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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自年起推動「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補助大專校院或運動科學學術機構深入各級競技運動團隊,將運動科學專業機構的研究成果應用於競技運動訓練,優化競技訓練的環境。以選手為服務對象,而非研究對象 。
運科支援競技運動訓練屬服務性質,以競技選手和運動團隊為服務對象,主要目的是提升選手的訓練品質與運動表現。這些數據僅用於教練和選手的訓練監控與個別化處方,不作為學術研究用途,也不涉及學術發表或發展新醫療技術。相關的運科訓練輔助計畫屬於運動訓練服務而非「人體研究」;惟若要研究發表,則須經嚴格審查通過才能執行。
針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陳忠慶教授與周台英申請師大女足運科支援訓練補助案,體育署已請審查團隊進行調查,倘涉有違反規定而對外發表的行為,將要求銷毀數據並將已發表論文撤稿。
體育署表示,選手的運科支援需求,不能等同運科研究去看待。運科支援檢測是服務選手,對象不是學者。但為了選手的需求而執行運科檢測,應由執行者事先向選手說明並取得同意。
針對未涉及研究發表的運科支援競技訓練是否適用人體研究法規定,將於明日教育部、衛福部與國科會跨部會中進一步釐清。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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