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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先人
〈(人,《太平治跡統類》作父。)〉
窮來歸我。我先兄天授皇帝,待以骨肉。洎余繼統,益修前好。爾父即世。我用命爾即位柩前。丹青
〈(青,《統類》作書。)〉
之約。我無所負。爾父據有汾州
〈(州,《統類》作國。)〉
七年。止稱乾佑。
〈(乾佑,《統類》作乾裕。)〉
爾不遵先志。輒肆改更。李筠包藏禍心。舍大就小。無所顧慮。姑為凱覦。軒然舉兵。曾不我告。段常爾父故吏。本無大惡。一旦誣害。誅及其妻子。婦言是聽。非爾而誰。我務敦大義。曲容瑕垢。父子之道。所不忍渝。爾宜率德改行。
〈
(以上六字,《統類》無。無自貽伊戚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太平治跡統類》二。)〉
〈
(按《宋史》四八二《北漢劉氏世家》有《責北漢主書》曰:「爾不稟我命,其罪三:擅改年號一也;助李筠有所凱覦二也;殺段常三也。」又《宋史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