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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一 六暮
部
〈吏部八〉
〈
吏部條法差注門差注撮要
京官應非次闕。初出闕日爲非次。榜滿伍日爲經使非次。半年爲破格。
〉
〈
應非次經使闕。並爲正格。
知州應知州闕。曉示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許注第貳任通判資序。次
〉
〈
初任通判。各不曾犯贜私罪人。應𢟍兩任通判終滿。方許入州郡差遣。
通判應榜示滿半年以上。無本等人願就者。破格差注。應選人改官。
〉
〈
實𢟍知縣叄考滿替。未關陞通判資序許注破格。若已關陞通判資序許注
正格。應奏補京官𢟍任通滿㭍考。雖曾實𢟍知縣滿任。湏再任幹官兩考。方
〉
〈
與堂除通判其不曾經任知縣實𢟍捌考。須有恩例免作邑。方許注小郡通判。
應知縣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已通理叄考。到部注簽判。壹任滿方許注
〉
〈
破格。如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及兩考以上被罷。情願再作縣兩考。並通
𢟍肆考者。到部並注破格。應知縣叄考。滿替後論罷。雖經改正。止許注簽判。候
〉
〈
壹任滿方注破格。應知縣在任。經營圖辟通判幹官等差遣。候任滿湏再
令補滿知縣考第。方許注授。若在任貳考丁憂及朝廷陞擢改差。自依專
〉
〈
法。許理爲壹任。聽注破格或别差遣。
簽判應選人兩經作令滿替。實𢟍玖考。有政聲。無過犯改官。特免再作
〉
〈
知縣。止許注簽判。以當知縣履𢟍。其餘幹官監當差遣。並不許當知縣履
𢟍。應改官年及陸拾伍以上。注有通判處簽判。應二廣簽判。不注恩
〉
〈
科出身及年陸拾。以上人。應改官人年陸拾以上。合注不係選闕知縣。
其間有精刀已衰人願就簽判者聽。即不理爲實𢟍知縣。應知縣初任。
〉
〈
已成貳考被罷。次任通理叄考到部。止注簽判。應知縣叄考已滿。因替
官未到。或得替後論罷。雖經改正。止注簽判。應奏補京官。初任監當貳
〉
〈
考滿替。次任許依格注伍路餘州破格簽判。伍路。謂二廣兩淮荆湖北路。
餘州。謂不係大藩節鎮州軍。
〉
〈
知縣應改官通班後各令試書判。如不通者且汪縣丞。應奏補京官。
曾𢟍兩任。年叄拾以上無過犯。有監司知州薦舉。充實𢟍知縣者聽注。
〉
〈
應使臣試換京官。頁𢟍兩任肆考。方許作邑。應知縣闕。不注年陸拾伍
以上。并恩科年伍拾伍人。應緣邊知縣。注年陸拾以下人。應京官知
〉
〈
縣。在任已及貳考。不在避親之限。或壹考半以上。以理去官。再補填貳考。
應知縣被罷。止許注授中下縣。其緊望上縣。並不許注授。若四川人。仍
〉
〈
照限員指揮。應知縣壹考以上被罷者。雖經改正。其零考月日亦不許
通理。兩考内被罷者補貳考叄考内被罷者補壹考。方許注簽判。應知
〉
〈
縣捨縣就辟諸幹官差遣到部只合仍舊注縣補考
縣丞應奏補京官。初任監當貳考滿替。次任依格注丞。應獲盗改官
〉
〈
人。初任唯注縣丞。
大小使臣
〉
〈
知縣縣令應大使臣。注親民資序。武舉出身。或奏補出身。曾經銓試中。
年未伍拾伍有𢟍任處監司帥守薦舉。堪充縣令貳員人。應小使臣。注
〉
〈
武舉及奏補出身。曾經銓中保義郎以上資序。内武舉人𢟍兩任肆考。奏
補人𢟍任陸考。並關陞親民資序。有𢟍任處監司郡守舉。充知縣縣 令
〉
〈
親民任使貳員。各年未伍拾伍人。應捧香恩澤補官人。不注知縣縣令。
選人應非次闕。出闕伍日爲非次。應經使闕。非次後壹日爲經使。
〉
〈
應破格闕。自出闕首尾榜及叄月爲破格。應殘零闕。破格後榜及拾日
爲殘零。應無人願就殘零闕。殘零後再榜拾日爲無人願就殘零闕。
〉
〈
應專選監當自出闕至乆。榜更不作破格。應司法除川廣外。雖乆榜并
不作破格。應堂除撥下闕。雖出闕乆榜並不作破格。
〉
〈
教授應非次。注殿試第壹甲省試上拾名。太學上舍生公試上叄名。國
子監取解上叄名。應經使注。大學内舍。宗學上舍。次注曾任教授經任
〉
〈
人。次進士上舍出身。年叄拾以上曾𢟍任人。應淮廣榜及㭍箇月。小郡
教授注經任貳考。無恩例就殘零叄。選人。
〉
〈
山長應注有出身應格合入教官。及經任合注教官人。
縣令應非次。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郎以上。
〉
〈
後有從事郎并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無過犯人。應經使。
注承直至從事郎。及用考第常調關陞從政郎。賞循從政修職郎。有改官。
〉
〈
或職令舉主叄員無過犯人。應縣令闕注年叄拾以上陸拾以下人。如
年陸拾以上陸拾伍以下。仍注有佐官處。不注恩科年伍拾伍人。應縣
〉
〈
令除黄甲免試外。不注引年出官人。應縣令被罷。不許復注縣令。餘從
本法不注。應縣令除曾經銓試中。及上肆甲進士出官許注授外。其銓
〉
〈
試不中引年出官宗室得解免銓出官同進士并特奏名登仕郎將仕郎
授恩滿貳年免銓出官。四川兩淮京襄湖北同進士用恩例免銓出官。殁
〉
〈
於王事録用之親免銓試出官。童科免銓出官。特科文學免銓。并以恩例
免待郊。并待郊出官特㫖免銓試出官人。并不許注授。
〉
〈
縣丞應非次。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郎以上。
後有從事郎并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應經使注承直
〉
〈
郎至從事郎。并用考第常調關陞從政郎。賞循從政修職郎。𢟍任叄考有
改官。或職令舉主貳員以上人。應破格。注迪功郎以上有恩例。不以舉
〉
〈
主𢟍任壹考以上人。應殘零。注迪功郎以上無恩例。不以舉主𢟍任壹
考以上人。應恩科年陸拾非責罷人。許注授破格闕。
〉
〈
職官應非次職官。注曾經奏舉關陞文林從事郎。并先因賞循從事郎
以上。後有從事郎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文林從事郎以上人。應經
〉
〈
使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𢟍任貳考以上有改官。或從事郎縣令
舉主貳員以上人。應破格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𢟍任貳考以
〉
〈
上有改官。或從事郎縣令舉主壹員有恩例。并奏舉關陞從政郎人。應
殘零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𢟍任貳考以上有改官。或從事郎縣
〉
〈
令舉主壹員無恩例。就殘零叄選人。應選人陸拾以上陸拾伍以下。注
有通判處。應特科人年陸拾。不注職官。應選人全無舉主。雖是職官
〉
〈
資序。及犯贜私并曾任職官不法情罪顯著。並不在注職官之限。若非因
職官被罷。只犯私罪。不曾經核實改正。亦不許注。
〉
〈
主管賬司應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理作奏舉闕陞資序人。
録事叄軍應奏舉闕。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
〉
〈
郎以上。後有從事郎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應正格常
調闕。注常調關陞從政郎。有舉主貳員。次修職郎以上𢟍任貳考有舉主
〉
〈
貳員。有恩例人。應破格常。調闕。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壹考。有舉主壹員。
有恩例叄選人。應殘零常調闕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壹考。有舉主壹員。
〉
〈
無恩例就殘零叅。選人。應年陸拾及有過犯并恩科人。及無舉主并不
注。應以司户兼帶仍依本等法差注。内恩科人仍不注。
〉
〈
司理應非次。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叄考。有舉主叄員人。應經使。注迪
功郎以上𢟍任貳考。有舉主貳員人。應破格。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壹考。
〉
〈
有舉主壹員有恩例人。應殘零。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壹考。有舉主壹員。
無恩例就殘零叄選人。應引年出官并年及陸拾。及有過犯人並不注。
〉
〈
應同進士授恩滿貳年。免試出官。依指揮許注考第舉主依本法。應
恩科人依指揮不注。
〉
〈
司法應正格。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貳考以上有恩例人。應二廣破格
闕。注迪功郎以上經任貳考無恩例。及初官有恩例人。應以司户兼帶。
〉
〈
仍依本格差注。應恩科文學。𢟍正官貳考以上。方許注授。其有過犯并
年陸拾以上。仍依本法不注。應四川文學。初任依指揮注四川司法。不
〉
〈
注内地及二廣司法。應引年出官。并年及陸拾及有過犯并流外人并
不注。應同進士特奏名將仕郎以上。授恩滿貳年免銓。并特奏名文學
〉
〈
以恩例免郊及待郊出官。𢟍正官貳考。及殁於王事免銓。奏補宗室得解
免銓。依指指並許注。
〉
〈
司户應正格。注初官或經任官恩例人。應破格。注初官或經任并流
外經任人。應殘零。注初官或經任并流外經任人。應四川文學初任。
〉
〈
依指揮注四川司户。不注内地司户。應京官。選人大小使臣差注。除前
項聲說外。餘依本法。
〉
〈
知州
尚書左。選令諸知州軍闕。曉示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者。許注第貳任
〉
〈
通判資序。次初任通判。各不曾犯贜私罪者。如同日却有本等人願就者。
先差本等人。諸提點刑獄以上資序有犯。到部應降差遣壹等者注小
〉
〈
處。知州諸奉直大夫以上免關陞注知州。諸初任酬奬改官人。實𢟍
未滿叄任不許注破格知州軍差遣。諸注知州者。定日告示。過中書門
〉
〈
下省。諸短使在外人。注闕應過中書門下省者。回日令赴。仍先申本省。
尚書左選格
〉
〈
注闕
知州 英德府 鬱林州 南恩州 梅州 封州 新州 昭州
〉
〈
貴州 象州 梧州 潯州 髙州 藤州 化州 循州 南
寧軍 萬安軍 吉陽軍
〉
〈
右注本等人
尚書左選申明淳祐元年十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自今州郡差遣。
〉
〈
非𢟍兩任通判終滿。不許注授。亦不許帥臣辟差年及不作縣之人。不許
入郡。十月十八日奉聖㫖并依。令吏部及諸路制閫監司。常切遵守。寳
〉
〈
祐陸年正月九日。尚書省箚子。檢正左右司狀。勘會壹臣奏請捨法徇例
等事。本司增修捨例守法條。自立爲定式。内壹項武臣捕盗。及雜色補官。
〉
〈
不許入郡守差遣。一不曾有朝職者。兩任通判。方許入郡。正月七日奉聖
㫖依。
〉
〈
通判
尚書左選令諸通判以下闕。牓示滿半年以上。無本等人願就者。破格
〉
〈
差注。謂依破格路分州軍格内闕。若同日有本等人願就。先差本等人。
諸注闕以資序者。先第貳任人。應注通判者。仍先知軍。諸理知縣資序。
〉
〈
因在任乞尋醫侍養。及折資就監當。依赦牽復。若犯公罪徒以上。或私罪
經降罰。雖未經降罰。而刑寺有案約定刑名者。遇恩原免亦是並關陞通
〉
〈
判訖。方許注授通判。諸理知縣資序人。湏實𢟍知縣壹任滿。若在任實
𢟍已成貳考丁憂或避期以上親。及陞擢改差罷任者。許理爲壹任。聽注
〉
〈
破格通判或别差遣。諸鎖㕔及第或賜出身。及特㫖與親民。并酬奬改
官。及奏補承務郎以上關陞知縣資序人。不許破格注授通判。
〉
〈
尚書左選格
注闕
〉
〈
通判 均州 隨州 郢州 房州 黄州 濠州 安慶府 台
州 處州 徽州 池州 瑞州 𡊮州 岳州 德安府 興
〉
〈
國軍 臨注軍
右注知州。次通判人。
〉
〈
南安軍右注本等。次第貳任 知縣人。
肇慶府崇慶府右注初任知州。次第貳任通判人。
〉
〈
成都府 潼川府 遂寧府 眉州 潮州 邵武軍 歸州
興化軍 建昌軍 道州 郴州 廣德軍 寳慶府 循州
〉
〈
韶州 隆州 成州 西和州 邛州
右注第貳任通判。次初任通判人。
〉
〈
選闕
通判真州右注知州次通判人
〉
〈
階州無爲軍南劎州汀州
右注知州。次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
〉
〈
沅州右注本等。次第貳任知縣。各年伍拾以下人。
破格差注
〉
〈
注闕
通判 台州 處州 徽州 池州 瑞州 𡊮州 岳州 德安
〉
〈
府 興國軍臨江軍
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
〈
選闕
通判 南劍州 汀州 右注第貳任知縣人餘依選法差注
〉
〈
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
湖南路
〉
〈
大藩節鎮右注第貳任通判。次初任通判資序人。注闕同下
文導此。
〉
〈
餘州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廣南東路廣南西路荆湖北路四川路
〉
〈
大藩節鎮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餘州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
〈
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六年六月三日勑吏部狀承嘉定六年三月二十
九日勑廣東諸司相度本路梅新恩英德封州簽判。無官願就。許運司將
〉
〈
職官資序人定差。或許監司辟差。本部照得自有條格。見行遵守。所有惠
州改置通判省罷簽判。奉聖㫖添置通判壹員省罷簽判。餘依吏部所申。
〉
〈
照條格施行。本部契勘。如許從本部使闕。照潮州等通判立定正格。及破
格法差注施行。奉聖㫖依。嘉定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勑吏部看詳
〉
〈
舊法。京官第貳任。許注五路破格知縣。其有雖經舉實𢟍知縣。任滿不曾
關陞知縣資序。第叁任許授知縣。緣在部有第叁任監當資序人。有實𢟍
〉
〈
知縣舉主。未敢令注知縣。申取朝廷指揮。奉聖㫖應京官奏補出身人。𢟍
任通滿㭍考。雖曾實𢟍知縣滿。須再任幹官兩考。方得與堂除通判差遣。
〉
〈
其不曾經任知縣人。實𢟍捌考。須有恩例免作邑。方許授小郡通判。嘉
定十七年二月空日。尚書省箚子。吏部申兩經作令滿替。無過犯改官。授
〉
〈
簽判成貳考替罷。理當實𢟍知縣壹任。注破格通判。奉聖㫖依。紹定三
年八月空日。都省箚子。吏部狀。通判依格注實𢟍知縣。壹任滿替。無過犯
〉
〈
違礙關陞通判。或理第貳任知縣資序人。内有兩淮京襄湖南北沿邊州
軍。并其餘大藩節鎮。或江面去處通判。如到部指射。雖應得格法。亦合親
〉
〈
行引讅銓量。堪充上任差遣。方證銓法差注。今措置自後如有用親老恩
例。在外指射。通判照差法一體注無過犯本等人。仰所在州軍。須管保明
〉
〈
本貫毗近家便州郡。有無癃老疾病違礙。結罪申部施行。右箚付吏部。從
所申事理施行。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具到條例。内
〉
〈
壹項。照得昨申請將郢州。均州。無爲軍。房。池。瑞州。興國。臨江。南安軍。
岳州。通判拾闕。係沿邊江靣去處。專注無過人。仍不作破格。節次據官員乞作
〉
〈
破格。及注前任無過人。陳詞不已。條例所看詳諸理知縣資序人。若在任
實𢟍成貳考。丁憂或避期以上親。及陞擢改差罷任者。許理爲壹任。聽注
〉
〈
破格通判。及别差遣。今日作邑者。皆憚其難。才及兩考。經營求辟。或作避
親緣故脫去。今立爲定格。諸任縣及兩考以上。果有才行爲諸司辟舉者。
〉
〈
只得辟知縣資序幹官闕。丁憂以理去官及避期以上親者。自如本注其
避非期以上親。再注知縣補前任月日。方許注破格通判。或别差遣。又看
〉
〈
詳沿邊江面郢。瑞。均。房。池。瑞。岳州。無爲。興國。臨江。南安軍通判。
要湏擇人。不當論資格。專注無過犯人則可。不作破格則不可。合仍舊照法收入破
〉
〈
格。許改官作縣滿無過犯人通注。若已曾經關陞通判資序。人并許注授。
奉聖㫖依。寳祐元年正月九日。尚書省箚子。檢正左右司狀。勘會臺臣
〉
〈
奏請捨法徇例等事。本司增修捨例定法條目。立爲定式。内壹項選人班。
改合注邑闕。必實𢟍叁考。方許作倅。或未書滿。夤緣佗闕。及不曾作縣。仍
〉
〈
勒令作邑。及補足叁考。方許授倅。正月七日奉聖㫖依。景定三年六月
十五日。勑廣西經略司申。欲自今令邕州通判。就兼添差廣西經略司主
〉
〈
管機宜文字。專一管幹經略轉運兩司分司受給。奉聖㫖依。
簽判
〉
〈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二廣簽判闕。不注恩科出身及年陸拾以上
人。乆榜無人就。雖有指揮破格差職官選人者准此。
〉
〈
尚書左選格
注闕
〉
〈
簽判建康府 江陵府 臨安府 平江府 紹興府 慶元府
右注通判見闕。經兩集。注第貳任知縣人。
〉
〈
揚州 廬州 安吉州 隆興府 寧國府 鎮江府 鄂州
潭州 贛州 常德府 泉州 廣州 江州 邕州 福州
〉
〈
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
藤州 桂陽軍 梅州 南恩州 封州 復州 昭州 柳州
〉
〈
新州 荆門軍 惠州 南康軍 濠州 峽州 鬱林州 英
德府 潯州 信陽軍 髙州 廣德軍 連州 漢陽軍 梧
〉
〈
州 象州 化州 武岡軍 安豐軍 賓州 横州 賀州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酬奬改官。合入知縣人。
〉
〈
破格差注
注闕
〉
〈
簽判建康府 臨安府 平江府 紹興府 慶元府
右不以見闕。注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
〈
揚州 廬州 安吉州 隆興府 寧國府
右注第貳任知縣。内淮尚路仍注初任知縣資序人。
〉
〈
選闕
簽判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
〈
荆湖南路
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注闕
〉
〈
同下文准此
餘州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人。
〉
〈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
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
〉
〈
餘州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資序人。
初及第注闕
〉
〈
進士第壹人右簽書節度。或觀察判官㕔公事。
尚書左選申明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狀。措置初改官年陸
〉
〈
拾伍以上人。止合注授簽判。外有年陸拾以上人。雖合注。不係選闕知縣。
其間有精力已衰人。若必令作縣。恐出於勉强。事多廢弛不便。今欲將似
〉
〈
此等人願注簽判者聽從便。即不理爲實𢟍知縣。奉聖㫖依。嘉定十三
年九月二十九日。勑臣僚上言。應兩經作令滿替。實𢟍玖考。有政聲無過
〉
〈
犯。舉員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縣。其願作知縣者聽循舊法。其不願
者許授簽判。以當知縣履𢟍。奉聖㫖依。嘉定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勑吏
〉
〈
部狀。據通直郎祝寬夫乞照近降指揮。注授幹官簽判差遣。照得幹官職
事優閑。若令注授。則亦太濫。只令且授簽判。湏是無贜私罪犯之人。方許
〉
〈
差注。其在部合授簽判人名次。並合在下。奉聖㫖今後兩經作令改官之
人。並合一體施行。寳慶二年十二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伏睹在
〉
〈
法改官。年及陸拾伍以上之人。不許作邑。止與注授簽判。今後改官年及
授簽判人。若州軍無通判去處。不得注授。其餘聽從舊法。奉聖㫖依。
〉
〈
軍使
尚書左選格
〉
〈
注闕
軍使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
〉
〈
破格差注
選闕
〉
〈
軍使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知縣。及酬奬改官未經任人。注闕同
〉
〈
侍郎右選格
選闕
〉
〈
軍使知縣右注保義郎以上經親民人。軍班伎術流外進納。并恩
科出身年伍拾伍人非。
〉
〈
教授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注教授而無應格人者。先注承務郎以上官。
〉
〈
候滿壹月。方許通差選人。若同日有官指射。即先差承務郎以上官。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格景定重定
〉
〈
選闕
教授
〉
〈
右注曾試中詞學兼茂科。曾試中内外學官。先學官。次教官。殿
教授試第壹甲及省試上拾名。舊法太學上舍。或公試上叁名。國子監
〉
〈
取解上叁名。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爲等次。並不限資序名次
考任年甲過犯。並先注應格數多人。如同日指射。有應格數均
〉
〈
之人。即以應格髙下差注。内無可取。會及不見得前項因依之
人。許令召本色有出身官貳員結朝典之罪委保。謂如曾同試
〉
〈
中。或曾同在學委識之類。若限内無應格之人。依舊再榜半月。
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改官。唯注知縣人。亦許差次注。太學舊法。
〉
〈
曾陞補内舍人。次曾任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舍出身年叁拾
以上曾𢟍任人。以上曾犯贜私罪者。不在此限。
〉
〈
侍郎左選申明。乾道八年五月六日。勑勘會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二
日指揮。宗室及第人。今後不許陳乞。及注授教授差遣。竊詳殿試第壹甲
〉
〈
依格。係是合注教官之人。即與其佗宗室有出身事體合行優異。今將宗
室及第殿試第壹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外。餘不許陳乞及注授。
〉
〈
奉聖㫖依。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勑吏禮部詳議
〉
〈
宗室殿試第壹甲。許注教官。後因臣僚奏請。宗室在舍選者。宜證殿試前
名。優與差遣。不許注授教官。今叄酌事宜。仍舊令注教官。將來注授。止許
〉
〈
用本等格名次。不許援宗室恩例攙越。奉聖㫖依將宗學上舍人與注教
官差遣。仍在太學前名陞補内舍人之次。
〉
〈
侍郎左選申明端平二年七月十一日。尚書省批下吏部。勘會選人。有
因監司郡守按發指揮。不得與親民差遣人。嘉定九年。朝廷分别。行下詼
〉
〈
載教授爲親民指揮。内備據臨安府稱教官乃是師儒之職。不係親民。今
措置欲將選人如係進士出身。一時爲監司郡守按發。不注親民差遣。其
〉
〈
刑寺約係公罪免約法。不係贜私。别無不應注教授事節。及非按察。永不
得與教授差遣人。乞與照本格故行。注授經使逺小教授。若係指揮。不得
〉
〈
與教授差遣人。即不在注授之數。後批送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淳祐
一年正月十日。尚書省箚子。吏部申選人有出身𢟍貳考。年叁拾以上無
〉
〈
過犯人。赴部叄注。雖依格合注教授。緣無免試恩例。止注殘零闕教授。依
條不作破格殘零。本部若與放行。則礙破格之條。若不放行。則礙合注之
〉
〈
格。欲乞似此陳乞之人。許注授兩淮川廣小郡教授。湏乆榜無人願就已
及㭍箇月以上者。若中州經使教授。不許注授。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
〉
〈
行。景定二年四月空日。尚書省箚子。侍御史孫附鳳奏。行下銓曹釐正
弊例。書院山長闕。凡有出身人許令之任。特科文學冒注此闕。並令改注
〉
〈
簿尉差遣。仍乞行下春官應省闈。奏名之人。湏經覆試合格。方許集注。不
許以願附特科爲名。冒陳出官。奉御筆依本所看詳前項指揮。特科冒注
〉
〈
山長。並令改注簿尉。續有景定三年九月指揮。特科文學。並令注主學。今
聲說照用。
〉
〈
知縣縣令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諸緣邊次邊知縣縣令闕。並通差四選官。各
〉
〈
依本選法差注。尚書左選。如遇合出知縣闕。縣令闕同。並關三選出闕。如
同有四選官指射者。先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諸捧
〉
〈
香恩澤補授人。不注知縣縣令。破格准此。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知縣以優等注家便者。仍陞本等名次之上。
〉
〈
其繁難縣。許指射應入選闕壹次。不限資序。先次差注。本條專差知州通
判者非。
〉
〈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淳熈元年九月十三日。樞宻院箚子。樞宻
院奏勘會。近降指揮。緣邊知縣縣令。並通差文武臣。已修立成法外。右三
〉
〈
省樞宻院。同奉聖㫖。兩淮荆襄次邊界知縣縣令闕。今後令吏部依緣邊
邊通差文武臣法差注。
〉
〈
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淳熈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勑武臣應注知縣
縣令闕。須有舉主貳員。薦舉堪充知縣縣令親民任使。方許差注。慶元
〉
〈
四年九月十二日。勑臣僚奏邊縣事體。與内縣不同。内縣所掌者民事。邊
縣自邊防之外。兼主民事。文臣𢟍陸㭍考。用舉主伍員。方畀以邑事。選人
〉
〈
爲令。注擬薦員。亦有格法。惟武臣保薦銓量。徒爲文具。又夤緣干堂。即得
邊邑泛用不更𢟍之人。以爲民害。自今緣邊知縣。並令吏部先差文臣。次
〉
〈
差武臣。一依銓法差注。其武臣湏要已關陞曾𢟍任處監司帥守薦舉貳員。
方許差注。銓量之法。亦當讅其才能。母爲文具。自指揮之後。更不堂差。
〉
〈
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考功通用申明嘉泰三年五月二日。都省箚子。臣僚奏乞將
〉
〈
試中刑法人爲評事。已用舉主改秩。又實𢟍貳考。方許注縣。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申明開禧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勑自今大理評事作縣。並令
〉
〈
成資滿罷。
尚書左選令諸知縣闕。不注年陸拾伍以上人。恩科出身。年伍拾伍同。
〉
〈
許注簽判或縣丞。不理爲實𢟍知縣。諸江南荆湖北路知縣闕。兩爲直
注闕。已經集者。符本路轉運司注。即未申到而有在選人就者。注訖報本
〉
〈
路。諸陞朝官知縣見闕經集注。無人就者。通注未陞朝官。諸朝廷選
擇知縣下部取闕者。本部具見榜大縣闕次供申所差人。理作堂除。諸
〉
〈
承直郎以下。初磨勘改官者。唯注知縣。外路教官許差。雖不拘常制。不得
奏差。仍注見闕。無即經使闕仍許通注見榜。知縣縣丞待次闕。諸獲盗
〉
〈
改官人。初任唯注縣丞。第貳任聽注知縣。諸奏補京官。曾𢟍兩任。材堪
治劇。年叁拾以上。有監司知州薦舉充實𢟍知縣者。聽注知縣。諸應選
〉
〈
見闕。滿伯日無人就。知縣闕。通差職官令録。監當闕。聽叄選人指射。仍以
狀先後爲次同日者以官又滿壹月無人就以待闕限滿者從下直差謂
〉
〈
取通判。。知縣。即先差知縣人之類。其親民人直注監當闕者。聽依親
民人法。即被差有故應免者。伍日外還依上法直差。諸知縣見闕。應注。
〉
〈
人者。皆是餘條。稱知縣闕准此。經叁拾日。李闕經壹季。注監當。有舉
主叁人。無私罪重及贜罪人。並謂非三京赤縣者又叁拾日注本等衝替。
〉
〈
事理輕朱應叄選人。又叁拾日直注。諸直注知縣闕。限滿日以在選及
在任應入逺人通注。同日者注在選人。雖有故。未入名次亦准此。見隆降
〉
〈
資序。諸知縣闕已直注。而有故退免者。牓示許指射。限伍日依名
次注過限者直注依本法。諸知縣應入逺人。到選拾日。無直注闕。許入
〉
〈
諸路。已擬未奏皆爲無闕。諸直注知縣闕及貳拾處。無人就者。許初改
官權入近地人指射改官。後叁拾日不就者。依次直注。諸四川奏辟及
〉
〈
定差選人。令丞闕不詼差注者。候侍郎左選。具申都省得指揮。聽本選出
闕。内定差闕。依本司申到所坐差格出闕。許本貫四川。或雖係内地。而名
〉
〈
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闕。及新改官應入知縣縣丞人。并
應入令丞闕選人。參部通注。同日指射者。先注新改官人。定差闕未指射。
〉
〈
而轉運司定差到者。即先注定差人。或同日指射者准此。兩月無人指射
者。即將在部四川人依令直注。無者還本處奏辟。内定差闕壹李無人指
〉
〈
射者。亦還本處定差。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新改官人。應注知縣者。選人注縣令録參司
〉
〈
理同。並赴吏部。引試書判。候通中。具申上鈔。若諸司辟差。並從本部行下
無干礙監司引試。候通中申給付身。以淳祐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指揮詳
〉
〈
定。
尚書左選格
〉
〈
選闕
知縣淮安州鹽城縣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
〉
〈
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次知縣人
破格差注
〉
〈
選闕
知縣淮安州鹽城縣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
〉
〈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更不作選闕。
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
〉
〈
湖南路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
〉
〈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
右注初任酬奬改官未經任。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
〉
〈
注闕
知縣兼兵右注通判。次知縣人。
〉
〈
破格差注
注闕
〉
〈
知縣兼兵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
建路 荆湖南路
〉
〈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
廣南東路廣南西路荆湖北路淮南東路淮南西路
〉
〈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
選闕
〉
〈
知縣兼鹽右注通判。次知縣人。
破格差注
〉
〈
選闕
知縣兼鹽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人。更不作選闕。
〉
〈
尚書左選申明慶元六年正月十七日。勑臣僚箚子奏。竊見堂除知縣。
秪是錢塘仁和會稽三縣。昨來有就部中注擬。却夤緣理作堂除。近又有
〉
〈
名次。未當注擬。徑於朝廷陳乞下部直差。攙奪佗人當得之闕。遂使銓注
之法。自此而壞。堂除之例。自此而創。㐲望特降指揮。除前三邑依舊堂除
〉
〈
外。餘知縣闕。並令赴部。依公注擬。仍不許注擬之後。乞理作堂除。奉聖㫖
依。
〉
〈
尚書右選格
選闕
〉
〈
知縣
右注親民人。軍班伎術流外進納。并恩科出身。年伍拾伍人
〉
〈
非。候銓量讅察訖許差。
侍郎左選令諸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以改官舉主循資者注知縣。應再
〉
〈
任者。改正資序。即不應循資。及已循資。任滿不應改官者。並依非奏舉人
法。别領職任非專條許差奏舉人。及職官知縣應循資而不願知縣者准
〉
〈
此。諸職官知縣縣令。以考課循資者注知縣。降資者。不注知縣縣令。
諸未成考人。不注知縣縣令。監鎮斷杖罪處同。年未叁拾。非有出身及奏
〉
〈
舉充者准此。諸應試人。以年限得免試者。不注縣令司理司法叄軍。試
刑法得占射差遣以上。雖未應使。亦聽注。諸合入縣令人。年陸拾伍以
〉
〈
上者。止許注司户參軍主簿理令録資序。諸縣令闕。不注恩科出身年
伍拾伍人。破格准此。諸獨員縣令闕。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贜罪私罪情
〉
〈
重。兩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陸拾以上。若流外進納及未成考人。
諸應入縣令有舉主肆員。或該收使貳員。若宗室袒免親有本屬長官及
〉
〈
監司保明。并通注縣令。即流外人非奏舉入者。雖循資亦不注。諸四川
奏辟及定差選人。令丞闕不該差注者。具申都省。候得指揮聽與。尚書左
〉
〈
選出闕。許本貫四川或雖係内地。而名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因
事到闕。及新改官應入知縣縣丞人。并應入令丞闕。選人叄部通注。同日
〉
〈
指射者。先注新改官人。定差闕未指射而轉運司定差到者。即先注定差
人。或同日指射者准此。兩月無人指射者。即將在部四川人依令直注。無
〉
〈
者並還本處奏辟定差。
侍郎左選格
〉
〈
選闕
縣令右先注奏舉知縣縣令。次從事郎以上。并應入縣令人
〉
〈
信州上饒縣饒州樂平縣吉州萬安縣
右注職官知縣從政郎。不限舉官。
〉
〈
注闕
縣令
〉
〈
郢州京山縣信州永豐縣隆州仁壽縣
右通注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
〉
〈
選闕
獨員縣令簿尉兼管同。
〉
〈
右注職官知縣。次從政修職迪功郎。不限舉官。
注殘零闕
〉
〈
縣令縣丞
右注從政郎以上。次注迪功郎。有出身貳考。無出身叁考。次
〉
〈
通注應試從政郎以上。次注應試迪功郎叁考以上。
侍郎左選申明慶元六年十月空日。都省批狀吏部申。指定知縣縣令。
〉
〈
兼監鹽場闕。只當以知縣縣令爲主。其鹽場止是帶兼。今後知縣帶兼倉
場庫務等。並照條格先注奏舉人。不當作監當選功分差注。後批從指定
〉
〈
到事理施行。
侍郎右選格
〉
〈
選闕
縣令右注親民人。軍班伎術流外進納。并恩科出身。年伍拾伍人
〉
〈
非。候銓量讅察訖。許差。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格。
〉
〈
選闕
汀州武平上杭知縣。内武平知縣兼兵馬監押陞朝官。兼兵馬都監。
〉
〈
右注知縣人。仍通注經任無過犯選人。
尚書侍郎右選通用格
〉
〈
選闕
沅州知縣右注知蠻情。或經親民人。流外軍班。非知蠻情。謂曾經
〉
〈
川廣福建荆湖路控扼任使之人。餘格准此。無應選不限舉
主。
〉
〈
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尚書省箚子。四川監
司帥臣。應沿江邊知縣。有四選通差去處。非武舉出身。不許注授及破格
〉
〈
奏辟。嘉定五年八月十三日。勑靖州會同通道縣令闕。差武舉出身保
義郎以上經任親民資序年未六十。有監司帥守令狀二員人。如遇限滿。
〉
〈
無人願就。許作破格。差武舉出身經任監當資序。有舉主二員。年未六十。
任滿。减四年磨勘。嘉定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勑臣僚奏。今後有武臣資
〉
〈
格合入兩淮縣令。除武舉人外。其餘當先同文臣任子銓試選中。方許注
授。必湏先𢟍武尉一任。奉聖㫖依。
〉
〈
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六年九月十六日。勑知安慶府張嗣古狀。桐城太
湖兩縣選人右班。冒授不修廉隅。遂致敗壞。欲下吏部自今專注。有舉主
〉
〈
改官人。奉聖㫖依。嘉定八年二月三日。勑臣僚奏。自今京官知縣。必以
三年爲任。到任已及二年。不在避親之限。或一考半已上。以理去官。再填
〉
〈
補二年。如違御史臺按劾。銓曹常切遵守。奉聖㫖依。嘉定十三年正月
九日。勑吏部指定知縣成考以上避親人。照已降指揮。再填二考。如不成
〉
〈
考。再𢟍叄考。其任知縣日。丁憂以理去官人。照條許令通理。奉聖㫖依。
嘉定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勑吏部長貳。叅酌詳議。四十大縣。望縣緊縣上
〉
〈
縣畿赤縣選闕作縣放罷人。不許差注外。中縣下縣。許令作縣放罷人差
注。再議目今縣分闕有難易。與舊不同處。欲將緊縣。内道州寧逺縣。營道
〉
〈
縣。復州景陵縣。並降作中縣。其上縣内贛州安逺縣。降作下縣。隨州隨縣。
汀州上杭縣。蘄州黄梅縣。並降作中縣。其中縣内有可陞去處。太平州蕪
〉
〈
湖縣。福州寧德縣。無爲軍巢縣。並陞作上縣。九域志。不曾該載處。欲將撫
州臨川縣作望縣。處州慶元縣。建昌軍廣昌縣。新城縣。撫州崇仁縣。樂安
〉
〈
縣。並作上縣。武岡軍武岡縣。靖州永平縣德。安府雲夢縣。復州玉沙縣。蘄
州羅田縣。並作中縣。乞下吏部照分定縣分髙下。置籍遵守差注。候指揮
〉
〈
照得撫州崇仁縣。樂安縣。建昌軍新城縣。皆係繁劇去處。難以作中縣注
授。今具諸路州軍縣分下項。
〉
〈
一繁難大縣兩浙東路紹興府山陰縣。諸暨縣。嵊縣。 慶元
府定海縣。選闕婺州東陽縣。蘭溪縣。台州黄 巖縣。處州龍
〉
〈
泉縣。温州平陽縣。選闕兩浙西路臨 安府餘杭縣。冨陽縣。
嘉興府嘉興縣。華亭縣。選闕常州無錫縣。晉陵縣。冝興
〉
〈
縣。平江府常熟縣。 長洲縣。嚴州淳安縣。桐廬縣。江南東
路建康府溧陽縣。江寧縣。溧水縣。上元縣。寧國府宣城
〉
〈
縣。 徽州歙縣。饒州鄱陽縣。信州上饒縣。江南西路隆 興
府南昌縣。分寧縣。贛州興國縣。贛縣。福建路 福州福清
〉
〈
縣。長溪縣。古田縣。建寧府浦城縣。荆 湖南路潭州長沙
縣。淮南東路淮安州鹽城縣。選闕
〉
〈
一畿縣江南東路建康府句容縣。荆湖北路江陵府潜江 縣。
監利縣。公安縣。石首縣。松滋縣。荆門軍長 林縣。當陽縣。
〉
〈
一望縣兩浙東路紹興府上虞縣。餘姚縣。選闕慶元府 鄞縣。
奉化縣。台州寧海縣。衢州西安縣。婺州金 華縣。義烏縣。
〉
〈
處州麗水縣。兩浙西路臨安府臨安 縣。安吉州烏程縣。歸
安縣。長興縣。安吉縣。平江府吳縣。崑山縣。選闕 常州武
〉
〈
進縣。嚴州建德縣 。江陰軍江陰縣。江南東路寧國府南陵
縣。徽州續 溪縣。祈門縣。婺源縣。休寧縣。池州貴池縣。
〉
〈
饒州餘干縣。樂平縣。浮梁縣。信州玉山縣。弋陽縣。貴
溪縣。選闕廣德軍建平縣。南康軍建昌縣。江南西路隆興
〉
〈
府新建縣。奉新縣。江州德化縣。瑞州髙安縣。上髙縣。新
昌縣。𡊮州宜春縣。分宜縣。 萍鄉縣。撫州冝黄縣。臨川縣。
〉
〈
九域志不該載。今作望縣。吉州廬陵縣。吉水縣。永豐縣。太和
縣。 龍泉縣。永新縣。萬安縣。安福縣。贛州雩都縣。 瑞金
〉
〈
縣。信豐縣。寧都縣。臨江軍清江縣。新淦縣 。新喻縣。興
國軍永興縣。建昌軍南城縣。南豐縣。南安軍南康縣。荆湖
〉
〈
南路潭州安化縣。衡山縣。 善化縣。寳慶府新化縣。邵陽
縣。荆湖北路鄂州崇陽縣常德府武陵縣。桃源縣。岳州
〉
〈
華容縣。澧州澧陽縣。京西路光化軍光化縣。福建路 福
州閩縣。候官縣。懷安縣。連江縣。建寧府甌寧縣。建安縣。
〉
〈
嘉未縣。崇安縣。漳州龍溪縣。漳浦縣。龍巖縣。 長泰縣。
汀州長汀縣。寧化縣。邵武軍邵武縣。元澤縣。泰寧縣。建
〉
〈
寧縣。興化軍仙游縣。莆田縣。 淮東路真州六合縣。滁州
來安縣。清流縣。泰州海 陵縣。招信軍天長縣。通州靜海縣。
〉
〈
海門縣。淮西路蘄州蘄春縣。蘄水縣。廣濟縣。黄州黄
岡縣。濠州鍾離縣。無爲軍無爲縣。廬江縣。安豐軍霍丘縣 。
〉
〈
一緊縣兩浙東路紹興府蕭山縣。新昌縣。衢州江山縣 。温
州瑞安縣。選闕永嘉縣。選闕婺州永康縣。兩浙西路 臨安
〉
〈
府於潜縣。新城縣。安吉州德清縣。平江府吳江縣。鎮江府
丹徒縣。金壇縣。江南東路寧 國府涇縣。寧國縣。 旌德縣。
〉
〈
饒州德興縣。徽州黟縣。江南西路隆興府武寧縣。江州德
安縣。𡊮州萬 載縣。撫州金谿縣。贛州石城縣。興國軍大冶
〉
〈
縣。 荆湖南路潭州醴陵縣。衡州衡陽縣。京西路襄陽府
糓城縣。福建路福州長樂縣。永福縣。建寧府政和縣。淮
〉
〈
南東路揚州江都縣。滁州全椒縣。髙郵軍興化縣。招信軍
盱眙縣。淮南西路安豐軍壽春縣。
〉
〈
一上縣兩浙東路台州仙居縣。天台縣。衢州龍游縣。 婺州
浦江縣。武義縣。處州慶元縣。九域志不該載。今作上縣。松陽
〉
〈
縣。温州樂清縣。選闕兩浙西路 臨安府鹽官縣。選闕安吉
州武康縣。嘉興府海鹽縣。選闕江南東路太平州當塗縣。
〉
〈
蕪湖縣。中縣陞作上縣。池州青陽縣。銅陵縣。建德縣。南康軍。
都昌縣。江南西路撫州崇仁縣。樂安縣。九域志不該載。今將
〉
〈
二縣並作上縣。建昌軍廣昌縣。新城縣。九域志不該載。今將二縣
並作上縣。荆湖南路桂陽軍臨武縣。荆湖北路岳州巴陵縣。
〉
〈
京西路郢州長壽縣。均州武當縣。鄖鄉縣。房州房陵縣。
福建路福州寧德縣。中縣陞作上縣。泉州晉江縣。汀州武平縣。
〉
〈
南劎州將樂縣。尤溪縣。淮南東路招信軍招信縣。淮南西
路廬州合肥縣。安慶府懷寧縣。桐城縣。宿松縣。太湖縣。
〉
〈
黄州黄陂縣。無爲軍巢縣。中縣陞作上縣。
中縣兩浙東路衢州開化縣。常山縣。處州青田縣。兩浙西
〉
〈
路臨安府昌化縣。嚴州遂安縣。分水縣。江南東路太平
州繁昌縣。寧國府太平縣。饒州安仁縣。 信州鉛山縣。永
〉
〈
豐縣。江南西路江州湖口縣。彭澤縣。瑞昌縣。贛州龍南
縣。荆湖南路潭州湘鄉縣。 益陽縣。湘陰縣。湘潭縣。瀏
〉
〈
陽縣。寧鄉縣。衡州茶陵縣。全州灌陽縣。武岡軍武岡縣。九
域志不該載。今作中縣。道州營道縣。寧逺縣。以上兩縣。係緊縣。
〉
〈
照指揮降作中縣。荆湖北路鄂州蒲圻縣。 常德府龍陽縣。
岳州臨湘縣。辰州沅陵縣。靖州永平縣。九域志不該載。今作中
〉
〈
縣。復州玉沙縣。九域志不該載。今作中縣。景陵縣。緊縣降作中縣。
德安府應城縣。安陸縣。雲夢縣。九域志不該載。今作中縣。京西
〉
〈
路隨州隨縣。上縣降作中縣。福建路泉州同安縣。南安縣。
惠安縣。永春縣福州羅源縣。閩清縣。南劎州沙縣。汀州
〉
〈
上杭縣。上縣降作中縣。淮南東路真州揚子縣。淮南西路廬
州梁縣。 和州烏江縣。含山縣。黄州麻城縣。安豐軍六安縣 。
〉
〈
蘄州羅田縣。九域志不該載。今作中縣。黄梅縣。上縣降作中縣。
一中下縣荆湖北路澧州安鄉縣。石門縣。辰州叙浦縣。信
〉
〈
陽軍羅山縣。信陽縣。京西路襄陽府冝城縣。 南漳縣。隨
州棗陽縣。淮南東路泰州如臯縣。
〉
〈
一下縣兩浙東路慶元府昌國縣。選闕象山縣。選闕。 江南西
路贛州安逺縣。上縣降作下縣。荆湖北路澧州慈利縣。沅州
〉
〈
盧陽縣。黔陽縣。麻陽縣。辰州辰 溪縣。京西路郢州京山縣。
房州竹山縣。福建路泉州安溪縣。南劎州順昌縣。淮南西路
〉
〈
廬州舒城縣廣南東路廣州香山縣,惠州海豐縣。二月二十四
日奉聖㫖依吏部所申
〉
〈
尚書左選申明景定四年二月空日。尚書省箚子。吏部狀檢承嘉定十
二年正月七日勑節文臣僚。上言凡知縣以罪罷斥。止許注中下之縣。雖
〉
〈
使照赦。亦只許注上中之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亦不許差注。所
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令施行。三省同奉聖㫖依。又承景定二年四月
〉
〈
空日。尚書省箚子奉聖㫖。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東南郡縣窠闕。謂正闕
者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貳員。餘州不得過壹員。每縣萬户以上。不得過
〉
〈
壹員。不及萬户。不許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闕。每
路不許過兩員。辟差窠闕。每路許以伍闕申辟。右箚付吏部。又承景定三
〉
〈
年十二月十七日勑。節文檢會景定三年四月十三日已降指揮。四川限
員。竊恐員多闕少。致使淹困。須議指揮。奉聖㫖每路照舊額倍添員數。其
〉
〈
辟差堂差皆准此。勘會應京官蜀士赴部。注授知縣。除不係被罷。照已降
限員指揮。萬户縣以上。每縣不得過壹員。不及萬户縣不許差注。續承指
〉
〈
揮。倍添員數。本部照得知縣被罷。赴部許注中下縣。係是不及萬户縣。今
來若令。被罷人注授萬户縣。則是在上縣之上。委是有礙元降注授中下
〉
〈
縣指揮。本部如遇蜀士被罷知縣到部。合依指揮。令本官注授中下縣。仍
會限員。照指揮不得過兩員。申乞朝廷批送。今狀下部。以憑遵守。二月二
〉
〈
十四日奉聖㫖依吏部所申事理施行。仍下勑令所編入申明照用。右箚
付勑令所。
〉
〈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勑知潭州湖南安
撫使安丙箚子。潭州相潭瀏陽攸縣叄邑。財賦民訟最繁。即長沙圖志。參
〉
〈
攷湘潭攸縣。本是注京官。瀏陽亦是京官選人通差。因無人願就。打作破
格。關侍左並注選人。如湘鄉益陽圖志。皆爲中邑。見注京官。豈有攸爲。上
〉
〈
邑湘潭瀏陽。亦中邑。乃注授選人。資望既淺。率多玩視。欲仍舊差注京官。
外有善化寧鄉兩縣。户口亦繁。欲通注京官。如壹季無京朝官願注。却關
〉
〈
侍左通差選人。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勑臣僚上言。由薦舉而改京秩。
〉
〈
必令作邑。明試以功。謂之須入。至於通理之法。著在令甲。非不昭然。今或
鐫斥而有不得與親民差遣之㫖者亦得通理前任。明詔吏部。務守成法。
〉
〈
凢知縣以罪罷出。止許注中下之縣。雖照赦亦只許注中下之邑。其緊望
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乞遵照條令施行。正月七
〉
〈
日三省同奉聖㫖依。景定三年閏九月二十三日。勑中書門下省檢會。
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指揮節文。臣僚上言凡知縣以罪罷斥。止許注中
〉
〈
下之縣。雖使照赦。亦只許注上中之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亦不
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令施行。正月七日三省同奉聖㫖依。
〉
〈
又淳祐二年八月三日。吏部申讅大小知縣差注事。朝廷照得緊縣叄拾
壹縣。上縣叄拾㭍縣。元法并差非知縣被罷人。内上縣闕。如被罷該遇赦
〉
〈
恩。方許注授。吏部今次在部中下縣闕。多有殘破去處。無官願就。欲將緊
上兩縣。許知縣被罷不曾該赦人并與通注。批送吏部。將上縣闕。權許注
〉
〈
被罷已及期非犯贜私人。其緊縣權許注被罷及期非犯贜私而已該遇
赦人。候殘破縣分經理復舊。仍遵舊法。契勘得上項批狀指揮。乃淳祐年
〉
〈
間朝廷一時權宜行下。近年部吏逕引用上項批狀。衝改前項聖㫖指揮。
將上緊縣許注被罷人。委是有戾舊制。合行釐正。須議指揮。閏九月二十
〉
〈
三日奉聖㫖令吏部遵依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聖㫖指揮施行。仍仰常
切遵守。其淳祐二年八月三日批狀。更不許引用。先具遵禀申仍下勑令
〉
〈
所編入申明照用。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尚書省箚子。臣
〉
〈
僚上言應文武官注授沿邊知縣縣尉差遣。湏年陸拾已下之人。其陸拾
已上。並不許差注。奉聖㫖依。
〉
〈
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勑右選試換京官。如未經
任人。照條注監當壹任後。再𢟍壹任。已經壹任人。仍須更𢟍貳任。已經兩
〉
〈
任人。仍須更𢟍壹任以上。凢縣佐郡幕幹官。並許通注。囬日有陞陟舉主兩
員。許注知縣。内已經壹任。再𢟍兩任人。與减舉主壹員。奉聖㫖依。又嘉定
〉
〈
十七年閏八月二十八日。勑臣僚奏。右選試換京官出身。除武舉進士及
曾任在朝職事釐務官。及已曾關陞等人外。其餘須𢟍任實及陸考。曾經
〉
〈
監當場務令佐親民。有舉主無過犯注縣。如未及陸考。或已經任及陸考。
皆不曾任監當親民者。並湏更作縣丞壹任。始許作邑。其餘無上件考第
〉
〈
資序。而見已在任作邑人任滿。更授簽幕。或幹官壹次。方許作倅。其大使
臣換試京官。全未有考第。并曾任閑慢差遣。及非泛名色。欲理爲實𢟍監
〉
〈
當資序者。却乞檢會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指揮。叄證斟酌注授。今
得差遣吏部看詳。欲從今來臣僚奏請事理。一併證應注授施行。奉聖㫖
〉
〈
依。
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寳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尚書省箚子。節
〉
〈
文臣僚上言。自今以徃。武臣先任四川二廣緣邊次邊縣令。曾按奏罷者。
不得再注前任差遣。其有已該赦。許依無過人例之人。止令别入差遣。諸
〉
〈
監司州郡。不得巧作名色奏辟。儻或違戾。重加鎸罷。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申明紹定四年十二月五日。勑節文右選換授京官。立爲限
〉
〈
制。俾換京之後。湏𢟍兩任肆考。方許作邑。庶幾習熟吏事。不貽害於民。實
爲百里之幸。伏候指揮。十一月二十六日奉聖㫖依。紹定六年六月十
〉
〈
四日。勑臣僚奏宗室右選換授京官。𢟍兩任肆考。方許作邑。竊謂此制。獨
不推之庶姓右選可乎。内有曾任縣令終滿無過犯人。將來試換京朝官。
〉
〈
不必限之以此。其餘並合照紹定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一體
施行。奉聖㫖依。
〉
〈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四年閏十二月五日。勑知靜江府廣
西經略胡槻狀。本府拾縣官下吏部照格法。盡差京官選人。不許諸司妄
〉
〈
辟右選。奉聖㫖依嘉定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勑臣僚上言。乞下吏部。自
今台州臨海知縣。許京選通差。奉聖㫖將台州臨海縣令。改差京官。
〉
〈
侍郎左選申明紹定三年十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上言。自今縣令
湏令曾𢟍叄考。有縣令以上舉主叄員。前後無公私過犯人。方許注授。不
〉
〈
許打作破格。輕爲畀付。或監司帥守有請辟置。亦令吏部契勘合格。方與
施行。十月三日奉聖㫖依。右箚付吏部。
〉
〈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端平元年十月空日。尚書省批下四川安
撫制置司。申利路運判曹有文申乞下有司。自後右選。止許注授關外五
〉
〈
州軍。并金洋沔文龍州興元府諸縣縣令外。有利閬巴蓬州隆慶府諸縣
令。依曹有文奏請指揮。專注文臣小貼子近裏州府諸縣。除梓潼營山兩
〉
〈
縣外。其餘右選窠闕。選差左選。有材幹官。吏部勘會曹運判奏請。止將隆
慶府專注文臣。今運司引用上件指揮。乞將利閬巴蓬州隆慶府諸縣縣
〉
〈
令。專注文臣。朝廷箚付四川制司。契勘詳度將利州以下利閬巴蓬州隆
慶府諸縣知縣令。專注文臣。其利州以上興元同慶府。沔文龍金洋鳳階
〉
〈
西和州天水大安軍諸縣。照宣撫安丙奏請指揮。許注改官待班人。理爲
湏入。次依四選法注京朝官。武舉及第人大使臣。選人小使臣。如左選無
〉
〈
官願就。方許差注。右選所有成都潼川府夔州三路管下州郡。内有依條
例通差右選縣道准此。許仍舊四選通差。
〉
〈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端平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尚書省箚子。今後
注擬知縣縣令長貳郎官。聚㕔精加銓量。如有昏謬老疾。或曾過犯。或未
〉
〈
練𢟍。雖條法無礙。而難任邑寄。及才之大小。與所授縣不相當者。即令别
注。
〉
〈
尚書侍郎左選司勛通用申明淳祐三年十一月空日。尚書省箚子。今
後選人捕盗。應改官者。必湏任滿無過犯。方許推賞改官。後依條注縣丞。
〉
〈
前後兩任伍考。方注知縣。
尚書左選考功通用申明淳祐六年正月空日。尚書省箚子。吏部狀承
〉
〈
勑兵部侍郎兼權給事中趙希𡉙奏作縣被罷。通理考任注闕條册。箚下
都司與吏部長貳同共看詳指定。申吏部申。一欲將作縣人。除以理去
〉
〈
去官月日。並許通理。都司照得知縣考任條法詳悉。既無舛訛。自依見行
照用。一未滿壹考人以罪罷黜。縱經改正。不許陳乞通理再注知縣。亦
〉
〈
不許注繁難見闕。必𢟍叄考。方許理任。兩考内及兩考以上放罷。非因贜
濫慘酷。曾經追攝伏辯。情理深重。罪狀顯著人。除被罷考内月日不理。並
〉
〈
許再行補考。兩考内罷者補貳考兩考以上罷者補壹考。通理叄考。雖足
到部。亦未得授通判。且與注簽判諸司幹官壹任。既書叄考。後替官未到。
〉
〈
或已得替。因臣僚監司郡守論罷。雖經改正亦止許注簽判幹官壹任回。
方許注通判。如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兩考以上放罷。情願再作
〉
〈
縣兩考。通前成肆考。雖未經改正。到部並照無過人注通判。一其間亦
有第壹任第貳任第叄任。俱以罪罷。於第肆任補滿。雖以無過。年月補足
〉
〈
肆考。到部亦只許注簽判。都司照得累犯或公罪已原。或無法可約。按章
内無贜私實迹。而已經改。正具申尚書省叄酌施行。其叄經被罷。不許更
〉
〈
注知縣。自依本法一知縣未及考。即辟充諸司幹官。規避不復補滿知
縣。到部注簽判。任滿回令再注簽判壹任。方許入通判。都司照得知縣捨
〉
〈
縣就辟。不復叄部注差。或自到部之人。自合注縣補考。不應聽注簽判。自
今知縣辟差去官。湏令補足。候任滿方許堂除。及注授通判。一知縣本
〉
〈
是專官。無兼攝他官之條。近創入幕帖差坐批邑考。如有此色。並不理爲
知縣考任。都司照得畔官離次。自有常刑。兼權他官。合加責罰。仍不理爲
〉
〈
知縣考任。遇赦不許放行通理𢟍過月日。尚左照得給事趙侍郎。檢據
條法。專爲被罷人𢟍過考任。分别通理注授。續吏部王侍郎條具。已爲詳
〉
〈
允。復叄訂如后。知縣通理考任條目。一諸作縣。以理去官人。其在官
月日。不問成考與不成考。並許通理。一知縣被罷。未成壹考者。雖經改
〉
〈
正。不許通理。一知縣壹考以上被罷者。雖經改正。其零考月日。亦不許
通理。一知縣兩考内被罷者補貳考。叄考内被罷者補壹考。方許通理
〉
〈
爲任。一知縣經營入幕。端坐外臺。虛批邑考。或以兼職全銜。公申委是
違法。許監司互察。臺諫劾奏。有已𢟍過知縣月日。並不理爲考任。都司擬
〉
〈
合令御史臺常切覺察。仍將容庇監司帥守。併議責罰施行。知縣注授
條目一照得知縣被罷人。自繁難至上縣。不許注授。止許入中下縣。若
〉
〈
在任被罷。止因職事曠弛。按章内絶無贜濫用刑慘酷。或已授而未上。止
言前任事再行按罷。到部亦且與叄照年限。注授中下知縣差遣。都司照
〉
〈
得知縣被罷人。並許入中下縣。若用刑慘酷。贜濫明白之人。自依條法施
行。一知縣在任因贜濫及用刑慘酷被劾者其按章内明言違法條。科䧟
〉
〈
某人錢物。或受某人賄賂。或移易某人錢物入已。或曾追究干連得實。本
處却不曾結録取責伏辯。每經大理寺約法。例以無法可約申上。便行注
〉
〈
授。與無過人一同。委爲未當。今後應有似此罪犯人。雖稱無法可約。湏令
召侍從卿監郎官保官兩員。保明申部。稱如日後有犯。定當連坐文狀。方
〉
〈
許注授中下知縣差遣。若因被論之後。曾經朝廷或州郡監司昭雪追究
覈實。見得先來所按。果無實迹。保明具申朝省。行下理寺叄考。委是無法
〉
〈
可約。或曾經改正之人。却與免召保官。許注中下知縣差遣。都司照得侍
從自來。不應與人作保。孤寒之士。無力可求。卿監郎官。亦恐循習。不索批
〉
〈
書。反成文具。止合召本等官兩員。委保依條批書印紙。結罪保明申部。
一知縣在任被劾降官。未曾叙復。吏部例以年限指揮叄注。却恐大優。今
〉
〈
欲將降壹官人。在法既滿壹期。叙亦湏候叙復畢日。方許叄用。限年指揮
叄注。若降兩官以上。在法既兩期壹叙。亦復候叙壹官畢日叄注。其按章
〉
〈
内有贜濫慘酷。自依前項詳議指揮施行。若在任因公罪降官。却非被罷
者。既是以理去官。又是公罪。特與不拘己未叙復。並許叄注合入差遣。
〉
〈
一知縣在任被罷。次任到官。又罷黜。雖無不許親民之文。依指揮亦不許
注知縣。止注簽判差遣。不得理爲知縣實𢟍。如壹犯曾經改正。及次任未
〉
〈
赴。因述前事彈劾。却非又在被罷。且與更注中下知縣壹次。若前任已成
壹考者。再成叄考。已成兩考者。再成兩考。方當理爲知縣壹任。若叄經被
〉
〈
罷。不拘己未到官。雖經改正。並不許再注知縣。知縣任滿注授條目。
一知縣叄考細滿人到部。許注授通判屬官差遣。一知縣初任。已成貳
〉
〈
考被罷。次任壹考。通理補叄考者到部。止注簽判。若前任壹考以上被罷。
次任再𢟍兩考到部。許通注幹官。若次任成兩考。而前犯又曾經得㫖改
〉
〈
正。有陞陟舉主人。許注屬官。庶幾略有分别。仍各須壹任滿。方許注授通
判差遣。一知縣叄考已滿。因替官未到。或已得替。因臣僚監司郡守論
〉
〈
罷。雖經改正。亦止許注授簽判差遣。候任滿方許注授通判。都司照得改
官舉主伍員。專爲親民。設乃或憚煩縣務。而委棄其民。或不自揣量。而冒
〉
〈
居繁劇。有似此按劾與祠之人。止因昏耄疾病驕騃。别無顯過。或乞與
閑慢差遣。及考任已滿被劾與祠者。自依本部條法施行。一知縣在任。
〉
〈
經營圖辟通判屬官幹官等差遣。候任滿須再令作邑。補滿前任知縣考
第月日。方許注授通判差遣。若在任貳考。因丁憂或避期以上親。謂避父
〉
〈
祖親。伯叔親。兄弟餘不在此限。及朝廷陞擢改差之人。自依專法。許理爲
壹任。聽注破格通判。或别差遣。謂屬官幹官簽判等差遣。都司照得作縣
〉
〈
滿貳考有聲之人。若非朝廷不次擢用。自合終滿本任。以成其勞績。諸司
不應改辟佗闕。其考任已滿。及成貳考後。丁憂或避期以上親。自依專法。
〉
〈
一知縣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兩考以上被罷。情願再作縣兩
考。通前已及肆考者。到部并同無過人注授通判差遣。一照得今來劃
〉
〈
項陳請。迺是吏部銓法。專爲到部注授。著爲定式。若或不次除擢。或諸司
選辟。却合取自朝廷指揮施行。都司照得作縣考任未滿。或以補滿考任。
〉
〈
而未合注授通判之人。並不許諸司選辟通判差遣外。其係朝廷除擢。或
作縣未滿。曾辟正任通判。不係知縣任内兼權。如已𢟍過通判壹考以上
〉
〈
無過犯以理去官之人。合申取朝廷指揮施行。十一月二十九日。奉聖
㫖並依看詳到事理施行。本所看許上件指揮。王侍郎條畫内壹項。兩
〉
〈
考内罷者補貳考。兩考以上罷者補壹考。通理叄考雖足。且與注簽判諸
司幹官。趙尚書條畫。分爲兩說。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壹考通理補叄
〉
〈
考者。止注簽判。不言幹官。若前任壹考以上被罷。次任再𢟍兩考到部。許
通理幹官。又壹項叄考後替官未到。或已得替。因被論罷之人。雖經改正。
〉
〈
王侍郎詳議。許注簽判幹官。續趙尚書條畫。止許注簽判。不言幹官。遂項
差注不同。本所恐引用疑誤。具申朝廷。乞下都司更切詳議指定去後。續
〉
〈
據吏部尚左詳讅。報到淳祐七年八月空日省箚指揮。吏部看詳知縣壹
考以上被罷。再補兩考。許注簽判幹官。兩考以上被罷。次任補滿壹考。及
〉
〈
叄考後已得替。或替官未到。被罷之人。曾經改正。許令注授簽判幹官。如
不曾經改正。止許注簽判。已上并候壹任滿無過犯。方許注通判。勑令所
〉
〈
欲從申下都司更切詳議施行。照得知縣壹考被罷。再補兩考。兩考被罷。
再補壹考。及叄考未替被罷。叄色俱是作邑壹任不滿人。今若令再補兩
〉
〈
考者。獨注幹官。似覺未平。欲上件叄色作邑壹任不滿人。未經改正者。並
不得注幹官。止是簽判經改正者許注幹官。仍與并候壹任滿無過犯。方
〉
〈
許注通判。庶爲均一。箚付吏部。更切叄照回申。候到并其餘通理項目。下
勑令所著爲定式准此。今聲說照用。
〉
〈
尚書左右選通用申明淳祐九年二月空日。都省批下髙郵縣闕。送吏
部專差改官須入。及武舉出身人。不許差汪右。選任子准此。
〉
〈
侍郎左選申明淳祐八年五月空日。勑知峽州楊修之到任條畫内壹
項。欲自今管下夷陵冝都長陽叄縣令。專差文臣公正者爲之。後省看詳。
〉
〈
欲從申下吏部將叄邑縣令專差文臣有舉主者。五月二十五日奉聖㫖
依。
〉
〈
尚書侍郎左右。選司勲通用申明淳祐十年六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
僚奏二廣令。長從吏銓。不必拘令狀及格。但有考舉無過犯。與入令闕。加
〉
〈
以酬賞。或免舉員既改官人。肯授南邑。能勤撫字。亦優陞擢。各委監司核
實申。六月一日奉聖㫖依。
〉
〈
尚書左選申明淳祐十一年閏十月三十日。勑檢正都司送到吏部狀。
承六月七日省箚。節文臣僚上言。今之吏最近民情者。莫若邑令長。不遴
〉
〈
其選。何以重百里撫字之寄。紹興初嘗以寺監丞簿爲縣。乾道淳熈京官
主邑。皆发叁年爲任。秩滿。間有旌擢。欲自今日如處州青田等邑。係選人
〉
〈
闕者尚多。並改令京官注授。除三邊曫瘴之鄉許選人與武臣通差。其武
臣除試縣令申者如舊法。乞下吏部勘會。條具江浙福建湖廣。宜改京官
〉
〈
去處。特降指揮貼黄。欲將象山縣改爲京官知縣。兼沿海制司幹官繋御。
乞裁酌施行。奉聖㫖依。箚付吏部。本部檢照條令劃項。開具申取指揮小
〉
〈
貼子。衢州開化縣。臨安府新城縣。臨安府昌化縣。嚴州遂安縣。饒州浮梁
縣。隆興府進賢縣。漳州長泰縣。南劎州順昌縣。池州建德縣。廣州香山縣。
〉
〈
惠州海豐縣。已上壹拾壹縣。閏十月二十六日奉聖㫖依令吏部除定差
等闕外。於所具處州軍㭍拾伍縣内。選前件壹拾壹闕。揍先來已撥處州
〉
〈
青田。衢州常山。嚴州分水。信州永豐。徽州黟縣。福州羅源。福州閩清。
建寧府政和。慶元府象山玖縣。共作貳拾闕。充京官注授。
〉
〈
縣丞
尚書左選令諸縣及萬户注丞壹員。諸縣丞闕。如經使後。滿壹月無
〉
〈
人就者。闕侍郎左選通差選人替。見任京朝官成資闕。如同日却有京朝
官就者。先差京朝官。
〉
〈
尚書左選格
選闕
〉
〈
縣丞 右注親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縣人。並理爲知縣資序。次第
貳任監當有舉主人。
〉
〈
破格差注
選闕
〉
〈
縣丞
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
〈
荆湖南路
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無舉主人。更不作選闕
〉
〈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
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及初任監當無舉主人。
〉
〈
更不作選闕
尚書左選申明嘉泰三年十一月一日。勑吏部狀承務郎紀極狀。昨任
〉
〈
南劎州劎浦縣尉。任内躬親捕獲强盗。准告改官。係初任知縣資序。伏睹
近降指揮。捕盗改官人。先授縣丞。次任知縣。竊見京官縣丞。並入非次經
〉
〈
使闕。有舉主入經使。無舉主入破格。極今來係無舉主。照得尚左除經使
縣丞闕外。别無窠闕可入。合取自朝廷指揮。奉聖㫖權借經使闕壹次。本
〉
〈
所看詳上件指揮。雖爲紀極捕盗改官權借經使縣丞闕壹次。竊慮日後
有似此陳乞之人。今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
〈
侍郎左選令諸京朝官縣丞闕。尚書左選經使後滿壹月無人就而關
到者。以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衮同恩例
〉
〈
名次差注。如同日有京朝官就者。即注京朝官。
侍郎左選格
〉
〈
注闕
縣丞右通注職官縣令。及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
〉
〈
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欲將
特科年及陸拾不許注授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差遣。奉聖㫖依。 紹
〉
〈
定元年七月五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請吏部法。年滿陸拾。不許入丞闕。
今特科人公然注授。欲乞行下應特科人。并不注縣丞只許注授嶽祠。吏
〉
〈
部證得舊法。縣丞不限年甲。嘉定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指揮。年滿陸拾。不
經薦舉。并不許注縣丞。至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特科年陸拾。
〉
〈
不許注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即是衝改。嘉定六年限年指揮。緣特科
壹任回。少有不滿陸拾者。今若不許注授。則是頓减拾年仕宦之期。擬將
〉
〈
特科文學出官壹任回人。年及陸拾以上。曾經責罷。或年及陸拾㭍歲。縱
無過犯。并不許注縣丞。右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淳祐六年五月
〉
〈
空月。都省箚子。編修勑令所看詳恩料。年陸拾以上。至㭍拾歲人。遇叄選
長貳。體量如非疾患昏昧及贜私罪犯。并曾經責罷人。照嘉定十三年
〉
〈
二月二十三日指揮。許通入破格縣丞。及主簿監當窠闕。從申箚付吏部
施行。照得特科注丞。吏部具至前後指揮。所合修訂歸一。蓋丞爲縣佐官
〉
〈
較之。令尉不同。今叄酌應特科壹任回。年陸拾以上非責降人。許注破格
丞闕。若曾經責罷。及年㭍拾人。並不許注。今聲說照用。
〉
〈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
上言欲將尚左縣丞闕。證侍左破格月日。同日作破格榜示。如有京官選
〉
〈
人。同日注授。即先差京官。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申明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條具内壹項。
〉
〈
照得京官補授初任。止注監當。或兩淮二廣湖北破格縣丞差遣壹任滿。
理第貳任監當資序。方許通注。應干縣丞。昨有京官留元釣初任監當成
〉
〈
壹考零。只合注初任闕補考。本官乞通注應干縣丞。自後京官李惟肖等。
𢟍任壹考。亦援前項體例放行。修纂條例所看詳京官初任監當。因事改
〉
〈
替。未曾成資到部。只合注初任監當及破格縣丞所有已放行例。委實礙
法。不當引用。合删去。仍照元條行。奉堅㫖依看詳到事理施行。
〉
〈
侍郎左選申明淳祐元年十二月二日。尚書者批下吏部狀。竊詳職官
叄一郡之政。縣丞佐一縣之政。是職官之職。重於縣丞也。欲令注授縣丞
〉
〈
選人。比附職官。注年陸拾伍以下。不拘舉員。并許破格注授。則入縣丞之
闕稍寬。司法係一郡之准繩。司理主一獄之鞫勘。是司法之職。繁於司理
〉
〈
也。欲令此項同進士出身用授恩。年滿免試人許注司理。庶幾司理之闕
稍寬。其司理司法並照差以格法指揮。注年未陸拾前後無贜私責罷人。
〉
〈
縣丞如任子指射。亦湏讅量人物。其恩科無出身人。自依已降指揮施行。
後批送吏部從所申到事理施行。
〉
〈
職官
侍郎左選令諸職官先差本等人。如無本等人願就。即許本色内。不限
〉
〈
資序。權超折差注。曾犯私罪徒。或贜濫罪者。不許權超。曾有舉主叁員。
或合使貳員。前任非停替願就知縣。并常調令録。就判司簿尉者。聽與本等
〉
〈
人衮理名次。各理本資。回日却依元資序。通注權知。及就縣丞者准此。
諸職官。許合入令録人權知。無人就。注應試職官。又無人。就許應試合入
〉
〈
合録人權知。若合録縣丞通注職官。及合入録事叄軍。無人就。許判司簿
尉有出身貳考。無出身叄考以上人權知。又無人就。通注應試職官令録
〉
〈
人。又無人就。許應試判司簿尉叁考以上人權知。即判司簿尉。許應試人
注。内初入官有出身者。湏年貳拾餘並貳拾伍以上。諸節度掌書記。觀
〉
〈
察支使。每州唯得注壹員有出身爲掌書記。無出身爲支使。諸入令録
人合叄選非攝官進納。年未陸拾無公罪徒贜私罪及停替。願用改官。舉
〉
〈
主叄狀。注正職官者聽。諸修職郎以上𢟍任未及貳考。並不注録事知
録事叄軍。諸司理司法縣尉。被體量對換。今任得替資考。合入令録者。
〉
〈
注録事叄軍或監當。任内有舉主無過犯。與通注縣令。諸司户兼録事
司法叄軍。或録事叄軍。兼司户司法叄軍闕。許合入人互注。諸因蔭補
〉
〈
陳乞特恩循資。及修職郎以上而無出身。未及貳考者。監當壹任。曾試中
或有陞朝官貳人保舉。已成考者。聽注獨員處。願注司理司法司户叄軍
〉
〈
者。與本等人通注仍理監當。應試而願折資。授殘零闕者准此。
尚書考功令諸入令録人合叄選。非攝官進納。年未陸拾無公罪徒贜
〉
〈
私罪及停替。願用改官。舉主叁員。注職官者聽。
侍郎左選格
〉
〈
選闕
職官右注職官。不入監當人。
〉
〈
注闕
無通判處職官。右注年未陸拾人。
〉
〈
選闕
司理司法司户叄軍主簿。右注無應選。不限舉官。
〉
〈
注闕
司理叄軍。兼管同。
〉
〈
右注年未陸拾無贜罪人。仍先注曾𢟍刑獄差遣。或曾任司
法。無失出入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次曾試中刑法得推恩
〉
〈
人。次律學公試中上中等應曾推恩人。次銓試斷案入中上
等人。以上并謂經任人。次初出官。試中刑法得推恩。與經任
〉
〈
貳考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次經任貳考。與流外出身。經任
貳考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
〉
〈
司法叄軍。兼管同。
右注年未陸拾無贜罪人。仍先注曾試中刑法得推恩人。次
〉
〈
曾𢟍刑獄差遣無差失人。與曾任司法人。作壹等依名次差
注。次銓試斷案入中上等人。以上並謂經任人。次初出官試
〉
〈
中刑法得推恩與經任貳考人。謂不緣罪犯罷任者。作壹等
依名次差注。次經任貳考。與流外出身經任貳考人。作壹等
〉
〈
依名次差注。
轉運司主管賬司。
〉
〈
録事叄軍。建康府 臨安府 平江府 婺州 真州 寧國府
徽州 贛州 隆興府 吉州 潭州 廣州 福州 建寧
〉
〈
府 閬州 紹興府 江陵府 興元府 成都府 潼川府
遂寧府 襄陽府 靜江府 常州 嘉興府 淮安州 揚州
〉
〈
廬州 蘄州 光州 黄州 安慶府 濠州 饒州 信州
衡州 寳慶府 永州 郴州 南劍州 利州 洋州 隆慶
〉
〈
府 鄂州 邛州 崇慶府 嘉定府 眉州 漢州 夔州
重慶府 達州 邕州 臨江軍 南平軍
〉
〈
右通注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
注殘零闕
〉
〈
職官判司右權注應試人
侍郎左選申明淳熈九年七月四日。勑吏部奏司理窠闕進納人。在法
〉
〈
不許差注。緣有本是進納。而不以進納爲名。與無出身同者。近年有授司
理差遣不一。今看詳欲將不曾發舉試下。實是進納賑濟。而不以進納爲
〉
〈
名之人。並依條不注司理。在法司理注年未陸拾人。却有經任年及陸拾。
許注破格司理。是致癃老不任獄事。今欲將破格司理。并依元法注年未
〉
〈
陸拾人。奉聖㫖依看詳到事理施行。淳熈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勑吏
部申破格録叄。依破格司理注年未陸拾人。奉聖㫖依。紹熈元年四月
〉
〈
十八日。勑吏部狀。承紹熈元年三月二日勑。諸州司法。不注不曾銓試人。
本部照得應舉得同出身。及特奏名將仕郎以上。自授恩日滿貳年免試。
〉
〈
并特奏名文學注權官免試。及攝官年滿免試。流外免試。殁於王事。被録
用之親免試。奏補宗室。曾經得解有干照者免試。若將前項不應銓試人。
〉
〈
一槩不與注授。委無分别。今欲乞照見行條法。及司法差格。許行差注外。
所有應銓試不中。從條赦聽叄選注殘零闕人。遵從指揮。今後不許注授
〉
〈
司法。雖破格亦不許注授。奉聖㫖依吏部所申。今後恩科人。如年及陸拾。
不許注縣尉。餘依見行條法指揮施行。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係是申明法
〉
〈
意事理。難以修立成法。今編節存留。申明照用。紹熈三年八月十四日。
勑吏部奏承勑户部侍郎馬大同奏。司理與録叄。令吏部加重其選。湏年
〉
〈
未陸拾。曾𢟍任有舉主無贜私過犯之人。方許注授。其恩免進納。與換補
出職者皆不在此選。吏部今看詳欲將選闕司理録叄。注經任有舉主無
〉
〈
贜私罪年未及陸拾癃老之人外。餘照應見行條格指揮差注。除夔路申
明外。雖破格並不注年及陸拾之人。奉聖㫖依看詳到事理施行。紹熈
〉
〈
二年六月十八日。勑諸州獄官。不得注授癃老經責罷人。本所看詳上件
指揮。癃老經責罷人。如癃老雖非責罷。或曾經責罷。雖非癃老。皆不合差
〉
〈
注。今聲說照用慶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勑吏刑部看詳。曾任職官經按
罷。係犯贜私不法。情罪顯著。自本部銓量。不許再注職官。如止是一時按
〉
〈
罷。非贜私顯著。及所犯因公罪人。並從舊法差注施行。奉聖㫖依。
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元年二月十四日。勑江東諸司奏。廣德軍申昨准
〉
〈
指揮存留通判。今乞以司户兼司法省减司法員闕。却添置選人判官壹
員。以廣德軍判官繫䘖。奉聖㫖依本所看詳上件指揮。廣德軍添置判官。
〉
〈
以司户兼司法取到。吏部侍郎左選。稱見係本部使闕差人。司户兼司法
注經任人。不作破格注授。其判官注從事郎以上資序。有舉主貳員以上
〉
〈
人。如榜滿壹季。無舉主貳員人注授。方注從事郎以上舉主壹員人。今聲
說存留照用。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欲將持
〉
〈
科年及陸拾。不許注授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差遣。奉聖㫖依。 嘉定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尚書省箚子。臣僚上言應干獄官闕。不許恩科
〉
〈
人注授。奉聖㫖依。嘉定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勑流外人。不注司法。其
録叄司理。不以正差破格。并不注無舉主人。嘉定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
勑今後均州節度推官。注有出身人兼教官職事。嘉定十七年三月十
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上言。數内壹項證得獄官。近制不注年及陸拾以
〉
〈
上人。幕職豈可今年陸拾以上昏老人居之。欲自今後應選人。年及陸拾
伍以上。並不許授職官。雖破格及有通判處。亦不許注。所有恩科注職官
〉
〈
人。證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已降指揮施行。奉聖㫖依。寳慶元年
四月二十九日。勑吏部申臨安府録事叄軍。須實𢟍叄考有舉主無過犯
〉
〈
關陞及格人。方許注授。並不作破格差注。其四川諸路州軍獄官。自今後
遵依紹熈二年六月八日指揮。如有責降過犯及無舉主人。并不許注授
〉
〈
及定擬。右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寳慶三年七月十一日。勑臣僚
上言。今後諸州軍職幕官。湏管注有職狀及格。其或職狀舉主未及格。或
〉
〈
以恩賞循資全無舉主。或前任有過犯。並不許注授。奉聖㫖依。紹定元
年五月四日。勑選人循至職官。舊法不以有無舉主。逕用資序差注。近有
〉
〈
連該恩典循資入職官人猥多。臣僚有請。職幕官須注有職狀人。緣此經
任有京狀及令狀者。有司拘文以非職狀例不注授。而職狀却可通注令
〉
〈
丞。今欲將有京狀及令狀人并許注授。如注職官有京狀令狀人在職狀
之下。如注令丞則職狀却在京狀令狀之下。可以亦乆遵守。奉聖㫖依。
〉
〈
端平元年九月空日。都省箚子。吏部申今後獄官窠闕。除奏舉録叄照條
差注外。其餘常調理録。并一遵舊法。注𢟍任貳考以上有舉主無贜私責
〉
〈
罷及癃老人。其舉主湏兩員以上。仍乞照條至榜滿破格日。許注壹考以
上有舉主壹員年未陸拾并非恩科進納及流外人。箚付吏部。從所申事
〉
〈
理施行。淳祐元年九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上言。乞下吏部注擬獄
官。凢有舉無過人。方許注授。依職官縣令例并要銓量。奉聖㫖依。 淳祐
〉
〈
元年十二月二日。都省批下吏部狀。竊詳職官叄一郡之政。縣丞佐一縣
之政。是職官之職。重於縣丞也。欲令注授縣丞。選入比附職官注年陸拾
〉
〈
伍以下。不拘舉員。並許破格注授。則入縣丞之闕稍寬。司法係一郡之准
繩。司理主一獄之鞫勘。是司法之職繁於司理也。欲令此項同進士出身
〉
〈
用。授恩年滿免試人許注司理庶幾司理之闕稍寬。其司理司法並照差
注格法指揮。注年未陸拾前後無贜私責罷人。縣丞如任子指射。亦湏讅
〉
〈
量人物。其恩科無出身人。自依已降指揮施行。後批送吏部從所申事理
施行。淳祐五年六月空日。尚書省箚子。吏部申自今後除關陞職官資
〉
〈
序人。并職狀及格。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本等注非次職官外。其循轉職
官資序人。須𢟍任貳考以上有舉主。通及貳員聽注經使職官。其𢟍任貳
〉
〈
考有舉主壹員之人。及曾經奏舉關陞從政郎。雖非職官資序。並聽注破
格職官。其全無舉主人。雖是職官資序。亦不許注。以上犯贜私罪并曾任
〉
〈
職官不法情罪顯著。不在注職官之限。若非因職官被罷。只犯私罪。不曾
經核實改正人。亦不許注。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
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一
重録總校官侍郎
〈臣秦鳴雷〉
學士
〈臣王大任〉
分校官編修
〈臣張四維〉
書寫儒士
〈臣張盛〉
圏點監生
〈臣傅道立〉
〈臣許汝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