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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諱輝,字士輝,號希賢,端一府君第四子也。生有異徵,誕降之初,紫翳蒙體
。能行,馳入一旁舍,舍方疫,疫者見有癘若小兒狀,無慮數十聲喀喀,爭竄隙中出,疫自是少瘥。府君以是諗公非常兒,鍾愛之。府君先贅居板橋,板橋有佛靈山頗靈異,因以公寄名佛靈山,初名靈寶,玉面劍眉,秀目資性,頴異膽氣粗豪。七歲入小學,明年四書經即成誦,因習舉子業。年十二入邑庠。先是,公兄伊爲有司強舉在庠,百計求退不得,至是府君請以公代。御史趙一見即撫其頂曰:「此後生可畏也!」命補兄員缺。明日下學試,公誦念舊業不忘,落筆成文,舉止閑雅,應對有則,趙甚奇之,賜之紙筆,更以今名命,有司復其家。
既在庠,值家計中窘,日用資需皆不給,公奔走衣食,猶日厪問學不廢,一時困苦鄉人歷歷言其詳,所不忍述也。洪武壬午,當大比,以成祖下江南而寢。明年爲永樂元年,取應鄉科。時肄業普滿寺,會寺僧有事,誣公同筆硯者三人。有司方餞飲東關,舉酒一巵屬三人曰:「是行也,有能取第者槩免此罪,以此巵爲先事之徵,誰則領之?」公時年最少,遜二人,二人逡巡不敢進,公越次對曰:「所不决此科者,不復再相見!」遂取巵盡釂,有司唱采奇之。是秋果中應天府鄉試。二年中會試,隨殿試賜同進士出身,觀戶部政。甫三月,改刑部。三年正月,授江西臨江府推官。抵任初,即書門聮曰:「讞獄惟憑三尺法,居官不受一文錢。」風裁峻整,人莫敢犯。按察司僉事秋聞公名,檄公錄各郡獄囚,公持節益勵。七月授承事郎。
四年五月,爲伸訴事逮赴刑部,既而以事誣復職。十月,又爲伸訴事逮部,會有宥復職。公之以逮行也,僅以一僕隨。府君嘗貽書責公,公復曰:「罪人也,分止是。」七年三月報政考功,時掌河南道事太子中允前臨江府知府韓守益,公舊僚長也,薦之大中丞陳,陳考以上上,保取入部,授廣東道監察御史。四月之任,首巡河南,撫安軍民。八年六月丁府君憂,回藉守制。九年十月,爲科擾害民事逮赴都察院,轉送刑部,既又以事誣回籍終制。
十年九月服闋,起復復職,巡視行用庫及京城,巡山西整點軍士。十三年二月初考,吏部都察院俱考上上,陞授文林郎
。十五年巡河南儹運,巡營課工。十六年巡河南,值歲大凶,多流移,公招撫懷慶等府復業人戶孔受兒等萬餘戶。十七年,朝延大營繕,有旨差的當官員到湖廣催督軍民採石大青綠,公行,大青綠忽自石中流出,竣事回至武清縣直沽巡檢司卒,時永樂十八年六月初八日也。
公之出處可考者如此。公初爲推官,繼爲御史,皆朝延法官。法官之所難者,廉而執也。予不敢謂公廉,但自公之入官也,而子孫無擔石之遺,族之人知之,鄉邑之人亦知之。予不敢謂公執,但爲推官也逮入京者二,爲御史也逮入京者一。使公能少狥,何以致是?雖其奏稿一冊子孫不能守,而無以究其一時匡正之實,然以其所可考及其所不可考,必非阿狥以爲容者。此又自有一朝之公論、金櫃之宿藏
在,而無賴於子孫鄉人之知不知者也。《大明一純志》載公於臨江府名宦之下,其詞云:「見事敏給,蒞政詳明,持己儉約,待人寬恕。」此公居官之斷案也。
其諸事繼母之能孝,御異母弟之能愛,處艱子之際而能不多媵妾以亂夫婦之常,雖皆常情所難,然家庭間事姑置勿論。噫!若公者,不當於古人中求邪?今也未得與於鄉賢之列,非公不足以方諸鄉賢也,抑無賢子孫以為之伸之耳。予故表之以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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