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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之說,聞
周
朝已備,至
秦
火乃亡。
漢
儒采諸說以成書,號曰《
周禮
》、《
儀禮
》,或云《
新書
》而未行。歷代儒臣往往以為定式,以佐人主。若識時務者,則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執古以匡君,君不明斷,是以妨務而害理,中道廢焉。朕觀其所以,於事甚繁。
洪武七年
秋九月,貴妃薨。敕禮官以定儀,詔翰林稽諸古典。三日而後來奏,人各以《
周禮
》、《
儀禮
》以為定式。所云:父在,為母服期年,於庶母則無服。又引
子游
問
孔子,
魯昭公
之服有,以
孔子
不許為必然。
朕思之再三,迂儒俗士果不識時務。孰不知,
孔子
之説有大義存焉。
宰予
問:期年之喪可服?
孔子
以為不仁。與
昭公
之事何異乎?不然。當是時,諸侯不有天王而自專。
孔子
務以三綱五常教不善。
昭公
諸侯也,其喪禮久出天王,問
孔子
欲更其禮,可乎?在
孔子
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
宰予
閒居之論,
孔子
却言其非,可見母之期服不近人情焉。
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非今,昭然矣。且禮出於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則無服,五服之外則不服。若以其説為必然,則
堯
之德靡矣。
堯
乃親九族,而平章百姓,豈獨五服之外者歟!
於是命諸儒遍考諸書以報。又數日來奏:古今論喪服者,凡四十有二人,願服期年者十四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比服期年增倍。由是觀之,三年之喪,豈不合人情者乎!
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為母則期年,豈非低昻太甚乎?其於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若父母新喪,則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飲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號焉,又三年不語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為已死者傷見生者十亡八九,則孝禮頺焉,民人則生理罷焉,王家則國事紊焉。
又聞
周公
《
無逸
》篇述
殷
王,
中宗
享國七十五年,
髙宗
享國五十九年,
祖甲
享國三十三年。自時厥後,惟耽樂之從,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壽可稽而短可考,豈不明矣。然
周公
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倫,終致後王壽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無服焉。或父歸而子乗之,人倫安在?所以壽促而王綱解。迂儒茫然哉!
朕觀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為股肱爪牙,暴貴其身,致君牽制文義,優柔不斷,國之危亡,非迂儒者誰?其喪禮之論,時文之變態,儒乃不能審勢而制宜,是古非今,灼見其情,甚不難矣。
每聞
漢
唐
有忌議喪事者,在朕則不然。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於是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
洪武七年
冬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