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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漢藝文志第十
鄭樵校讐諸論,於《漢志》尤所疎略,蓋樵不取班氏之學故也。然班、劉異同,樵亦未嘗深考,但譏班固續入揚雄一家,不分倫類而已。其劉氏遺法,樵固未嘗討論;而班氏得失,樵議亦未得其平允。夫劉《略》、班《志》,乃千古著錄之淵源,而樵著《校讐》之略,不免疎忽如是,蓋創始者難爲功爾。今欲較正諸家著錄,當自劉《略》、班《志》爲權輿也。
右十之一。
鄭樵以蕭何律令,張蒼章程,劉《略》、班《志》不收,以爲劉、班之過;此劉氏之過,非班氏之過也。劉向校書之時,自領《六藝》、《諸子》、《詩賦》三略,蓋出中秘之所藏也;至於《兵法》、《術數》、《方技》,皆分領於專官。則兵、術、技之三略,不盡出於中秘之藏,其書各存專官典守,是以劉氏無從而部錄之也。惟是申、韓家言,次於諸子;仲舒治獄,附於《春秋》。不知律令藏於理官,章程存於掌故,而當時不責成於專官典守,校定篇次,是《七略》之遺憾也。班氏謹守劉《略》遺法,惟出劉氏之後者,間爲補綴一二。其餘劉氏所不錄者,東京未必盡存,《藝文》佚而不載,何足病哉?
右十之二。
《漢志》最重學術源流,似有得於太史《敘傳》,及莊周《天下篇》、荀卿《非十子》之意。
〈
韓嬰《詩傳》引荀卿《非十子》,並無譏子思、孟子之文。
〉
此敘述著錄,所以有關於明道之要,而非後世僅計部目之所及也。然立法創始,不免於疎,亦其勢耳。如《封禪羣祀》入禮經,《太史公書》入《春秋》,較之後世別立儀注、正史專門者,爲知本矣。詩賦篇帙繁多,不入《詩經》,而自爲一略,則敘例尚少發明其故,亦一病也。諸子推本古人官守,當矣。六藝各有專官,而不與發明,豈爲博士之業所誤耶?
右十之三。
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善法具舉,
〈徒善徒法,皆一偏也。〉
本末兼該,部次相從,有倫有脊,使求書者可以卽器而明道,會偏而得全,則任宏之校兵書,李柱國之校方技,庶幾近之。其他四略,未能稱是。故劉《略》、班《志》,不免貽人以口實也。夫《兵書略》中孫、吳諸書,與《方技略》中內外諸經,卽《諸子略》中一家之言,所謂形而上之道也。《兵書略》中形勢、陰陽、技巧三條,與《方技略》中經方、房中、神仙三條,皆著法術名數,所謂形而下之器也。任、李二家,部次先後,體用分明,能使不知其學者,觀其部錄,亦可瞭然而窺其統要,此專官守書之明效也。充類求之,則後世之儀注,當附《禮》經爲部次,《史記》當附《春秋》爲部次。縱使篇帙繁多,別出門類,亦當申明敘例,俾承學之士,得考源流,庶幾無憾。而劉、班承用未精,後世著錄,又未嘗探索其意,此部錄之所以多舛也。
右十之四。
或曰:兵書、方技之部次,旣以專官而能精矣。術數亦領於專官,而謂不如彼二略,豈太史尹咸之學術不逮任宏、李柱國耶?答曰:此爲劉氏所誤也。《術數》一略,分統七條,則天文、歴譜、陰陽、五行、蓍龜、雜占、形法是也。以道器合一求之,則陰陽、蓍龜、雜占三條,當附《易經》爲部次,歴譜當附《春秋》爲部次,五行當附《尚書》爲部次。縱使書部浩繁,或如詩賦浩繁離《詩經》而別自爲略,亦當申明源委於敘錄之後也。乃劉氏旣校六藝,不復謀之術數諸家,故尹咸無從溯源流也。至於天文、形法,則後世天文、地理之專門書也。自立門類,別分道法,大綱旣立,細目標分,豈不整齊而有當乎?
右十之五。
天文則宣夜、周髀、渾天諸家,下逮安天之論,談天之說,或正或奇,條而列之,辨明識職,所謂道也。《漢志》所錄泰一、五殘星變之屬,附條別次,所謂器也。地理則形家之言,專門立說,所謂道也。《漢志》所錄《山海經》之屬,附條別次,所謂器也。以此二類,專門部勒,自有經緯,而尹咸槪收術數之篇,則條理不審之咎也。
〈
《山海經》與相人書爲類,《漢志》之授人口實處也。
〉
右十之六。
地理形家之言,若主山川險易,關塞邊防,則與兵書形勢之條相出入矣。若主陰陽虛旺,宅墓休咎,則與《尚書》五行相出入矣。部次門類,旣不可缺,而著述源流,務要於全,則又重複、互注之條,不可不講者也。任宏《兵書》一略,鄭樵稱其最優。今觀劉《略》重複之書,僅止十家,皆出《兵略》,他部絶無其例。是則互注之法,劉氏且未能深究,僅因任宏而稍存其意耳。班氏不知而刪併之,可勝惜哉!
右十之七。
後世法律之書甚多,不特蕭何所次律令而已也。就諸子中掇取申、韓議法家言,部於首條,所謂道也。其承用律令格式之屬,附條別次,所謂器也。後世故事之書甚多,不特張蒼所次章程而已也。就諸子中掇取論治之書,若《吕氏春秋》,
〈
《漢志》入於雜家,非也。其每月之令文,正是政令典章,後世會典、會要之屬。
〉
賈誼、董仲舒
〈
治安之奏,天人之策,皆論治體,《漢志》入於儒家類矣。
〉
諸家之言,部於首條,所謂道也。其相沿典章故事之屬,附條別次,所謂器也。例以義起,斟酌損益,惟用所宜。豈有讀者錄部次,而不能考索學術源流者乎?
右十之八。
或曰:《漢志》失載律令章程,固無論矣。假令當日必載律令章程,就劉、班之《七略》類例,宜如何歸附歟?答曰:《太史公書》之附《春秋》,《封禪羣祀》之附《禮經》,其遺法也。律令自可附於法家之後,章程本當別立政治一門,《漢志》無其門類;然《高祖傳》十三篇、《孝文傳》十一篇,
〈班固自注︰「高祖與大臣述古語及詔策也。」〉
皆屬故事之書,而劉、班次於諸子儒家,則章程亦必附於此矣。大抵《漢志》疎略,由於書類不全,勉强依附;至於虛論其理與實紀其蹟者,不使體用相資,則是《漢志》偶疎之處。
〈
《禮經》、《春秋》。《兵書》、《方技》便無此病。
〉
而後世之言著錄者,不復知其微意矣。
右十之九。
鄭樵議章程律令之不載《漢志》,以爲劉、班之疎漏;然班氏不必遽見西京之全書,或可委過於劉《略》也。若劉向《別錄》、劉歆《七略》,則班氏方據以爲《藝文》之要刪,豈得謂之不見其書耶?此乃後世目錄之鼻祖,當時更無其門類,獨不可附於諸子名家之末乎?名家之敘錄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著錄之爲道也,卽於文章典籍之中,得其辨名正物之意,此《七略》之所以長也。又云:「譥者爲之,則苟鉤釽析亂而已。」此又後世著錄紛拏不一之弊也。然則凡以名治之書,固有所以附矣。
〈後世目錄繁多,卽可自爲門類。〉
右十之十。
鄭樵誤校漢志第十一
鄭樵譏班固敘列儒家,混入《太
元
》、《法言》、《樂》、《箴》三書爲一,總謂揚雄所敘三十八篇,謂其胸無倫類,是樵之論篤矣。至謂《太
元
》當歸《易》類,《法言》當歸諸子,其說良是。然班固自注:「《太元》十九,《法言》十三,《樂》四,《箴》二。」是《樂》與《箴》本二書也,樵誤以爲一書。又謂「《樂》、《箴》當歸雜家」,是樵直未識其爲何物,而强爲之歸類矣。以此譏正班固,所謂楚失而齊亦未爲得也。按《樂》四未詳。《箴》則《官箴》是也,在後人宜入職官,而《漢志》無其門類,則附官《禮》之後可矣。
右十一之一。
鄭樵譏《漢志》以《司馬法》入《禮》經,以《太公兵法》入道家,疑謂非任宏、劉歆所收,班固妄竄入也。鄭樵深惡班固,故爲是不近人情之論。凡意有不可者,不爲推尋本末,有意增刪遷就,强坐班氏之過,此獄吏鍛鍊之法。亦如以《漢志》書爲班彪、曹昭所終始,而《古今人表》則謂固所自爲者惟此。蓋心不平者,不可與論古也。按《司馬法》百五十五篇,今所存者,非故物矣。班固自注:「出之兵權謀中,而入於《禮》。」樵固無庸存疑似之說也。苐班《志》敘錄,稱《軍禮司馬法》,鄭樵刪去「軍禮」二字,謂其入禮之非。不知《司馬法》乃周官職掌,如考工之記,本非官禮,亦以司空職掌,附著《周官》,此等敘錄,最爲知本之學。班氏他處未能如是,而獨於此處能具別裁;樵顧深以爲譏,此何說也?苐班氏入於《禮》經,似也。其出於兵家,不復著錄,未盡善也。當用劉向互見之例,庶幾禮家不爲空衍儀文,而兵家又見先王之制,乃兩全之道耳。《太公》二百三十七篇,亦與今本不同。班氏僅稱《太公》,並無「兵法」二字,而鄭樵又增益之,謂其入於道家之非,不觀班固自注:「尚父本有道者。」又於兵權謀下注云:「省《伊尹》、《太公》諸家。」則劉氏《七略》本屬兩載,而班固不過爲之刪省重複而已,非故出於兵,而强收於道也。
〈
注省者,劉氏本有,而班省去也。注出入者,劉錄於此,而班錄於彼也。如《司馬法》,劉氏不載於《禮》,而班氏入之。則於《禮》經之下注云「入《司馬法》」。今道家不注「入」字,而兵家乃注「省」字,是劉《略》旣載於道,又載於兵之明徵,非班擅改也。
〉
且兵刑權術,皆本於道,先儒論之備矣。劉《略》重複互載,猶司馬遷《老莊申韓列傳》意也,發明學術源流之意。况二百三十七篇之書,今旣不可得見,鄭樵何所見聞而增刪題目,以謂止有兵法,更無關於道家之學術耶?
右十一之二。
鄭樵譏《漢志》以《世本》、《戰國策》、《秦大臣奏事》、《漢著記》爲《春秋》類,是鄭樵未嘗知《春秋》之家學也。《漢志》不立史部,以史家之言,皆得《春秋》之一體,故四書從而附入也。且如後世以紀傳一家,列之正史,而編年自爲一類,附諸正史之後。今《太史公書》列於《春秋》,樵固不得而譏之矣。至於國別之書,後世如三國、十六國、九國、十國之類,自當分別部次,以清類例。《漢志》書部無多,附著《春秋》,最爲知所原本。又《國語》亦爲國別之書,同隸《春秋》,樵未嘗譏正《國語》,而但譏《國策》,是則所謂知一十而不知二五者也。《漢著記》,則後世起居注之類,當時未有專部,附而次之,亦其宜也。《秦大臣奏事》,在後史當歸故事,而《漢志》亦無專門,附之《春秋》,稍失其旨。而《世本》則當入於歴譜,《漢志》旣有歴譜專門,不當猶附《春秋》耳;然歴譜之源,本與《春秋》相出入者也。
右十一之三。
以劉歆、任宏重複著錄之理推之,《戰國策》一書,當與兵書之權謀條、諸子之縱橫家,重複互注,乃得盡其條理。《秦大臣奏事》,當與《漢高祖傳》、《孝文傳》
〈注稱論述冊詔。〉
諸書,同入《尚書》部次;蓋君上詔誥,臣下章奏,皆《尚書》訓誥之遺;後世以之攙入集部者,非也。凡典章故事,皆當視此。
右十一之四。
焦竑誤校漢志第十二
自劉、班而後,藝文著錄,僅知甲乙部次,用備稽檢而已。鄭樵氏興,始爲辨章學術,考竟源流,於是特著《校讐》之略;雖其說不能盡當,要爲略見大意,爲著錄家所不可廢矣。樵志以後,史家積習相沿,舛訛雜出。著錄之書,校樵以前,其失更甚。此則無人繼起,爲之申明家學之咎也。明焦竑撰《國史經籍志》,其書之得失,別具論次於後。特其《糾繆》一卷,譏正前代著錄之悞,雖其識力不逮鄭樵,而整齊有法,去汰裁甚,要亦有可節取者焉。其糾《漢志》一十三條,似亦不爲無見。特竑未悉古今學術源流,不於離合異同之間,深求其故;而觀其所議,乃是僅求甲乙部次,苟無違越而已。此則可謂簿記守成法,而不可爲校讐家議著作也。今卽其所舉,各爲推論,以進於古人之法度焉。
右十二之一。
焦竑以《漢志》《周書》入《尚書》爲非,因改入於雜史類。其意雖欲尊經,而實則不知古人類例。按劉向云:「周時誥誓號令,孔子所論百篇之餘。」則《周書》卽《尚書》也。劉氏《史通》述《尚書》家,則孔衍《漢魏尚書》、王邵《隋書》,皆次《尚書》之部。蓋類有相仍,學有所本。六藝本非虛器,典籍各有源流,豈可尊麒麟而遂謂馬牛不隷走部,尊鳳凰而遂謂燕雀不隷飛部耶?
右十二之二。
焦竑以《漢志》《尚書》類中《議奏》四十二篇入《尚書》爲非,因攺入於集部。按議奏之不當入集,已別具論,此不復論矣。考《議奏》之下,班固自注:「謂宣帝時石渠論也。」韋昭謂︰「石渠爲閣名,於此論書。」是則此處之所謂議奏,乃是漢孝宣時,於石渠閣大集諸儒,討論經旨同異,帝爲稱制臨决之篇,而非廷臣章奏封事之屬也。以其奏御之篇,故名奏議,其實與疏解講義之體相類。劉、班附之《尚書》,宜矣。焦竑不察,而妄附於後世之文集,何其不思之甚邪?
〈
《秦大臣奏事》附於《春秋》,此爲劉、班之遺法也。
〉
右十二之三。
焦竑以《漢志》《司馬法》入《禮》爲非,因攺入於兵家。此未見班固自注,本𨽾兵家,經班固攺易者也。說已見前,不復置論。
右十二之四。
焦竑以《漢志》《戰國䇿》入《春秋》爲非,因攺入於縱橫家。此論得失參半,說已見前,不復置論。
右十二之五。
焦竑以《漢志》《五經雜議》入《孝經》爲非,因攺入於經解。其說良允。然《漢志》無經解門類,入於諸子儒家,亦其倫也。
右十二之六。
焦竑以《漢志》《爾雅》、《小爾雅》入《孝經》爲非,因改入於小學。其說亦不可易。《漢志》於此一門,本無義理,殆後世流傳錯悞也。蓋《孝經》本與小學部次相連,或繕書者悞合之耳。《五經雜議》與《爾雅》之屬,皆緣經起義,類從互注,則益善矣。
〈經解、小學、儒家三類。〉
右十二之七。
焦竑以《漢志》《弟子職》入《孝經》爲非,因歸還於《管子》。是不知古人裁篇別出之法,其說已見於前,不復置論。惟是弟子之職,必非管子所撰;或古人流傳成法,輯《管子》者,採入其書。前人著作,此類甚多。今以見於《管子》,而不復使其別見專門;則《小爾雅》亦已見於《孔叢子》,而焦氏不還《孔叢》,改歸小學,又何說耶?然《弟子職篇》,劉、班本意,附於《孝經》與附於小學,不可知矣。要其別出義類,重複互注,則二類皆有可通。至於《六藝略》中,《論語》、《孝經》、小學三門,不入六藝之本數;則標名六藝,而別種九類,乃是經傳輕重之權衡也。
右十二之八。
裁篇別出之法,《漢志》僅存見於此篇,及《孔子三朝篇》之出《禮記》而已。充類而求,則欲明學術源委,而使會通於大道,舍是莫由焉。且如敘天文之書,當取《周官》保章、《爾雅釋天》、鄒衍言天、《淮南》天象諸篇,裁列天文部首,而後專門天文之書,以次列爲類焉。則求天文者,無遺憾矣。敘時令之書,當取《大戴禮夏小正篇》、《小戴記月令篇》、《周書時訓解》諸篇,裁列時令部首,而後專門時令之書,以次列爲類焉。敘地理之書,當取《禹貢》、《職方》、《管子地圓》、《淮南地形》、諸史地志諸篇,裁列地理部首,而後專門地理之書,以次列爲類焉。則後人求其學術源流,皆可無遺憾矣。《漢志》存其意,而未能充其量,然賴有此微意焉。而焦氏乃反糾之以爲謬,必欲歸之《管子》而後已焉,甚矣校讐之難也!
右十二之九。
或曰:裁篇別出之法行,則一書之內,取裁甚多,紛然割裂,恐其破碎支離而無當也。答曰:學貴專家,旨存統要。顯著專篇,明標義類者;專門之要,學所必究,乃掇取於全書之中焉。章而釽之,句而𨤲之,牽率名義,紛然依附,則是類書纂輯之所爲,而非著錄源流之所貴也。且如韓非之《五蠹》、《說林》,董子之《玉杯》、《竹林》,當時並以篇名見行於當世,今皆會萃於全書之中。則古人著書,或離或合,校讐編次,本無一定之規也。《月令》之於《吕氏春秋》,《三年問》、《樂記》、《經解》之於《荀子》,尤其顯焉者也。然則裁篇別出之法,何爲而不可以著錄乎?
右十二之十。
焦竑以《漢志》《晏子》入儒家爲非,因攺入於墨家。此用柳宗元之說,以爲墨子之徒有齊人者爲之,歸其書於墨家,非以晏子爲墨者也。其說良是。部次羣書,所以貴有知言之學,否則狥於其名,而不考其實矣。《檀弓》名篇,非檀弓所著;《孟子》篇名有《梁惠王》,亦豈以梁惠王爲儒者哉?
右十二之十一。
焦竑以《漢志》《高祖》、《孝文》二傳入儒家爲非,因攺入於制詔。此說似矣。顧制誥與表章之類,當歸故事而附次於《尚書》。焦氏以之歸入集部,則全非也。
右十二之十二。
焦竑以《漢志》《管子》入道家爲非,因攺入於法家。其說良允。又以《尉繚子》入雜家爲非,因攺入於兵家;則鄭樵先有是說,竑更申之。按《漢志》,《尉繚》本在兵形勢家,書凡三十一篇。其雜家之《尉繚子》,書止二十九篇,班固又不著重複併省,疑本非一書也。
右十二之十三。
焦竑以《漢志》《山海經》入形法家爲非,因攺入於地理。其言似矣。然《漢志》無地理專門,以故類例無所附耳。竊疑蕭何收秦圖籍,西京未亡,劉歆自可訪之掌故,乃亦缺而不載,得非疎歟?且班固創《地理志》,其自注郡縣之下,或云秦作某地某名,卽秦圖籍文也。西京奕世,及新莽之時,地名累有更易,見於志注,當日必有其書,而史逸之矣。至地理與形法家言,相爲經緯,說已見前,不復置論。
右十二之十四。
焦竑以《漢志》陰陽、五行、蓍龜、雜占、形法凡五出爲非,因總入於五行。不知五行本之《尚書》,而陰陽、蓍龜本之於《周易》也。凡術數之學,各有師承,龜卜蓍筮,長短不同,志並列之,已嫌其未析也。焦氏不達,槪部之以五行,豈有當哉?
右十二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