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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偵抗字第號新聞稿
柯文哲等人聲請羈押抗告案件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羈字第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柯文哲請回】貳、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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