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清朝 / 大清 / 日本國志 / 日本國志__juan_17.txt
國計
當舊幕府時,國用出入一出於計吏之手,多寡不可得知,大概以歲入不足為常,諸藩亦多入不敷出。然當時太平無事,國帑所費只土木與驕奢耳,省嗇而用,或改貨幣,或增貢納,猶足彌補。嘉永六年以後美使劫盟,頗用意海防,自是府藏空虛年甚一年。迨幕師征長,內訌外侮紛集迭起,卒以糧匱師老不利而罷,而幕府亦隨而傾覆矣。王室維新,明治二年始以一歲出入付之佈告。於時國家多故,費用繁浩,出入不相償,每歲不足米一百二十六萬余石,乃作會計表詢之諸藩,令各陳意見。其後廢藩令下,理財之法歸於一途,乃稍稍就緒。然自元年至八年例外歲出為款至巨,一曰征討費,幕府違命,官軍征東及佐賀之師、臺灣之役等款也,共一千二百九十四萬有奇。一曰廢藩費,即王室維新,廢藩為縣,所有舊幕曰藩諸費,凡一千四九十四萬有奇。一曰官工費,即鐵道、電信、礦山、造幣、燈檯等款,凡二千八百三十四萬有奇。一曰改政費,自乘輿遷都、官吏出洋及其他計畫家國、勸業開務等款,凡七百八十五萬有奇。一曰借給費,國家借給諸藩米石、並其餘繁殖物品、勸助業等款,凡三千一百三十六萬有奇。一曰秩祿費,即華、士族秩祿,奉還賜給以金之款也,凡一千一百四十三萬有奇。共費一億六百八十六萬有奇。不得已發紙幣、募外債以充之。
當明治六年五月,大藏大輔井上馨、三等出仕澀澤榮一上書政府,論求效太速,民力疲弊之害,且言歲計不足殆一千萬,而國債至一億四千萬之多。書既上,井上、澀澤相率辭職。其書略曰:國家隆替,雖曰氣運,亦關人事。維新以來未十年,庶職就緒,萬方向化,內則振興數百年之紀綱,外則折衷五大洲之刑政。律則兼萬國之公法,議則盡四境之輿論。學別八區以導無智之民,兵置六鎮以懲不逞之徒。達遠則舟車並藉蒸氣之力,報急則海陸同飛電線之機。其他務財、訓農、通商、惠工,大而造幣、制鐵、燈檯、鐵路,小至街衢、屋舍、器用、衣服,日改月革,駁駿乎進開明之域,有駟馬不及之勢,如此不止,不出數年與歐洲諸國相抗應亦無慚色。凡有心國事者孰不忭舞相慶?然而臣等不免竊竊有所憂也。夫所謂開明者在民力,不在國政;在實際,不在文飾。歐米諸國之民皆崇實學,騖實事,人人以不能力食為恥。而我邦之民則異是,士惟知食祖父余祿而不究文武之科,農惟知依鄉土慣習而不考蕃殖之術,工惟知尋常器械而不能習奇巧,商惟知目前錙銖而不能廣貿易,是皆非不能力食者乎?其所謂才者,則欺詐百出,誣罔萬變,破產亡家者比比皆是。欲驅令此輩一朝達開明之域,是猶見卵而求時夜,見彈而求鶚炙,不太亟乎!方今在官之士足未蹈歐土,目未見米政,僅閱畫圖、讀譯書且奮然興起,欲比各國。若曾遊海外親睹其審,則益尊信崇仰之不啻。凡外國之可以資我文明者雖纖毫之微莫不求備,曰英曰法曰蘭曰普,相與目營心醉,口講指劃而不已,若惟恐其摸仿之不似者。雖然,徒取其形似而不重實際,則政事、民情互相違背,外強者中干,先笑者後眺。臣恐所望未遂而國已陷貧弱中矣。雖有善者未如之何,國其何以為國?此人人所喜而臣輩所憂也。海內晏安二百餘年於茲,為上者不知教化法律為何物,惟按故據例一以武斷取決。民之困於壓制者已極卑屈固陋,因襲之久反以為常然。一旦外交事起,其害不可收拾。志士仁人爭取競趨,殺身為仁,卒以挽回維新中興之業。當是時誠不得不鏟革舊習,更張廢政,一以勇猛果決新天下耳目。今又數年矣,譬如良醫治病,病方劇則先投劇藥,及其稍平則宜用溫補之劑,而俟其元氣之復。為天下之術猶如是,今施設政事宜步步逐序,事事竭誠,若計不出此,猶效疇昔輕佻百事躁進,此臣等之所未解也。更始之際政府以搜羅人才為務,天下人士雲集麇至,政府亦姑以爵祿羈縻之。夫官多冗員必好興作,好興作必求急效。政府不注意民力而專力政治,百官急於趨事成功,勢不能無舍實馳虛之弊,自院、省、使、寮、司至諸國、府、縣,苟有小利喋喋言之,有投隙容悅、衙維新競奇以要寵遇者,彼輩特欲貪其功、增其官以謀一時之榮耳。是以百端輻輳,萬事蝟集,互相抵觸,政府亦不知所以措手也。且冗員多則費用廣,朝廷終不能使天雨粟、地流金以濟國用,則不得不徵求人民。人民已疲弊矣,雖欲徵求之不復可得矣。臣謂政治之要以理財為第一義,苟理財失其法,惟增租稅、重賦斂,使斯民不得安息,國亦隨而凋弊。民疲國弊,安得獨立?政府可不寒心哉!今概算全國歲入總額不過得四千萬圓,豫推本年經費,雖無凶年饑歲一切變故,尚應出五千萬圓。然則比較出入,業已一千萬圓不足若。維新以來國費多端,每歲所負將及一千萬,其他官省舊藩楮幣及中外負債,殆及一億二千萬圓。是以通算政府現今負債,實有一億四千萬圓之多。償之之法未立,何以使民之信之哉?一朝有不虞之變,誠恐困頓跋定、噬臍無及。今政府曾不念此,反務百事更張,強求開明,嗚呼,保護斯民之道抑安在哉!議者或謂歐米諸國重斂賦稅,蓋使民勞而後民富。噫,何其言之謬也。歐米諸國之民概優於智識,其君民互參政議,猶人之一身其相保持,猶手足護頭目爾,利害得失明於中,政府不過護其外而已。我民異於是,偏僻固陋進退俯仰惟尊政府之命耳,所謂權利、義務未知為何物也。政府有所令,舉國奉之,政府有所為,舉國擬之,風習、言語、服飾、器用之微,莫不爭先恥後,摸其所尚。上之所好,下有甚焉。故互市之際輸入器玩什具,年多一年,而輸出之器不過十之六七。詩有之曰:母教猱升木。民之陷於貧弱,是即政府教之也。古人有言:視民如傷,今也政府反以法制束縛之,以賦稅督呵之,有加於昔日者戶不得無編籍,裏不得無社證,宅不得無地券,人不得無血稅,有訴訟之費,有違詿之罰,乃至物貨販鬻之事逮於奴僕六畜,各有嚴律。是以每一令下,民皆惘然失措不知所向。凡百租稅取於農、取於商、取於工、取於雜業民,不堪其多,破產失居者比比相踵,其凋衰有倍於前者。而政府愈進於開明之域,民庶愈陷於蠻夷之俗,上下相距何啻天壤。臣聞政治之要以因國俗、適民情為貴,故施政者不可不審時度宜,量出而制入,量入而制出。臣謂今日有司宜省嗇而用,務減經費,使歲出無超歲入。自院、省、使、寮、司至於府、縣,考量其施設之順序而確定其額,不許分毫出於限度,如其負債紙幣,宜裁冗費,省冗祿,支消兌換,漸次行之。事不逐其序則不進,不求其實則無效。但使斯民得以蘇息,國步亦隨之而進可企足而俟矣。臣等無似,久承乏於理財之政,於施為之事雖無寸效,而親驗躬履不敢謂一無所知,故敢伸愚衷盡言極論,冀望政府有所回顧云。政府雖屏棄其言,然其稿已流布於世,內外人民以為大藏官吏所上書言必確實,物議囂囂。一先是,在倫敦募集外債,當時公佈歲出入表頗有贏。余謂將以此金為債款,然據今所上書則大有差異,外人疑懼,將有迫政府速償之意。於是以參議大隈重信為大藏省事務總裁,更作會計豫算表,是歲歲入總計四千八百七十三萬六千八八十三圓,歲出總計四千六百五十九萬五千六百十八圓。後又作決算表,以明治元年至八年六月匯為一冊,於歲出、歲入統分為通常、例外兩款,其意以為歲入款之不足由例外費之過多,然通融劃計,政府負債僅二千余萬,不可謂巳。決算表於十二年十二月呈大政官,自明治元年至八年六月,總計歲入凡四億六百三十五萬八百五十三圓,此內通常歲入為二億八千二百八十七萬八百七十一圓,例外歲入為一億二千三百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圓;總計歲出為三億五千九百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圓,此內通常歲出為億四千二百八十萬一千六百五圓,例外歲出為一億一千六百六十四萬五千七十七圓;出入相抵外仍有歲入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一百七十圓。然是時發行紙幣七千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四圓,外國債未償總數一千四百八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九圓,合共八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四圓。大隈重信之言曰:此八千余萬圓即八期間歲入不足之數,政府所以負債之故,由於例外費過多,然而支銷例外費鉅款,歲入尚有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餘圓。若減少例外費,則歲入不足之八千余萬可變為歲贏餘一億二千余萬矣。且如外債未償之數,則有士族奉還之祿,以之遞償每年本利而有餘,就國庫歲出入視之,即謂之不負債亦無不可。蓋現行紙幣雖有七千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四百餘圓,然有決算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一百七十圓以之相抵,僅有二千六百二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三圓之不足,是仍維新以來不足之實數也。抑自明治元年王師征東之後,舉凡廢藩置縣,討逆征蕃,華、士族秩祿之奉還,海、陸軍兵士之豫備,以及鐵道、電線、燈檯之創建,教育、裁判、員警之普設,其他勸業之金,借給之款,凡於國步有進益者百事具舉,而於歲入中削除舊時苛稅凡二十餘種,又停徭役改地租,使全國人民無復繁雜偏苛之苦,其成績昭昭如此。僅負債二千六余萬,不得不謂之少矣。當時以此言比井上上書大相徑庭,又同司大藏事務而推算不等,上下囂論,互分左右袒,或曰井上上書論歲入極少之時,大隈上表論歲入最多之曰。一則專舉其濫用之弊,一則專論其作業之利。井上以支銷紙幣、國債為先務,以興起國益為後;大隈以興起國益則國債、紙幣自可銷還。二說各有所見。然自明治八年以後,鹿兒島征討費驟增四千二百萬圓,金祿公債增一億七千四百余萬圓,起業公債增一千二百五十萬圓,詳《國債》類中。合之金劄交換、紙幣發行之數,當十三年時計有三億五千余萬之多。金銀漸匱,紙幣曰賤,物價曰昂,上下交困,艱難極矣。當路者乃汲汲謀補救,以嘗國債、減紙幣為主義,既增加雜稅,復廣儲準備,數年之後當可收效歟。
自六年始頒豫算表,其後每歲公佈出入在五六千萬圓之間,嘗還國債本利,歲需二千余萬,經常歲出僅三四千萬,而海、陸軍費用幾及一千萬,最為鉅款,其他款目亦不下二百萬圓云。初豫算表之公佈,世人猶未敢信,繼以決算表數益精核,乃不容疑。而政府亦益講求會計之法,設會計檢查院專司其事。歲出、歲入概分為經常、臨時二款,即所謂通常、例外也。別設備荒儲蓄一款,以補凶年租稅未納之項。十四年又改定一切會計之法,其法以本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一年度,甲年收支不得混入乙年。分歲出、歲人為常用、準備二部,常用中又分常用、減債為二部。歲入出諸款分別科目,著為定例。凡會計起於豫算,由是而出納,而決算。豫算之法,各官廳先就科目揭載額數,制豫算表,並記前年度豫算額及前二年度現計額於其傍。申牒大藏省,大藏省檢核後送交會計院檢查,於內閣決定。各廳欲於豫算外臨時增費,則申其事由於大藏省,轉呈之太政官,經太政官允許則並告檢查院,每歲四月十五日開檢查會議,議畢送之太政官,經審查決定後,每歲七月將豫算表佈告於眾。出納之法,在國庫則大藏省管理,凡歲入款,依例定期限以時徵收。歲出之款,在京各官廳每月、使府縣每三月、在外國公館每半年則支給,其他於實應支銷之日交付國庫,每日出納詳記其數目、科目、事由,翌日即報告會計檢查院。歲入出決算後如有贏餘,歸人準備金。其各廳出納由各廳管理,凡歲人款彙集各項收額於本廳,納之大藏省。歲出則自大藏省受領,而分頒各項不得以歲入之數移用於歲出。經費。決算之後如有贏餘,還之大藏省。至作業金之出納,區分為興業、營業二類,興業編入歲出部,營業則於經始之日領資本金,以其營業所得為常款,有餘為益金,收入於大藏省。如資本不足於歲入中補領。出納已定,各廳應將每年收支經費制出納精算簿,在京各官廳每月、使府縣每三月、在外國公館每半年將簿呈大藏省及會計檢查院。大藏省每三月別編租稅簿及國債償還、紙幣支銷、準備金收支、起業金收納、貸與金交還等簿,送之會計檢查院。凡一周年間出納限於七月開辦,翌年八月閉鎖。各廳未及決算者,申其事由於會計檢查院,至翌年決算,若其牒簿檢查未確或有差違者,其金額許於閉鎖後四個月內出納。
決算之法,各官廳於出入諸款清厘後,凡歲入款如租稅,則依期征完,作皆納簿。將簿先呈大藏省,大藏省又.集各簿作皆納簿。如作業益金及收入雜款作決算報告書,於歲出款則彙集領單、收據作決算表,統呈之會計檢查院。其建築經費以年初豫算表開載全數,若未能竣工遲至翌年者,可以請將正項決算延期,然不得混入翌年。大藏省彙編決算表,送之會計檢查院,經查核後由太政官公佈於眾。歲入科目:曰租稅,曰作業益金,曰雜收入,是為經常歲入。曰諸還納款,曰雜收入,是為臨時歲入。歲出科目:曰國債償還,曰帝室及皇族費,曰賜金恩給款,曰官、省、院、使、局費,曰營繕土木費,曰府、縣費,員警費,曰神社費,曰備荒儲蓄,曰補助營業資本款,是為經常歲出。曰興業費,曰雜支出,曰各廳營業資本,曰豫備,是為臨時歲出。其小科目詳於表中。
歲出入總計表表中作者為贏餘,無者為不足。
類別
年度
歲 入
歲 出
贏餘不足
出入相抵
外餘額數
第一期自慶應三年十
二月至明治元年十二
月
第二期自明治二年一
月至九月
第三期自明冶二年十
月至三年九月
第四期自明治三年九
月至四年十月
第五期自明治四年十
月至五年十二月
第六期自明治六年一
月至十二月
第七期自明治七年一
月至十二月
類別
年度
歲 人
歲 出
贏餘不足
出入相抵
外餘額數
第八期自明治八年一
月至六月
明治八年度
明治九年度
明治十年度
明治十一年度
明治十二年度
明治十三年度
此表所載自第一期至九年度為決算之數,十年度、十一年度為現計之數,十二年度、十三年度為豫算之數,表中所謂歲入贏餘,蓋以紙幣發行之數列入歲入款,故生贏餘,實則不足也。
歲入表第一
科目
第一期自慶應
三年十二月至
明治元年十二
月
第二期自明治
二年一月至九
月
第三期自明治
二年十月至三
年九月
第四期自明治
三年十月至四
年九月
地稅
海關稅
各種稅
官工收入
通常貸出金
還納
官有物所屬
收入
通常雜入
通常歲入合
計
紙幣發行
借入金
臨時貸出金
還納
舊幕及舊藩
獻納金
臨時雜入
例外歲入合
計
歲入總計
科目
第五期自明治
四年十月至五
年十二月
第六期自明治
六年一月至十
二月
第七期自明治
七年一月至十
二月
第八期自明治
八年一月至六
月
地稅
海關稅
各種稅
官工收入
通常貸出金
還納
官有物所屬
收入
通常雜入
通常歲入合
計
紙幣發行
借入金
臨時貸出金
還納
舊幕及舊藩
獻納金
臨時雜人
例外歲入合
計
歲入總計
歲入表第二
年度
群目
八年度
決算
九年度
決算
十年度
現計
十一年度
現 計
十二年度
豫 算
十三年度
豫 算
地稅
海關稅
各種稅
作業益金
雜收入
經常歲入
合計
諸還納金
雜收入
臨時歲入
合計
歲人總計
歲出表第一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各官省經費
海陸軍費
各地方諸費
在外公館費
國債本利償還
諸祿及扶助金
營繕堤防費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恩賞賑恤救助費
通常雜出
通常歲出合計
征討諸費
舊幕舊藩諸事費
官工諸費
遷都改政勸業
諸費
臨時貸出金
借入金償還及還
祿賜金
臨時雜出
例外歲出合計
歲出總計
加
科 目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各官省經費
海陸軍費
各地方諸費
在外公館費
國債本利償還
諸祿及扶助金
營繕堤防費
恩賞賑恤救助費
通常雜出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通常歲出合計
征討諸費
舊幕舊藩諸事費
科 目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官工諸費
遷都改政勸業
諸費
臨時貸出金
借入金償還及還
祿賜金
臨時雜出
例外歲出合計
歲出總計
歲出表第二
卜
年度
科目
八年度
決算
九年度
決算
十年度
現計
十一年度
現計
十二年度
豫算
十三年度
豫算
國債本利
償還
帝室及皇
族費
年金恩給
諸祿
官省院使
局費
海陸軍省
費
營業資本
補充費
府縣費
員警費
神社費
府縣營繕
土木費
&
救荒貯蓄
補助費
經常歲出
合計
興業費
秩祿奉還
賜金
雜支出
豫備
臨時貸金
臨時歲出
合計
歲出總計
歲入豫算累年比較表表中作者為減.無者為增。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租稅
海關稅
.
地稅
礦山稅
北海道物產稅
.
衢
酒類稅
.
煙草稅
.
證券印紙諸稅
.
郵便稅
訴訟野紙諸稅
代言人准照稅
.
.
.
船稅
.
車稅
諸會社稅
.
銃獵稅
牛馬買賣准牌
稅
.
.
.
賣藥稅
.
度量衡稅
版權執照稅
海外旅券諸稅
.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官祿稅
.
琉球藩貢納
舊稅追納
蠶種紙印紙稅
家祿並賞典祿
稅
》:
生絲繭真綿印
紙稅
生絲買賣准牌稅
怍業益金
.
剛
內務省製作
.
.
大藏省造幣
大藏省印刷
.
加
海軍省造船
.
海軍省石炭
.
工部省礦山
工部省電信
工部省鐵道
工部省工作
開拓使諸作業
.
內務省山林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內務省牧畜
廣島縣礦山
雜收人
.
.印
森林收入
.
官有物租賃金
.
開市港場官地
租入金
.
.
.
經常歲人合計
諸還納
諸貸出金還納
.
皇族及舊藩貸
金還納
.
米石貸出還納
.
雜收入
官有物賣出金
.
雜入
》.
.
臨時歲人合計
.
》
歲入總計
》.鯽
歲出豫算累年比較表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國債償還
內國債
.
外國債
紙幣消卻
.
國債利子
.
內國債利子
外國債利子
外國債雜費
帝室及皇族費
年金恩給諸祿
&.
賞勳年金
軍人恩給
.
社寺祿
.
沖繩縣士族金
祿
.
賞典並家祿
官省院使局費
大政官
.
外務省
.
內務省
倒
大藏省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陸軍省
.
海軍省
.
.
文部省
.
工部省
司法省
.
.
宮內省
.
元老院
.
工部省電信
.
工部省工作
.
工部省採油
.
.
開拓使諸作業
.
內務省牧畜
大藏省造幣
大藏省印刷
雜支出
.
豫備
.
臨時歲出合計
歲出總計
.
歲人殘餘
》
國債、準備、貸借合編表國債為借入款,貸借為借出款,準備乃出入款中所贏餘,故合編於此。儲蓄一款,十四年所創辦,因並列其目。
科 目
十三年度
圓
十二年
圓
十一年度
圓
十年度
圓
九年度
圓
內國有利息債
.
新公債
.
.
金劄交換公債
.
.
.
.
秩祿公債
.
.
.
.
金祿公債
.
舊神官配當祿
公債
.
.
起業公債
.
征討費借入
內國無利息債
紙幣流通數
.
內國債合計
;
;
.
外國舊公債
.
.
.
.
外國新公債
.
.
.
外國債合計
.
國債總計
準備
.
貸借
.
儲蓄
國債準備貸借累年比較表表中作者為減,無者為增。
科 目
十三年度
圓
十二年度
圓
十一年度
圓
十年度
圓
九年度
圓
內國有利息債
》
.
新公債
.
金劄交換公債
.
.
秩祿公債
.
金祿公債
.
.
舊神官配當祿
公債
.
起業公債
.
征討費借人
.
內國無利息債
.
紙幣流通數
偽旺.印
:器.
勃
留仞.
國阱.筠
內國債合計
加餅.
相田
鍘圓.
蚴嘶.
雹鋤.
外國舊公債
卯
.
外國新公債
酌
甜
外國債合計
國債總計
勃腮.
唧.
曬.
如螞攜.罄
準備
.
貸借
儲蓄
論
外史氏曰: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亦惟以天下之財治天下之事,而理財之道得矣。秦漢以降,君尊而民遠,少府、水衡、瓊林、大盈,天子各謀其私藏,凡以供聲色宴游之費者,惟內官宦寺得司其出入,雖宰執未嘗過問。為百姓者不知國用之在何所,但以為曰竭膏脂以供上用。而仁人智士深知財聚民散之害,又深惡以聚斂病民者盡出於懷利事君之小人,由是相引為大戒。有國家之責者,君不敢復問有無,臣不敢復言興利,而先王治國理財之道反盡失矣。財也者兆民之所同欲,政事之所必需者也。竭天下以奉一人,固萬萬其不可,誠能以民之財治民之事,以大公之心行一切之政,則上下交利而用無不足,秉國鈞者其何可諱而不言?余考泰西理財之法,豫計一歲之入,某物課稅若干、某事課稅若干、一一普告於眾,名曰豫算。及其支用已畢,又計一歲之出,某項費若干、某款費若干、亦一一普告於眾,名曰決算。其征斂有制,其出納有程,其支銷各有實數,於豫計之數無所增,於實用之數不能濫,取之於民,布之於民,既公且明,上下孚信。自歐羅巴逮於米利堅,國無小大,所以制國用之法莫不如此。
臣嘗讀靳輔《籌餉裕民》之疏,謂我朝理財之道尚未復三代之古,蓋入關定鼎之初,薄賦免徭務在寡取而節用,既明知官吏俸薄,亦尚沿勝國俸鈔折領之弊,姑仍舊貫而無所變革。然國用實有不足,為官吏者終不能毀家以紓國,竭私以報公,究不得不仍取諸民。不過於常賦之外變為火耗、秤餘、一切之陋規。封疆大吏知地方稅輕不足用,官吏俸薄不足贍,有明知其非法而不忍裁撤者。陋規極多之地每省有十數州縣,彼處脂膏以自潤者飽囊盈橐,一若分所應得。若磽瘠之地,上官憫其貧必為之調劑,而貪饕官吏侵吞乾沒之不已,更百端為例外之求,彼以枵腹從公為名,輒巧取橫征屢倍於正供,朝廷一無所利而小民實受其害。餘竊以為不如清查耗羨,核減陋規,明取之之為愈也。臣伏維聖清家法至仁極儉,內府之所需曾不以問諸戶部,成憲昭垂二百餘載,大公無私可謂至德矣。然而小民未之知也。
乾隆以後協餉曰益繁,欠糧日益多,雜稅日益免,河工、宗祿、名糧之數日益巨,當嘉慶中葉,已屢詔廷臣集議籌餉。咸、同之間群盜毛起,逮乎克平,費餉蓋不可勝數。至於近曰又籌海防,雖增加關稅、厘金而國用猶人不抵出,然而小民亦未之知也。
我祖若父蒙國家深仁厚澤久矣,誰非赤子,具有天良,往歲大亂之後追念平日簞食壺漿以迎王師者不知凡幾,足見朝廷恩德維繫於民者至深。然蚩蚩者民胼手胝足,日竭其力以供租稅,而國用所在曾不得與聞,謬以為吾民膏血徒以供上官囊寨。一旦有事,設法課稅,令未及下而小民驚相告語,已有惘然失措者。上下阻隔,猜疑橫起,欲謀籌餉,勢處至難。古人有言曰:藏之人思防之,帷之人思窺之。余又以為不如舉國用之數公佈之於民之為愈也。臣考三代以來,損上益下、寡取薄斂未有如我大清者,然國用不足亦以今日為尤甚,雍正、乾隆間議以耗羨為養廉,蓋實有見乎用之不足不得不取之如額。而卅年以來,二三名大吏有通提一省雜供儲為公用者,亦以通籌統計勢不得不爾。勢不得不爾則不如分別朝廷之上計,州縣之留支,核需用之額明取之,即舉應用之款實銷之,並列所用之數公佈之,以惰庶政,以普美利,以昭大信,一舉而數善備焉,是在謀國者經理之而已。余昔讀《
周禮
》,見夫天官、地官之司財貨者幾於無地不賦,無物不貢,無人不征,無事不稅,極至纖至悉,有後世桑弘羊、孔饉、蔡京、王黼之徒不肯為者。始疑周公大聖,不應黷貨至此。既而稽六官所屬五萬餘人,無員額者尚不在內,乃知大府頒賄,凡官府都鄙之吏,轉移執事之人,在官受祿者如此其多。以某賦治某事又有定式,則一一仍散之民,朝延固未留絲毫以自私也。竊意其時以歲終制用之曰,必會計一歲之出入,書其貳行,懸之象魏,使庶民咸知。彼小民周知其數,深信吾君吾上無聚斂之患,凡所以取吾財者舉以衣食我,安宅我,幹城我,則爭先恐後以納租稅矣。君民相親,上下和樂,成周之所以極盛也。日本近仿泰西治國之法,每歲出入書之於表,普示於民,蓋猶有古之遺法焉。譬若一鄉之中迎神報賽,斂錢為會,司事者事畢而揭之曰某物費幾何,某事費幾何,鄉之人鹹拱手奉予錢,且感其賢勞矣。此理財之法之最善者也。
嗟夫!古昔封建之世,官物輸之民,力役征之民,上之人垂拱其上,彼小民之事宜若可聽民自為,而自古聖人必為之經理,無端而料民身家,征民粟帛,多取而民不為怨,亦信其以我之財治我之事故耳。三代聖王平天下,理財之道不過舉流通之財行均平之政,無他道也。況夫今日,凡百官府之用,力役之征,無不出貲而購之,頒祿以募之,國用之繁蓋十倍於古人。誠使以大公之心行一切之法,既令小民懷私有怫欲而逆情者,尚當強而行之,況又沿習陋規,小民既已收納,第取官吏之中飽為朝廷之正供,即以分給民之奉公者,吾民若之何不願乎?夫三代之良法美意,秦漢後之不欲行者,舉所用以普示之民則不便君上之行私故也。以本朝至公之家法,其何憚而不行祖宗知用之不足而安於寡取者,開創則民信未孚,承平則國帑未匱,勢不極,法不變故也。以今曰值多事之秋,履至艱之會,則不變其何待?彼不願核出入之數明取之、實用之、公佈之者,不謂此為紛擾多事,既謂此為聚斂言利。殆為相沿之陋規,陰便其額之無定,得以上下其手,百端侵漁;陽利其用之不敷,得以推諉敷衍,無所事事。坐視政事之弛廢,國家之貧乏,小民之困窮而漠然不顧,如秦越人之視肥瘠焉。而天下之患將日久而日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