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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中將右翼總兵申振林謹呈為報告事:
於五月八日據各探員報告事件分晰列清單恭呈
將軍鈎閱 計開
探員楊林報告:
偵得勞動會代表等雜居內地,煽惑勞工,適因北京軍警各機關防範甚嚴,禁止散放傳單。今該代表別開生面,現與晨報中和通信社秘密訂約,令各報代為宣佈勞農傳單及一切論說時評,並另辦一種言論機關,名曰:市民專載勞農之事,已於五月一日出版,將日前長辛店勞工紀念傳單登錄,其勞動會代表在京者計有四人,一名吳天真,住宣武門內北新華街。一名葉農生、一名施今農、一名易宗鑄。均住番家河沿。現在該處立一市會,每逢星期五開秘密會一次,研究進行勞農主義的手續,理合據實呈報。
中華民國十一年五月八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