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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1131226臺北地檢偵結柯姓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 1131226臺北地檢偵結柯姓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__juan_01.txt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羈字第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黄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人,均提起公訴。
被告柯O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被告李O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被告彭O聲、黄O茂、邵O珮等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被告應O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條第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被告吳O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被告沈O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第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條第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被告張O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被告朱O虎、陳O源人,均緩起訴處分。
被告朱O虎、陳O源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緩起訴條件:
()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
()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
(三)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人,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條第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條第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條第項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一)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
被告端木O所為,係犯刑法第條、第條、第條第項之行使業務上登栽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達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〇京於年月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年月日便當會裁示」、「年月日核決送研議簽呈」、「年月日核決送公展簽呈」、「年月日、年月日便當會之裁示」、「年月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年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彭O聲,黃O茂、邵O珮明知上述這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京共同圖子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億萬元之不法利益。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萬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年月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年月日便當會裁示
「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名人頭各自匯款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萬元賄路與柯O哲。
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感謝之意。、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年月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年月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萬元現金。柯〇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年月日至同年月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萬元賄款,嗣以 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姓名小沈一數字公司一用途一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達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年至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萬元賄賂。
應〇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年、年問,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萬元賄賂。
沈〇京於年月至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人,其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〇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萬元賄賂。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交付之賄賂各萬元、萬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萬元
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萬元。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萬 ,元、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萬元
()柯O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O哲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O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O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O宗則指示李O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O哲私人使用。
()柯O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柯O哲又為投資邱O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柯O哲等利用木可公司優占政治獻金共萬元
()柯O哲、李O宗、李O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謀求民眾支持柯O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募得款項應存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O哲臉書、、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O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小物,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萬元。
()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明知 募款演唱會,係柯〇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基款演唱會之盈餘萬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萬元,並由李〇娟以木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使之。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程第條戴明「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年月至年月之期問,共支付萬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载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佳聖公司」共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一)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億萬元,係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為第三人實施達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條之第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產(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以年月日年度聲扣更二字第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柯O哲達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萬元(計算式:萬萬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微其價額。、張O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路之犯罪所得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應口薇之犯罪所得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年度聲扣字第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吳O民之犯罪所得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萬元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迫徵其價額。
(二)柯哲、李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萬元、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萬元,侵占政治獻金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業,犯罪所得合計萬元(計算式:萬+萬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萬元(計算式:萬+萬萬萬,萬),係被告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娲為第三人實施達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年度聲扣宇第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存款萬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被告柯〇哲、李〇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月
三、被告沈〇京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〇哲、應〇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
四、被告應O薇
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社之付託,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年月,併科罰金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已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年,褫奪公權年。
六、被告黃O茂
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憶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萬元,褫奪公權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佳,請量處有期徒刑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年月,併宣告緩刑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年,竟虛偽登戴且出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人,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條之第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
三、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
四、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年月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
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瑜。
五、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年月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
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貴。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