保甲之制,本屬民衆自衞之良規;清查戶口,尤爲遏滅亂萌之急務。比年以來,中央暨各省政府,亦迭頒布條例規程,限期舉辦,而各省之能依照法規切實遵行者,可謂寥寥無幾!故雖頒行數載,法令仍等具文,興言及此,良可慨痛!推其原因,
固
由地方陽奉陰違,推行不力,敷衍因循所致;但究其實際,則法令本身,包含太廣,步驟
凌
亂,手續紛繁,遠於事實,致不易推行盡利者亦頗多:
第一、按
區
鄕鎭自治施行法,以區、鄕、鎭、坊、閭、鄰爲地方組織之骨幹,舉增進幸福之自治行政,與維持安寧之自衞行政,悉薈萃於區、鄕、鎭、坊、閭、鄰各級首長一人之身,故在
保衞團法
中之區團長,甲牌長,卽爲區、鄕、鎭、坊、閭、鄰各長之兼職,故
鄕、鎭、坊、閭、鄰各長,一日未能依法選出,區、鄕、鎭各公所,一日未能組織健全,則
清鄕條例、
保衞團法、及
調查戶口暫行辦法,暨種種與自衞行政有關之章制,亦卽一日無從實施。
第二、則區、鄕、鎭、坊、閭、鄰各長之選舉,依現行法制,必須由區、鄕、鎭、坊各級公民大會及閭鄰居民會議,分別選舉之,雖曾規定區長可暫採委任制,而鄕、鎭、坊、閭、鄰各長,自非實行選舉不可,
而
此種選舉之要義,則注重貫澈全民政治之精神,凡屬公民,一律行使選舉、複決、創制、罷免四權,陳義誠高,造端誠偉!然非目前漠視政治,未經訓練之人民,所能行使;尤非各匪區蕩析流離之農村民衆,所樂與聞!一時實無從舉辦,無可諱言。
第三、自治組織,在發揮自由平等之精神,必出諸選舉,
自應
以公民個人爲單位;若自衞組織,則多由委任,因有命令服從與統馭便利之關係,則應以各戶家長爲單位,蓋自治職員,旣由普選而致,必求結歡示好於羣衆;自衞職員,則負有保安除亂之重責,凡遇羣衆或個人有妨害治安之行爲
者,且須實行職權,予以嚴厲斷然之干涉。今乃欲使
自治領導者,而兼自衞之負責者,何異南轅而北轍?
必至
寬猛無所適從,旣易受羣衆之挾持,且將失其制裁之威力,自治自衞之使命,皆將無術以完成!何況我國農村,家族制度,本極發達,今猶牢守,欲謀地方安定,祗有沿用家族制度中之家長,以爲嚴密民衆組織之基礎,乃可執簡而馭繁。否則事事均須直接個人,一切付諸全民公決,匪特一盤散沙,無從掌握;且恐絕對無法應付目前嚴重紛亂之環境。
第四、自治旣與自衞不分,自衞亦卽自治之附庸,故依現行法制,
非先
健全自治之組織,不能專辦自衞之行政。然一方旣須依
保衞團法、
清鄕條例
及
戶口調查暫行辦法,以謀各種自衞事宜之實施;一方又須同時克舉敎育、交通、農林、畜牧、衞生、防災、慈善種種自治行政之本職,姑毋論值連年匪禍喪亂之餘,百業凋零,農村破產,人材經濟,均感困難,無自治自衞同時舉辦之能力。實則一般匪區民衆,於創痛危懼之中,祗有自衞安寧之急切要求,決不敢遽作享受如許自治幸福之奢望!故充此現象,設必欲辦好自治而辦自衞,恐自治固告成無期,而自衞亦隨之俱廢!
第五、依
保衞團法
之規定,凡壯丁均有入保衞團訓練之義務,是團與練合一不可分。換言之,卽練勇與團防,二而一一兼二也。夫二者本質,團防有如農村警察之職務,練勇則爲農村民兵之編成,故各地之住民,雖應人人加入自衞組織,受保甲規約之約束,而未必人人
皆
入團防;各地壯丁,雖應人人加入團防,擔任救災、警備、修路各務,而不必人人皆充練勇。蓋編練民兵,必以其地有槍枝、經費、敎練人才三者爲先決條件,
如其無之,則祗宜團而不練,在事實上亦無勉強兼練之可能。是以
保衞團法
頒行以來,
各省各縣,多未照辦,或卽
已
舉辦,亦屬團與練不分,致成遍地似是而非之軍隊。據報:各縣團丁名額,少者數千,多者竟逾萬人,假借團防經費之名,日事抽剝,士劣利以自肥,人民
亦
不堪命,不惟毫無禦匪之
實力,直是驅民歸匪之長鞭,流弊之大,不可勝言!
第六、依
清查戶口暫行辦法
:凡清查戶口,由縣清鄕局長督率區、鄕、鎭、閭、鄰長,切實執行,是區、鄕、鎭、閭、鄰長,事實上旣不能選出,所謂清查戶口,卽始終無切實執行之機關,雖暫行辦法中,有未經編定區、鄕、鎭、閭、鄰者,依舊有組織,比照辦理之規定。無如我國各縣各鄕,現己久缺層級系統一貫到底之組織,是以各縣每遇清查戶口,非臨時分派人員,赴鄕辦理,卽發給表冊,委托各鄕紳董,照式塡報,戶數口數,絕不正確。況人口常有異動,住戶尤多變遷,最與治安有關,非有負專責者,隨時調查報告,不能洞明更;更非事隔一年或數年,臨時偶託員紳查報,所能濟事。因此之故,最關基本工作之清查戶口要政,迄無成就,揆厥原因,實緣現行法中,祗知清查戶口,而不知
編練
保甲;祗知應選各級自治行政之首長,而不知確定專管自衞行政之保長甲長;尤不知辦理保甲與清查戶口,聯貫呼應,合一而不可分。蓋我國自古以來,所謂保甲制度,均以一家一戶爲單位,戶設戶長,十戶爲甲,甲設甲長,十甲爲保,保設保長,故戶長之確認,及保甲長之推定,卽爲清查戶口之始基;而戶口之確數,與日後之變遷,自賴保甲長隨時之查報,其職務實與農村警察無殊。是以今日欲謀完成戶口清查之要政,非暫置鄕、鎭、閭、鄰之自治組織,而別尋蹊徑不可;尤非鎔合於編組保甲之中,而同時舉辦不可。
第七、現行法規,旣以縣以下各級自治組織爲地方之骨幹,故由中央頒布之本法,及其附屬條規,計達四十種之多,條文都九百五十七條;其他行政法規,與此互相引證而有間接關係者,尙不在內;各省根據中央此項法令,而再定之施行細則,或單行規程,更不在內;此外中央及各省所
屬
之圖表格式,又復浩然大觀,似此繁密複雜,不但行使主權之民衆,無法瞭解,卽承辦自治自衞之人員,恐亦對此茫然,其難見諸實行,寧有疑義?
綜上七項原因,各省地方之奉行不力,因循無功,要非無故。現當大舉剿匪之時,被匪區域,悉屬水深火熱!非先充實民衆自衞力量,不能收肅清之功;非急嚴密民衆之組織,不能充實自衞之力。然如依照現頒章制,墨守推進,無論如何督促,恐均難尅期有成,再不亟籌變通之法,決離打開當前之困難,而復安寧之秩序。用將去歲在
贛
剿匪施行之簡便成規,重加訂正,
特頒
剿匪區內編查保甲戶口條例,都四十條,
各縣區公所組織條例
(依據剿匪省份各縣分區設署辦法大綱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廢止)十八條,綜其因果之要點:一則將自治與自衞分開,先謀自衞之完成,再作自治之推進;二則將團與練劃而爲二,保甲制度只屬於團,
若
編練武裝民兵,則必斟酌地方槍枝、經費、人才之標準,而定改編與訓練之方法,當另以條例定之,不在保甲範圍之內;三則將編組保甲,調查戶口,一氣呵成,初步祗須確定戶數及戶長,以爲推定保長甲長之根據,一切戶口確數,及其變遷,則俟保長甲長戶長確定後,卽責令詳查確報;四則確定區長立於縣長與保甲長之間,一方輔助縣長執行職務,例如縣政府之支部;一方就近監督指揮保甲長,執行職務,以爲縣長之耳目手足。所有鄕、鎭、坊、閭、鄰各種名目,暫不
通
用。總之,本兩種條例之精神,層級務求其减少,條文務求其槪要,手續務求其簡單。昔漢高入關,與民約法,僅止三章。當亂離板蕩之世,法令最忌太繁,暫求照此兩種條例,體會熟練,一切自衞行政,不難旦夕觀成!仰各該省政府,詳細體認,切實遵行,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本總司令將視其成效之遲速,以作考績之標準,慎
毋
玩忽爲要!
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
及
各縣區公所組織條例,一併隨令頒發。此令。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總司令蔣中正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