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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古驗法不同
法有宜於古者未必皆便於今,貴乎隨時之宜而捐益之。且人命至重,檢屍最難,今檢驗屍傷往往取則干洗冤、平冤二錄。至若上司降下結案程式則失於參考,此無冤錄之所以編也。
謂如齧人者,省部斷例同手足傷,人保辜。《
洗冤錄
》則云:『齧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殺傷。』結案式云:『皮內齊截,認是刃傷至命。』《洗冤錄》則云:『肉痕齊截,只是死後作做刃傷,又如他物傷人。』結案式:『行凶器杖,必須量驗大小,堪否害人,收監聽候。』《洗冤錄》則云:『以靴、鞋踢傷,若不堅硬,難作他物。』又云: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按刑統,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稱他物,額、肘、膝拶頭撞正係手足頭繁之類,難稱他物,倘以古人驗法用之於今則致命者必得結案,傷人者亦礙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眾。洗冤、平冤錄皆古書也,有益於後學者多矣。然未便於今者亦有之,豈可一一按之哉?二書互有得失,雖已集而為一,不敢亡意改意,必也臨事詳酌,隨時之宜,擇其善者而從之。
自縊字義
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稟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以躋壽域,不幸死於非命,檢復之際,定執不明,則生死以之而銜冤矣。且以自縊言之,縊既曰自,夫豈由人,如果自輕生,定作自縊致命乃理所當然。至於生前勒未死,間吊起假作自縊,或睡着被人將繩索於咽喉,吊起身死,亦謂之自縊可乎?《洗冤錄》中亦嘗議論及此,但云此稍難辨切,宜子細,而未有所以印證也。伏覩省部節次,定立檢屍體式,云吊縊所用字義,並深切著明。夫設於此,而使彼效
溺死屍首男仆女仰
檢驗用營造尺
驗屍法物銀𫓔假偽
中毒
辨親生血屬
食氣顙之辨
張知州辨明惡逆
畫夜之分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婦人懷孕死屍
病死罪囚
一屍帳式
二屍帳例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盡實
四屍無親屬許隣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
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七自縊免檢
八開棺臨事區處
九檢驗骨殖無定例
十屍傷不明
十一檢復遲慢
十二檢屍不委巡檢
十三作耗賊殺人免檢
十四強盜殺傷錢主隨即合檢驗
十五省府立檢屍式內二項
十六寒暑變動
十七初復檢驗關文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