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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欵虜滅寇,廟算已周,乞敕速行以雪國恥事。
先帝以聖明之主,遘變非常,即梟逆闖之頭,不足紓宗社臣民之恨。是目前最急者,莫逾于辦寇矣。然以我之全力用之寇,而從旁有牽我者,則我之力分;以寇之全力用之我,而從旁有助我者,則寇之勢弱。近遼鎮吳三桂殺賊十餘萬,追至晉界而還;或云假虜以破賊,或云借虜以成功,音信杳然,未審孰是。然以理籌度,此時畿輔之間,必為虜有。但虜既能殺賊,即是為我復讐。予以義名,因其順勢,先國讐之大,而特宥前辜;借兵力之強,而盡殲醜類,亦今日不得不然之着數也。前見臣同官馬士英已籌及此,事期速舉,講戒需遲。
今胡馬聞已南來,而兇寇又將東突。未見廟堂之下,議定遣何官、用何敕、辦何銀幣、派何從人。議論徒多,光陰易過。萬一虜至河上,然後遣行,是虜有助我之心,而我反拒之;虜有圖我之志,而我反迎之。所重者皇上之封疆,所輕者先帝之讐恥。既示我弱,益長虜驕,不益歎中國之無人,而北伐之無望邪!
伏乞敕下兵部,會集廷臣,既定應遣文武之人,或徑達虜主,或先通九酋。應用敕書,速行撰擬;應用銀幣,速行置辦;併隨行官役若干名數,應給若干廩費,一併料理完備,定于月內起行。庶欵虜不為無名,滅寇在此一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