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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建設,經緯萬端,而財政困難達於極點,於是仁人志士思欲合全國之力共相維持,遂發起國民捐之議。忠義激發,可敬可嘉,凡具愛國熱心者,自必忍痛割愛以謀公益。乃發軔未久,流弊頗滋,間有好事之流,假托美名,陰行逼勒,實為倡議諸人所不及料。本大總統既受國民委託,愧未能培養元氣,若復聽閭閻驚擾而不為之所問,心何以自安?查臨時約法,定有保護人民財產之條,苟非自願樂捐,斷無侵犯自由之理。當此凋敝之餘,乃以餉項支絀,貽累民間。撫衷循省焉如擣,為此申告全國人民,如有強迫勒捐情事,應由各地方長官指交司法衙門,各按本律辦理,其即一律曉諭,俾眾咸知。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六月三十日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
趙秉鈞
熊希齡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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