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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1926年8月10日补充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的宪法性法律 / 1926年8月10日补充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的宪法性法律__juan_01.txt
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憲法關於政權之組織,以下條文補充之。
关于国防证券及国债偿还之准备金,得由宪法规定以下列各款项支付。
一、烟草公卖之收益。
二、初次移转税之附加税与特别税以及遗产税,义捐等款。
上列各项收入,在本法颁布后之第一会计年度,应即确定每年付出偿还金之最低数目。如以后该项收入减少,得在预算上成立借款,备抵不足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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