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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嘗見宋張登御尤溪宰,召耆老問曰:「『利』字當以某字對?」曰:「『害』。」曰:「不是。『利』字當以『義』字對。」既而繹其義,以「害」字對亦是,但於取利一邊為顯,而用利一邊若未之及。人之於利,有取有用。取所不當取,固有害;而當用處不用,其害尤有大焉者。惟以「義」字對,義所當取則取,義所不當取則不取,而利害非所論;義所不當用則不用,而義所當用則慨然捐已以與之,而人已非所論。夫然後取與用兩有其則而無闕。
然不當取之害,世之人或猶有知者,而能行者百無一二;若夫當用不能用,則舉世莫知其害。何也?民以財為命,人知財之為利,而孰知有積而不能散之害?此情之逆而難信,事之隱而不明,跡之遠而不能以歲月計者,非知幾識微之君子,其孰能知之?
蓋財者,天生而地阜之,以徧養斯人者也,豈獨為一人厚?彼其若有厚一人者,必其先世嘗有功德於人而未食其報,故天特以是優之,而使其家之所蓄或倍簁
於人焉,或什百焉,或千萬焉。惟其日用之所欲而無不足。使其人知是財之所由來而非己之能,乃復以是布功德於人,推其有餘以補不足,或施之貧,或恤之孤,或拯之人之急難,或脩理之圯橋敗路
以便人徃來,則天必曰:「此吾家克肖子也,善主吾家財以振彼群子。」於是乎益加優異,使其子孫世世為富戶、為錢叟以主此財。若其人有此財,遂視此財為己物,私之為家計,為子孫計,視人之不足若越人視秦人之瘠,漠然無所動於中,則天意必轉而之他,而此財非復此人有矣。何也?天地生財只有此數,此肥則彼必瘠。百金,中人十家之產;則千金百家,萬金千家,可推。天何以瘠百家千家之產而肥一人?為此一人之能庇百家千家也。今既不能庇百家千家,天意之轉而他也固宜。天道虧盈而益謙,彼既盈矣,而又不善用其盈,豈有不虧之理?此天人相與之實,人事得失感召之常,可以燭照數計而的然不爽者。與老氏「多藏厚亾」、釋氏「報應循環」之說不同。
昔者周公名財貨之府曰「泉府」。泉何所當於財,而公以名府?夫泉之質,流動而不居,與貨財之流通同;泉之用,多蓄而久則腐穢,與積貨之生災同。周公以是名府,正以示貨財之理之主於流通,非一人一家所能獨蓄。君子而知泉之義,於是而有財則惟義之裁而不求其居,於是而積有多財則惟義之散而不求其久。斯智也已,斯智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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