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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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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
第三百七十二卷目錄
醫部彙考三百五十二
傷寒門十八
張介賓景岳全書
〈
總名 初診法 論脈 風寒辨 傷寒三證 六經證
傳經合病併病辨 陽證陰證辨 三陽陽明證 兩感 表裏辨 寒熱辨 論汗 論
吐 論下 看目 舌色辨 飲水 三陽陰證辨 再論陰證陽證及李子建傷寒十勸之
害 論傷寒古治法 論古法通變 麻黃桂枝辨 論今時皆合病併病
〉
藝術典第三百七十二卷
醫部彙考三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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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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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岳全書》
〈臣張介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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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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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曰:「今夫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又曰:「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為病溫,後夏至日為病暑。」此皆
《內經》之明言也。故凡病溫病熱而因於外感者,皆本
於寒。即今醫家皆謂之為傷寒,理宜然也。近或有以
溫病熱病,謂非真傷寒者,在未達其義耳。
《初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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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初診「傷寒者,以其寒從外入,傷於表也。寒邪自外而入,必由淺漸深,故先自皮毛,次入經絡,又次入筋骨,而後及於臟腑,則病日甚矣。」故凡病傷寒者,初必
發熱憎寒無汗,以邪閉皮毛,病在衛也;漸至筋脈拘
急,頭背骨節疼痛,以邪入經絡,病在營也。夫人之衛
行脈外,營行脈中。今以寒邪居之,則血氣混淆,經絡
壅滯,故外證若此,此所謂「傷寒證」也。自此而漸至嘔
吐不食脹滿等證,則由外入內,由經入腑,皆可因證
而察其表裏矣。若或肌表無熱,亦不憎寒,身無疼痛,
脈不緊數者,此其邪不在表,病必屬裏。凡察《傷寒》,此
其法也。
《論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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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之邪,實無定體,或入陽經氣分,則太陽為首;或入陰經精分,則少陰為先。」其脈以浮緊而有力無力,
可知表之虛實;沉緊而有力無力,可知裏之虛實;中
而有力無力,可知陰陽之凶吉。診之之法,當問證以
知其外,察脈以知其內,先病為本,後病為標。能參合
脈證,而知緩急先後者,乃為上工。
《診法》曰:「浮脈為在表,故凡脈見浮緊而數者,即表邪也,再加以頭項痛腰脊強等證,此即太陽經病,當求本經輕重而解散之。」脈見洪長有力,而外兼陽明證者,即陽明在經之邪
也。宜求本經之寒熱以散之。
「脈見弦數。」而兼少陽之證者。即少陽經半表半裏之
病。宜和解而散之。
沉脈為在裏,病屬三陰,詳具後《六經辨證》中。但沉數
有力,是即熱邪傳裏也。若表證深入,而內見大滿大
實,陽邪熱結等證,治當從下也。
沉緊無力而外無大熱。內無煩渴等病。此陰證也。若
或畏寒厥冷,及嘔吐腹痛瀉痢者。此即陰寒直中。治
宜溫中也。
脈大者,為病進,大因邪氣勝,病日甚也。脈漸緩者,為
邪退,緩則胃氣至,病將愈也。此以「大為病進」,固其然
也。然亦有宜大不宜大者,又當詳辨。如脈體本大,而
再加洪數,此則病進之脈,不可當也。如脈體本小,因
服藥後而漸見滑大有力者,此自陰轉陽,必將汗解,
乃為吉兆。蓋脈至不鼓者,由氣虛而然,無陽豈能作
汗也。
按:「浮為在表,沉為在裏」,此古今相傳之法也。然沉脈
亦有表證,此陰實陽虛寒勝者然也;浮脈亦有裏證,
此陽實陰虛水虧者然也。故凡欲察表邪者,不宜單
據浮沉,只當以緊數與否為辨,方為的確。蓋寒邪在
表,脈皆緊數,緊數甚者邪亦甚,緊數微者邪亦微;緊
數、浮、洪有力者,邪在陽分,即陽證也;緊數、浮、沉無力
「者,邪在陰分,即陰證也。」以緊數之脈,而兼見表證者,
其為外感無疑,即當治從解散。然內傷之脈,亦有緊
數者,但內傷之緊,其來有漸;外感之緊,發於陡然,以
此辨之,最為切當。其有似緊非緊,但較之平昔稍見
滑疾而不甚者,亦有外感之證。此其邪之輕者,或以
初感而未甚者,亦多見此脈,是又不可不兼證而察
之也。若其和緩而全無緊疾之意。則脈雖浮大。自非
外邪之證。
按:陶節庵曰:「夫脈浮當汗,脈沉當下,固其宜也。然其脈雖浮,亦有可下者,謂邪熱入腑,大便難也,設使大便不難,豈敢下乎?其脈雖沉,亦有可汗者,謂少陰病身有熱也,設使身不發熱,豈敢汗乎?若此之說,可見沉有表,而浮亦有裏也。」《風寒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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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病傷寒者,本由寒氣所傷,而風即寒之帥也。但以
風寒分氣令,則風主春而東,寒主冬而北;以風寒分
微甚,則風屬陽而淺,寒屬陰而深。然風送寒來,寒隨
風入,透骨侵肌,本為同氣。故凡寒之淺者,即為傷風;
風之深者,即為傷寒;而不淺不深,半正半邪之間者,
即為瘧疾。其有留於經絡,而肢體疼痛者,則為風痹,
然則傷風也,傷寒也,瘧疾,風痹也,皆風寒之所為也。
觀《靈樞·九宮八風篇》及歲露論所載,俱甚言虛邪賊
風之為害,口問篇言風成為寒熱,此皆指風為寒邪
也。即如冬傷於寒者,宜乎其為傷寒也。若春夏秋三
時之感冒,則孰非因寒,亦孰非因風而入之。故仲景
曰:「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因」表中,風寒入裏,
則不消矣。未有溫覆而尚不消散者,豈非風寒本為
同氣乎?《內經》曰:「謹候虛風而避之。」故聖人日:「避邪虛之道,如避矢石然,邪勿能害」,此之謂也。此杜漸防微
之道也。
《傷寒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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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傷寒為病,蓋由冬令嚴寒,以水冰地坼之時,最多殺厲之氣,人觸犯之,而即時病者,是為正傷寒」,此即
陰寒直中之證也。然惟流離窮困之世多有之。若時
當治平,民安飽煖,則直中之病少見,此傷寒之一也。
其有冬時感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營衛之間,至春
夏時,又遇風寒,則邪氣應時而動,故在春則為溫病,
「在夏則為暑病。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者,皆由冬時觸寒所傷,故隨氣傳變,本非即病。正傷寒之屬,所當因其寒熱而隨證調治之,此《傷寒》之二也。又有時行之氣者,如春時應煖而反寒,夏時應熱而反涼,秋時應涼而反熱,冬時應寒而反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是即
時行之病,感冒虛風,不正之氣,隨感隨發,凡稟弱而
不慎起居,多勞倦者多犯之,此「傷寒」之三也。凡此三
者,皆傷寒之屬,但其病有不同,治有深淺,苟不能辨,
則必致悮人。
《六經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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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無己曰:「熱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傳至少陰,則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傳至厥陰而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故也。凡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肝居下部,而邪居之,則木火相犯,所以邪上撞心;木邪乘土,則脾氣受傷,所以饑不欲食,食即吐蚘;脾土既傷,而復下之,則脾氣愈虛,所以」利不止。
正陽明腑病者,由表而傳裏,由經而入腑也。邪氣既
深,故為潮熱自汗,讝語發渴,不惡寒反惡熱,揭去衣
被,揚手擲足,或發斑黃狂亂,五六日不大便,脈滑而
實,此實熱已傳於內,乃可下之。若其脈弱無神,或內
無痞滿實堅等證,又不可妄行攻下。
太陽證似少陰者,以其發熱惡寒而脈反沉也。
少陰證似太陽者,以其惡寒脈沉而反發熱也。
仲景曰:「太陽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身體疼痛,若不瘥者,當救其裏,宜四逆湯。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宜麻黃附子細莘湯。」按此二證,謂在太陽,其脈當
浮而反沉者,因正氣衰弱,裏虛而然,故當用四逆湯,
此裏虛不「得不救也。病在少陰,證當無熱,而反熱者,因寒邪在表,猶未傳裏,故當用麻黃附子細莘湯,此表邪不得不散也。」此二證者,均屬脈沉發熱,但其有
頭疼,故為太陽病,無頭疼,故為少陰病。但在少陰而
反發熱者,以表邪浮淺,可以汗解,其反猶輕;在太陽
而反脈沉者,以正氣衰微,難施汗下,其反為重。由此
觀之,可見陽經有當溫裏者,故以生附配乾薑,補中
自有散意;陰經有當發表者,故以熟附配麻黃,發中
亦有補焉。此仲景求本之治,其他從可知矣。
《傳經合病併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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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傳變,不可以日數為拘,亦不可以次序為拘,如
《內經》言:「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之類,蓋言傳
經之大概,非謂凡患傷寒者,必皆如此也。蓋寒邪中
人,本無定體,觀陶節庵曰:風寒之初中人也無常,或
入於陰,或入於陽,非但始太陽,終厥陰也。或自太陽
始,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邪氣衰不傳而愈者,亦有
「不罷再傳者;或有間經而傳者,或有傳至二三經而止者;或有始終只在一經者,或有越經而傳者,或有自少陽陽明而入者;或有初入太陽,不作鬱熱,便入少陰而成真陰證者。所以凡治傷寒,不可拘泥,但見太陽證便治太陽,但見少陰證便治少陰,但見少陽陽明便治少陽陽明,此活法也。」又有合病、併病之證。
曰:合病者,兩經或三經齊病不傳者,為合病。併病者,
一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者,為併病。所以有太陽陽
明合病,有太陽少陽合病,有陽明少陽合病,有三陽
合病。三陽若與三陰合病,即是兩感,所以三陰無合
併例也。即仲景亦曰:「日數雖多,但見表證,而脈浮緊者,猶宜汗之;日數雖少,但見裏證而脈沉實者,猶宜下之」,誠為不易之論。故不可執定日數,謂一二日宜
發表,三四日宜和解,五六日宜即下。若或不知通變,
因致悮人者多矣。故必真知其表邪未解,則當汗之;
真知其胃邪已實,方可下之;真知其陰寒邪勝,自宜
溫之;真知其邪實正虛,客主不敵,必須補之。但能因
機察變,原始要終,而纖悉無遺者,方是活人高手。
《陽證陰證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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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治傷寒,須先辨陽證陰證。若病自三陽不能解散,
而傳入三陰,則寒鬱為熱,因成陽證。蓋其初病,必發
熱頭痛,脈浮緊無汗,以漸而深,乃入陰經。此邪自陽
分傳來,愈深則愈熱,雖在陰經,亦陽證也。其脈必沉
實有力,其證必煩熱熾盛。此當攻裏,或清或下,隨宜
而用。若內不有熱,安得謂之陽證乎?
若初起本無發熱頭痛等證,原不由陽經所傳而徑
入陰分者,其證或厥冷、或嘔吐,或腹痛瀉利,或畏寒
不渴,或脈來沉弱無力,此皆元陽元氣之不足,乃為
真正陰證。《經》曰:「發熱惡寒發於陽,無熱惡寒發於陰。」此以傳經不傳經而論陰陽也。陰陽之治,又當辨其
虛實如左。
治《傷寒》,凡陽證宜涼、宜瀉,陰證宜補、宜溫,此大法也。
但以經臟言陰陽,則陰中本有陽證,此傳經之熱邪
也;以脈證言陰陽,則陽中最多陰證,此似陽之虛邪
也。惟陰中之陽者易辨,而陽中之陰者為難知耳。如
發熱狂躁,口渴心煩喜冷,飲水無度,大便鞕,小便赤,
喉痛口瘡,聲粗氣急,脈來滑實有力者,此真陽證也。
「其有身雖熱而脈來微弱無力者,此雖外證似陽,實非陽證。」觀陶節庵曰:「凡發熱面赤煩躁,揭去衣被,脣口赤裂,言語善惡,不避親疎,虛狂假斑,脈大者,人皆不識,認作陽證。殊不知陰證不分熱與不熱,須憑脈下藥,至為切當。不問脈之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陰脈,不可與涼藥,服之必死,急與五積散通解表裏之寒,甚者必須加薑附以溫之。」又曰:「病自陽分傳入三陰者,俱是脈沉,妙在指下有力無力。中分有力者,為陽、為實、為熱;無力者,為陰、為虛、為寒。」此節庵出人之見也。然以余觀之,大都似陽非陽之
證,不必謂其外熱煩躁微渴戴陽之類,即皆為陰證
也。但見其元陽不足,而氣虛於中,雖有外熱,即假熱
耳。設用清涼消耗,則中氣愈敗;中氣既敗,則邪氣愈
強,其能生乎?故凡遇此等證候,必當先其所急。人知
所急在病,而不知所急在命。元氣忽去,疾如絕絃,呼
吸變生,挽無及矣。
傷寒綱領,惟陰陽為最,此而有悮,必致殺人。然有純
陽證,有純陰證,是當定見分治也。又有陰陽相半證,
如寒之即陰勝,熱之即陽勝,或今日見陰而明日見
陽者有之,今日見陽而明日變陰者亦有之,其在常
人最多。此證盤珠膠柱,惟明哲者之能辨也。然以陰
變陽者多吉,以陽變陰者多凶,是又不可不察。
凡病人開目喜明。欲見人多譚者屬陽。閉目喜暗。不
欲見人。懶言者屬陰。
論曰:「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又曰:「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此陰陽乃以寒熱為言也。陽盛陰虛,言內
熱有餘,而外寒不甚也。夫邪必入腑,然後作熱,熱實
於內,即陽盛也。故再用溫熱以汗之,則死矣。陽虛陰
盛,言寒邪有餘,而畜熱未深也。夫邪中於表,必因風
寒。寒束於外。即陰盛也。故妄用沉寒以下之。則死矣。
所以陽盛者用桂枝則斃。陰盛者用承氣則亡。
《三陽陽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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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曰: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何
謂也?答曰: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正陽陽明者,胃家
實也;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胃中燥煩實,大便難
是也。問曰:何緣得陽明病?答曰:太陽病發汗,若下若
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乾燥,因轉屬陽明,內實大便
難,此名陽明也。問曰:陽明病外證云何?答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按:此三陽陽明之證,皆自經
傳腑,胃家之實證也。曰:太陽陽明者,邪自太陽傳入
於胃,其名脾約,以其小便數,大便鞕也。正陽陽明者,
邪自陽明本經傳入於腑,而邪實於胃也。少陽陽明
者,邪自少陽傳入於胃也。胃為腑者,猶府庫之府,「府」之為言聚也。以胃本屬土,為萬物所歸,邪入於胃,則
無所復傳,鬱而為熱,此由耗亡津液,胃中乾燥,或三
陽熱邪不解,自經而腑熱結所成,故邪入陽明胃腑
者,謂之實邪,土氣為邪,王於未申,所以日晡潮熱者,
屬陽明也。《論》曰:潮熱者實也,是為可下之證。又曰:潮
熱者,此外欲解也,可攻其裏焉。又曰:其熱不潮,不可
與承氣。此潮熱屬胃可知也。然潮熱雖為可攻。若脈
浮而緊。或小便難。大便溏。身熱無汗。此熱邪未全入
腑。猶屬表證。仍當和解。若邪熱在表而妄攻之。則禍
不旋踵矣。
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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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兩感於寒者,一日則太陽與少陰表裏俱病。凡頭痛、發熱惡寒者,邪在表;口乾而渴者,邪在裏;二日則陽明與太陰表裏俱病,身熱、目痛、鼻乾不眠者,邪在表;腹滿不欲食者,邪在裏;三日則少陽與厥陰表裏俱病。耳聾脅痛,寒熱而嘔者,邪在表;煩滿囊縮而厥水漿不入者,邪在裏。凡兩感者,或三日或六日,營衛不行,臟腑不通,昏不知人,胃氣乃盡,故當死也。」若此
兩感,雖為危證,然不忍坐視,其於拯溺救焚之計,所
不可免,但當細察其證,亦自有緩急可辨。若三陽之
「頭痛、身熱、耳聾、脅痛、惡寒而嘔,此在表者,不得不解於外;其三陰之腹滿口渴,囊縮讝語」,此在裏者,不得
不和其中。若其邪自外入而外甚於裏者,必當以外
為主治,而兼調其內。若其邪因虛襲,而元氣不支者,
速宜單顧根本,不可攻邪,但使元陽不敗,則強敵亦
將自解,其庶幾乎有可望也。此證變態非常,故不可
鑿言《方治》。
門人錢禎曰:「兩感者,本表裏之同病,似若皆以外感為言也,而實有未必盡然者,正以外內俱傷,便是兩感。今見有少陰先潰於內,而太陽繼之於外者,即縱情肆慾之兩感也;太陰受傷於裏,而陽明重感於表者,即勞倦竭力,飲食不調之兩感也;厥陰氣逆於臟,少陽復病於腑者,即七情不慎,疲筋敗血之兩感也。『人知兩感為傷寒,而不知傷寒之兩感,內外俱困,病斯劇矣。但傷有重輕,醫有知不知,則死生係之,或謂兩感證之不多見者,蓋亦見之不廣,而義有未達耳,其於治法,亦在乎知其由而救其本也』。」此言最切。此
病誠發人之未發,深足指迷,不可不錄。
表裏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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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邪在表,則表熱;陰邪在表,則表寒;陽邪在裏,則裏
熱;陰邪在裏,則裏寒;邪在半表半裏之間,而無定處,
則往來寒熱。
邪在表,則心腹不滿。邪在裏,則心腹脹痛。
邪在表則呻吟不安;邪在裏則躁煩悶亂。
邪在表則能食。邪在裏則不食。不欲食者。邪在於表
裏之間。未至於不能食也。
邪在表,則不煩不嘔;邪在裏,則煩滿而嘔。凡初見心
煩喜嘔,及胸膈漸生痞悶者,邪在表方傳裏也,不可
攻下。
「凡病本在表,外證悉具,而脈反沉微者,以元陽不足,不能外達也」,但當救裏,以助陽散陰為上策。
寒熱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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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氣在表」發熱者,表熱裏不熱也。宜溫散之。「邪氣在裏」發熱者,裏熱甚而達於外也。宜清之。
陽不足,則陰氣上入陽中而為惡寒,陰勝則寒也,宜
溫之。陰不足,則陽氣陷入陰中而為發熱,陽勝則熱
也,宜清之。
「寒熱往來者,陰陽相爭,陰勝則寒,陽勝則熱也。蓋熱為陽,寒為陰,表為陽,裏為陰;邪之客於表者為寒邪,與陽相爭則為寒慄;邪之傳於裏者為熱邪,與陰相爭則為熱躁。其邪在半表半裏之間者,外與陽爭則為寒,內與陰爭則為熱,或表或裏,或出或入,是以寒熱往來」,此半表半裏之證也。故凡寒勝者必多寒,熱
勝者必多熱。但審其寒熱之勢。則可知邪氣之淺深
也。
《論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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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仲景表汗之條,所用汗劑,不曰麻黃,則曰桂枝,此
寒邪初感溫散之妙法也。今後人以麻黃、桂枝為異
物而不敢用,而復有強為之釋者,謂此在仲景,乃為
隆冬直中陰寒者設耳,不知四時陰勝之邪,皆最宜
者也。嗚呼!仲景之下,再無仲景,可見醫中之品矣。
各經表證,凡有汗出不徹者,皆未足言汗。蓋邪未盡
去,其人必身熱不退,而仍覺躁煩,或四體痠疼,坐臥
有不安者,以汗出不徹故也。何從知之?但診其脈緊
不退,及熱時乾燥無汗者,即其證也,仍宜汗之。如果
汗透而熱仍不退,或汗後身熱愈甚者,是即所謂「陰陽交,魂魄離」,大凶之兆也。
凡汗之不徹者,其故有三:如邪在經絡筋骨,而汗出
皮毛者,此邪深汗淺,衛解而營不解,一不徹也;或以
十分之邪,而出五分之汗,此邪重汗輕,二不徹也;或
寒邪方去,猶未清楚,遽起露風,而因虛復感,此新舊
相踵,三不徹也。凡遇此者,當辨其詳,而因微甚以再
汗之。
凡既愈復熱者,其故有四:或以邪氣方散,胃氣未清,
因而過食者,是為食復,此其一也。或以表邪方解,原
不甚虛,有過慎者,輒加溫補,是誤補而復,此其二也。
若此二者,所謂食入於陰,長氣於陽,以致衛氣復閉,
陽邪復聚而然,表邪既復,仍宜汗也。又或有以新病
方瘳,不能調攝,或勞傷脾陰,因而復熱者,是名勞復,
此其三也。或不慎房室,因而再感者,是名「女勞復」,此
其四也。若此二者,所謂陰虛者,陽必湊之而然,此則
或從補,或從汗,當因變制,宜權其緩急而治分虛實
也。
取汗之法,當取於自然,不宜急暴,但服以湯劑,蓋令
溫煖,使得津津微汗,稍令久之,則手足俱周,遍身通
達,邪無不散矣。若一時逼之,致使如淋如洗,則急遽
間,衛氣已達,而營氣未周,反有不到之處,且恐大傷
元氣,非善法也。余嘗見有子病者,其父母愛惜之甚,
欲其速愈,且當溫煖之令,覆以重被,猶恐不足,而以
身壓其上。子因熱極呼叫其父母曰:「猶未也。須再出些方好。」及許久放起。竟致亡陽而斃。是但知汗出何
妨,而不知汗之殺人。此強發之鑑也。
又有邪本不甚,或挾虛年衰,感邪等證,醫不能察,但
知表證宜解,而發散太過;或誤散無效,而屢散不已,
而即被其害者有之;或邪氣雖去,遂致胃氣大傷,不
能飲食,而羸憊不振者有之,此過汗之戒也。
凡發汗太過,一時將致亡陽,或身寒而慄,或氣脫昏
沉等候,速宜煎獨參湯一兩許飲之。或甚者,以四味
回陽飲速為挽回,庶可保全,否則恐致不救。
脈有忌汗者。如《傷寒論》曰:「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不可發汗。弦為陽運,微為陰寒,上實下虛,意欲得溫。微弦為虛,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慄不能自還。傷寒四五日,脈沉而喘滿,沉為在裏,不可汗,汗亡津液,必大便難而讝語。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以亡陽故也。」傷寒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
「虛,不可更發汗、更吐下也。尺脈弱而無力者,切不可汗下;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按
以上忌汗諸脈,可見仲景大意。故凡治傷寒,但見脈
息微弱,及沉細無力者,皆不可任意發汗。然欲去外
邪,非汗不可。而仲景云:「脈微弱者,不可發汗。」夫脈弱
非陽,既不可用寒涼;而寒邪在表,又不可用攻下,然
則舍汗之外,又將何法以治此表邪乎?不知溫中即
可以散寒,而強主即可以逐寇,此仲景之意,豈不盡
露於言表,而明悟者當心會之矣。「且凡病外感,而脈見微弱者,其汗最不易出,其邪最不易解,何也?正以元氣不能托送,即發亦無汗,邪不能解,則愈發愈虛,而危亡立至矣。」夫汗本乎血,由乎營也;營本乎氣,由
乎中也。未有中氣虛而營能盛者,未有營氣虛而汗
能達者。脈即營之外候,脈既微弱,元氣可知。元氣愈
虛,邪愈不解。所以陽證最嫌陰脈,正為此也。故治此
者,但遇脈息微弱,正不勝邪等證,必須速固根本,以
杜深入,專助中氣,以托外邪。必使真元漸充,則脈必
漸盛,「自微細而至滑大,自無力而至有神,務令陰脈轉為陽脈,陰證轉為陽證。斯時也,元氣漸充,方是正復邪退,將汗將解」之佳兆。故凡治表邪之法,有宜發
散者,有宜和解者,有宜調補營衛者。如果邪實而無
汗,則發散為宜;有汗而熱不除,則和解為宜;元氣虛
而邪不能退,則專救根本,以待其自解,自汗為宜。此
《逐邪三昧》萬全之法也。今有庸流。但見其外。不見其
內。每不論證之陰陽。脈之虛實。但知寒涼可以退熱。
但知發散可以解表。不知元陽一敗。則土崩瓦解。立
見潰矣。
《論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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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證,有不當吐而吐者,必邪熱乘虛入胃,故致內
煩也。
宿食在上脘者。當吐之。
凡用藥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寸脈弱而無力者,切忌用吐。
《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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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傷寒,最宜慎下。若脈息無力,及表證未罷者,不
可亂投湯劑,下之為逆。
陰虛水虧,虛煩虛躁者,不可下。重亡其陰,無生理矣。
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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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治傷寒,須看兩目,或赤或黃,赤者為陽證。若兼六
脈洪大有力,或躁而渴者,其熱必甚,輕則三黃石膏
湯,重則大承氣湯之類主之。
凡目色青白,而無昏冒閃爍之意者,多非火證,不可
輕用寒涼。
眼眵多結者,必因有火。蓋凡有火之候,目必多液,液
乾而凝,所以為眵。即如肺熱甚則鼻涕出,是亦目液
之類也。
目睛上視者,謂之「戴眼」,此屬足太陽經之證。蓋太陽
為目之上綱,而與少陰為表裏,少陰之腎氣大虧,則
太陽之陰虛血少,故其筋脈燥急,牽引而上。若直視
不轉者,尤為凶候。欲治此者,速當以培陰養血為主。
今人不知,皆云為風。若用風藥,則陰愈虛,血愈燥矣。
其有不顛覆者,未之有也。
舌色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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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為心之官,本紅而澤。凡傷寒三、四日已後,舌上有
胎,必自潤而燥,自滑而濇,由白而黃,由黃而黑,甚至
焦乾,或生芒刺,是皆邪熱內傳,由淺入深之證也。故
凡邪氣在表,舌則無胎;及其傳裏,則津液乾燥,而舌
胎生矣。若邪猶未深,其在半表半裏之間,或邪氣客
於胸中者,其胎不黑不澀,止宜小柴胡之屬以和之。
若陽邪傳裏,胃中有熱,則舌胎不滑而澀,宜梔子豉
湯之屬以清之。若煩躁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
湯之類主之。大都舌上黃胎而焦澀者,胃腑有邪熱
也,或清之,或微下之。《金匱要略》曰:「舌黃未下者,下之黃自去。」然必大便燥實,脈沉有力而大渴者,方可下
之。若微渴而脈不實,便不堅,胎不乾「燥芒刺者,不可下也。其有舌上黑胎而生芒刺者,則熱更深矣,宜涼膈散、承氣湯、大柴胡之屬,酌宜下之。若胎色雖黑,滑而不澀者,便非實邪,亦非火證,非惟不可下,且不可清也。」此辨舌之概,雖云若此,然猶有不可概論者。
按《傷寒》諸書皆云「心為君主之官,開竅於舌。心主火,腎主水,黑為水色,而見於心部,是為鬼賊相刑,故知必死。」此雖據理之談,然實有未必然者。夫五行相制,
難免無剋,此其所以為病,豈因剋為病,便為必死?但
當察其根本何如也。如黑色連地,而灰黯無神,此其
本原已敗,死無疑矣。若舌心焦黑,而質地紅活,未必
皆為死證。陽實者清其胃火,火退自愈,何慮之有?其
有元氣「大損,而陰邪獨見者,其色亦黃黑;真水涸竭者,其舌亦乾焦。」此腎中水火俱虧,原非實熱之證。欲
辨此者,但察其形氣脈色,自有虛實可辨,而從補從
清,反如冰炭矣。故凡以焦黑乾澀者,尚有非實非火
之證。再若青黑少神,而潤滑不燥者,則無非水乘火
位虛寒證也。若認此為火,而苦寒一投,則餘燼隨滅
矣。故凡見此者。但當詳求脈證。以虛實為主。不可因
其焦黑而執言清火也。《傷寒》固爾。諸證亦然。
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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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傷寒欲飲水,因內水消竭,欲得外水自救。若大渴
欲飲一升,止可與一椀,常令不足,不可太過。若恣飲
過量,使水停心下則為水結胸,留於胃則為噎、為噦,
溢於皮膚則為腫,畜於下焦則為癃,滲於腸間則為
利下,皆飲水太多之過也。又不可不與,又不可強與,
故曰:「若還不與非其治,強飲須教別病生」也。
「凡陽明病,口燥,但欲漱水而不欲嚥者,以熱在經而裏無熱也,必將為衄,不可與涼藥。」蓋飲水一證,本以
內熱極而陽毒甚者,最為相宜。若似乎止宜於實邪,
不宜於虛邪也。而不知虛證亦有不同,如陽虛無火
者,其不宜水,無待言也。其有陰虛火盛者,元氣既弱,
精血又枯,多見舌裂脣焦,大渴喜冷,三焦如焚,二便
閉結等證,使非藉天一之精,何以濟燃眉之急?故先
宜以冰水解其標,而繼以甘溫培其本,水藥兼進,無
不可也。其有內真寒,外假熱,陰盛格陽等證,察其元
氣,則非用甘溫,必不足以挽回,察其喉舌,則些微辛
熱,又不可以近口。有如是者,則但將甘溫大補之劑,
或單用人參煎成湯液,用水浸極冷而飲之,此以假
冷之味,解上焦之假熱,而真溫之性,復下焦之真陽,
是非用水,而實亦用水之意。余用此活人多矣,誠妙
之甚者也。惟是假熱之證,則證雖熱而脈則微,口雖
渴而便則不閉者,此而欲水,必不可與,若誤犯之,則
其敗泄元陽,為害不小,有不可不慎也。
三陽陰證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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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太陽膀胱經病。凡發熱頭痛,腰脊強,肩背痛,脈浮緊者,是皆太陽證也。若肩背畏寒,惡心欲嘔;或眼目無神,不欲見人,喜暗畏明,眼眶酸澀;或喜向壁臥;或戴眼上視;或頭傾身痛甚;或顏色清白,隱見青黑;或丹田無力,息短聲微,氣促而喘;或咽中閉塞;或角弓發痙;或小水清白;或失小便;或小便短赤,而內不喜」冷。凡脈見浮空無力。或沉緊細弱者。皆太陽合少陰
之陰證也。
「足陽明胃經之病。凡發熱頭目痛,不得眠,脈長而數者,本皆陽明證也。若面鼻惡寒,面色青白,或鼻尖冷,口氣不熱,或脣口青白微黑,或氣短聲微,鼻息不長,懶於言語,或戴陽面赤昏沉,困倦多眠,或煩躁面赤,身熱虛狂,假斑,脈反微細無力,或身雖發熱,反欲得衣,或口渴不欲飲水,并水漿不入,或惡寒寒慄,惡心」嘔逆。或肉瞤心悸。或動氣見於胸腹。或四肢無力,身
重懶於舉動。或手足自冷。或肌肉之間以手按之殊
無大熱。或大便不實,自利腹痛。凡脈見浮長無力,或
短細結促者,皆陽明合太陰之陰證也。
足少陽膽經之病,「凡發熱頭耳牽痛,脅肋痛,往來寒熱,脈見弦數者,本皆少陽證也。若身雖微熱,而時作時止,時多畏寒,或耳聾,或頭運,或眼目羞澀,或多驚怯恐畏,或嘔苦吐酸,或惡心喜煖,或爪青筋急囊縮,或厥逆下利腸鳴,小腹痛。凡脈見弦數無力,而沉細微弱者,少陽合厥陰之陰證也。」以上乃「三陽經」之陰證。陰證者,即陽虛之證也,皆大
忌寒涼剋伐之藥,妄用即死。余恐將來復有如李子
建之流者,故特揭而出之,用為提醒後人之鑑云。
《再論陰證陽證及李子建傷寒十勸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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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間死生消長之道,惟陰陽二氣盡之。而人力挽
回之權,亦惟「陰陽」二字盡之。至於傷寒一證,則尤切
於此,不可忽也。但傷寒之陰證陽證,其義有二。所謂
二者,曰經有陰陽,證有陰陽也。經有陰陽,則三陽為
陽證,三陰為陰證。證有陰陽,則實熱為陽證,虛寒為
陰證。凡經之陰陽,則有寒有熱,故陽經亦有陰證,陰
經亦有陽證。證之陰陽,則有假有真,故發熱亦有陰
證,厥逆亦有陽證。此經自經而證自證,乃傷寒中最
要之綱領,不可混也。而今之醫流,多不明此,故每致
混指陰陽,肆行剋伐,殺人於反掌之間,而終身不悟,
深為可慨。原其由然,非無所本,蓋本於李子建之《傷
寒十勸》。十勸之中,惟八勸曰:「病已在裏,不可發汗。」九
勸曰「飲水不可過多」;十勸曰「病後當忌飲食、房勞。」凡
此三者,皆為得理,然亦人皆知之,無待其為勸矣。此
外七勸則悉忌溫補。如一勸云,「傷寒頭痛及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若此一說,以陽經之表病,認為
內熱之陽證,治以寒涼,必殺人矣。觀仲景治太陽經
傷寒,頭痛,發熱無汗者,用麻黃湯;頭痛發熱,汗出惡
風者,用桂枝湯。太陽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身體疼痛
者,當救其裏,用四逆湯。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出
汗則愈,宜麻黃湯。凡此之類,豈非皆用熱藥以治陽
經之頭疼發熱乎?且凡寒邪之感人,必先入三陽之
表,所以為頭疼發熱等證,使於此時,能用溫散,則淺
而且易。故岐伯曰:「發表不遠熱。」是誠神聖心傳之旨,
惟仲景知之,故能用溫散如此,是豈果陽經之病,便
是陽證耶?經證不明,而戒用溫熱,最妄之談,此其一
也。又二勸曰:傷寒必須直攻毒氣,不可補益。若據此
說,則凡是傷寒,盡皆實證,而必無虛矣。何岐伯曰:邪
之所湊,其氣必虛。又曰:寒則真氣去,去則「虛,虛則寒搏於皮膚之間。」又觀仲景論傷寒之虛證、虛脈,及不
可汗、吐、下者,凡百餘條。此外如東垣、丹溪、陶節庵輩,
所用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易元等湯,則其宜否
溫補,概可知矣。矧!今之人,凡以勞倦七情,色慾過度,
及天稟薄弱之流,十居七、八。使以此輩一旦因虛感
邪,若但知直攻毒氣,而不顧元陽,則寇未逐而主先
傷,鼠未投而器先破,顧可直攻無忌乎?凡受斯害,死
者多矣。妄談之甚,此其二也。又《三勸》曰:「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胃藥。」據此一說,則凡見傷寒不食者,
皆是實熱證,而何以仲景有曰:陽明病不能食,攻其
熱必噦,所以然者,胃中虛冷故也。又曰:「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飲,而反吐者,以其發汗令陽氣微,膈氣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也。」又曰:「食穀欲嘔者,屬陽明也,吳茱萸湯主之。」若此
之類,豈非皆寒證之宜溫者耶?但傷寒之熱證,固不
能食,而寒證之不食者尤多,以中寒而不溫脾,則元
陽必脫而死矣。此妄談之三也。又《四勸》曰:「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煖藥。」據所云亦有熱證,則寒
證居多矣。寒痛既多,則何不曰「不可輕服寒涼藥,而特以溫煖為禁者何也?獨不見仲景之治腹痛,有用真武湯者,有用通脈四逆湯者,有用四逆散加附子者,有曰手足厥冷,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膀胱關元也。」使以此證而亦忌溫煖,則寒在陰分,能無斃乎?
此妄談之四也。再如五勸之「傷寒自利,不可例服補藥、煖藥、止瀉藥;六勸之禁用艾火;七勸之手足厥冷,不可例作陰證」等說。總屬禁熱之談。余亦不屑與之
多辨,但摭取聖賢成法,明哲格言,再悉於此,用救將
來,是誠今日之急務也。因詳考仲景《傷寒論》,見其所
列三百九十七法,而脈證之虛寒者,一百有餘;一百
一十三方,而用人參者二十,用桂、附者,五十有餘。又
東垣曰:「實火宜瀉,虛火宜補。」又薛立齋曰:大凡元氣
虛弱而發熱者,皆內真寒而外假熱也。凡若此者,豈
皆余之杜撰耶?豈子建諸人一無所見耶?若無所見,
胡可妄言?若有所見,胡敢妄言?今觀彼《十勸》之中,凡
禁用溫補者,居其八九,而絕無一言戒及寒冷,果何
意哉?以致末學認為聖經,遂悉以陰證作陽證,悉以
虛證作實證,但知涼瀉之一長,盡忘虛寒之大害。夫
生民元氣足者,其幾能堪此潛消暗剝之大盜乎?嗟
嗟!何物匪才,敢言十勸。既不能蒐羅訓典,明析陰陽;
又不能揣摩實虛,原始要終,總弗求「陽德之亨,全不識冰霜之至。後學者多被所愚,致造終身之孽,無辜者陰受其戮,詎思冤魂可憐。」余言及此,能不轉慈悲
為憤怒,借筆削為箴規。獨思深詆先輩,豈出本心?亦
以目擊多艱,難勝嗚咽,實亦有為而云然。蓋以久感
之餘,復有所觸。適一契姻,向以中年過勞,因患勞倦
發熱,余為速救其本,已將復元,忽遭子建之徒,堅執
十勸以相抗。昧者見其發熱,反為左袒,不數劑而遂
死,因并往日見聞,倍加傷慘,誠可痛可恨也!子建子
建!吾知多冤之積於爾者久矣,故悉此論,以解爾此
後之冤孽。爾若有知,尚知感否?
《論傷寒古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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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傷寒治法,必當先知經絡次序。如一日在太陽,則為發熱頭痛等證;二日在陽明,則為目痛鼻乾、不眠等證;三日在少陽,則為耳聾脅痛、寒熱口苦等證;四日在太陰,則為腹滿自利等證;五日在少陰,則為舌乾口燥等證;六日在厥陰,則為煩滿囊縮等證,此《傷寒》傳經之大概也。然病有不同,證有多變,故不可以」一定之法,鑿鑿為拘。今人有不知通變者,每按日按
經,執方求治,則證多不合,益見其難矣。即如發熱無
汗頭痛者,宜於發汗,本太陽經之證治也。然仲景曰:
「陽明病外證云何?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此陽明之發熱也;曰:陽明病,反無汗,而小便利,嘔而欬,手足厥者,必苦頭痛,此陽明之無汗」頭痛也。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此少陽之頭痛發熱也。
凡三陽皆為表證,而惟少陽,則曰半表半裏,不可發
汗。然法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此三經皆受病,
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豈非少陽亦所當汗乎?此三
陽之治,宜乎若此,至於三陰,則亦有若此者。如曰:「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曰:「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宜麻黃附子細莘湯。」曰:「厥陰證,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裏,乃攻其表,溫裏四逆湯,攻表桂枝湯。」凡此皆三陰之發熱,三陰之當汗者也。
至於下證,則惟獨少陽為半表半裏之經,若下之,恐
邪氣「乘虛內陷,故不可攻。」其他五經皆有下證。由此
觀之,則三陽何嘗無裏證,三陰何嘗無表證?故善治
者,但見表邪未解,即當解表;若表證未解,不可攻裏
也;但見裏證已具,即當攻裏;若裏證未實,尚宜和解
也。或汗、或和、或下,但當隨證緩急而用得其宜,即古
今畫一之法也。
《論古法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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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可執滯。觀仲景以麻黃湯
治太陽經發熱頭痛,脈浮無汗之傷寒,而陽明病脈
浮無汗而喘者亦用之;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
者亦用之。此麻黃湯之通變也。又如桂枝湯,本治太
陽經發熱汗出之中風,而陽明病如瘧狀,日晡發熱,
脈浮虛宜發汗者亦用之;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
「當以汗解者,亦用之。太陰病脈浮,可發汗者亦用之。厥陰證下利,腹脹滿,身疼痛,宜攻表者,亦用之。」此桂
枝湯之通變也。又如小柴胡湯,本治少陽經脅痛乾
嘔,往來寒熱之傷寒,而陽明病潮熱胸脅滿者亦用
之。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腹滿脅痛,不得汗,身面悉黃,
潮熱等證,亦用之。婦人中風,續得寒「熱,經水適斷,熱入血室,如瘧狀者亦用之」,此小柴胡湯之通變也。由
此觀之,可見仲景之意,初未嘗逐經執方,而立方之
意,多有言不能悉者,正神不可以言傳也。所以有此
法未必有此證,有此證未必有此方,即仲景再生而
欲盡踵其成法,吾知其未必皆相合,即仲景復言而
欲盡吐其新方,吾知其未必無短長。於戲!方烏足以
盡變,變胡可以定方。但使學者能會仲景之意,則亦
今之仲景也。又何必以仲景之方為拘泥哉。余故曰:
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當執滯也。雖然此變通二字,
蓋為不能通變者設。而不知斯道之理,又自有一定
不易之要焉。苟不知要,而強借通變為譚柄,則胡猜
亂道,妄識《經》權,反大失通變之旨矣。
《麻黃桂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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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傷寒論》曰:「太陽病,頭痛,發熱,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無汗而喘者,名為傷寒,麻黃湯主之。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桂枝湯主之。」此以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故用麻黃湯;有汗脈緩者
為中風,故用桂枝湯。是其辨也。又曰:桂枝本為解肌,
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常須識此,
勿令誤也。然何以又曰: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
當以汗解,宜桂枝湯。陽明病曰:「晡所發潮熱,脈虛浮者,宜發汗,發汗宜桂枝湯。」是豈桂枝為止汗者耶?但
麻黃湯無芍藥而用麻黃,桂枝湯無麻黃而用芍藥,
蓋桂枝性散,芍藥性斂,以芍藥從桂枝,則桂枝不峻,
以桂枝從芍藥,則芍藥不寒。然以芍藥之懦,終不勝
桂枝之勇,且芍藥能滋調營氣,適足為桂枝取汗之
助,故桂枝湯亦是散劑,但麻黃湯峻而桂枝湯緩耳。
故凡寒邪深固者,恐服桂枝不能解表,則反以助熱。
所以脈緊無汗者,宜麻黃不宜桂枝。若脈浮緩有汗,
或浮弱者,以其風邪尚淺,宜桂枝不宜麻黃也。此麻
黃湯為發表之第一,而桂枝湯則解表之次者也。今
時醫不能察此,但聞汗不出者,不可與桂枝,便謂桂
枝能止汗,誤亦甚矣。而不知止汗在芍藥,不在桂枝
也。但桂枝性溫,能強衛氣,如《內經》曰:「陰氣有餘,為多汗身寒。」仲景曰:極寒反汗出者,此亡陽而汗也。助陽
乃可以止汗,則正宜用桂枝矣。
又《傷寒論》以太陽病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汗出脈緩
者為中風。此風寒之辨也。然大青龍湯《證治》曰:「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是豈非太陽中風,亦有脈緊無汗者耶?
可見風之與寒,本不相遠,但風邪淺而寒邪深耳,淺
屬陽而深屬陰耳。且近見外感寒邪者,率皆傷寒發
熱、脈緊無汗等證。至於中風一證,謂其脈緩有汗,而
復發熱者,其病本不多見,即有之,亦必外因者少,而
內因者多也。倘學者以「風寒」二字,及麻黃桂枝二湯,
必欲分其陰陽同異而執以為辭,則失之遠矣。
===
《論今時皆合病併病》
===
余究心傷寒已久,初見合病併病之說,殊有不明,而
今始悉之。夫所謂合病者,乃二陽三陽同病,病之相
合者也。併病者,如太陽先病不解,又併入陽明少陽
之類也。觀仲景曰:二陽併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
下。按:此云轉屬陽明,則自太陽而來可知也。云太陽
「病證不罷,則二經皆病可知也。」凡併病者,由淺而深,
由此而彼,勢使之必然也。此合病併病之義,而不知
者皆以此為罕見之證,又豈知今時之病,則皆合病
併病耳。何以見之?蓋自余臨證以來,凡診傷寒,初未
見有單經挨次相傳者,亦未見有表證悉罷,止存裏
證者。若欲依經如式求證,則未見有如式之病,而方
治可相符者,所以令人致疑,愈難下手,是不知「合病併病」之義耳。今列其大略如左。
「合病」者,乃兩經三經同病也。如初起發熱惡寒,頭痛
者,此太陽之證,而更兼不眠,即太陽、陽明合病也;若
兼嘔惡,即太陽、少陽合病也;若發熱不眠,嘔惡者,即
陽明少陽合病也。若三者俱全,便是三陽合病。三陽
合病者,其病必甚。
三陽與三陰,本無合病。蓋三陽為表,三陰為裏,若表
裏同病,即兩感也。故凡有陰陽俱病者,必以漸相傳
而至,皆併病耳。此亦勢所必至,非合病兩感之謂。
併病與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齊病也。併病者,一經
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如太陽先病,發熱頭
痛,而後見目痛、鼻乾不眠等證者,此太陽併於陽明
也。或後見耳聾、脅痛、嘔而口苦等證者,此太陽併於
少陽也。或後見腹滿、嗌乾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太陰
也。或後見舌乾、口燥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少陰也。或
後見煩滿、囊縮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厥陰也。若陽明
併於三陰者,必鼻乾、不眠而兼三陰之證;少陽併於
三陰者,必耳聾、嘔苦而兼三陰之證。陰證雖見於裏,
而陽證仍留於表,故謂之「併。」凡患傷寒而始終熱有
不退者,皆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則表裏皆
愈,豈非陰陽相併之病乎?今之傷寒,率多併病,若明
此理,則自有頭緒矣。治此之法,凡併病在三陽者,自
當解三陽之表。如邪在太陽者,當知為陽中之表,治
宜輕清;邪在陽明者,當「知為陽中之裏,治宜厚重;邪在少陽者,當知為陽中之樞,治宜和解。」此雖解表之
大法,然余仍有心法,詳載《新方八略》中。故或宜溫散,
或宜涼散,或宜平散,或宜補中而散,是又於陰陽交
錯之理,有不可不參合而酌用者,皆治表之法也。至
於病入三陰,本為在裏,如太陰為陰中之陽,治宜微
溫;少陰「為陰中之樞,治宜半溫;厥陰為陰中之陰,治宜大溫,此陰證之治略也。然病雖在陰,而有兼三陽之併病者,或其邪熱已甚,則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解,則仍當散邪。蓋邪自外入,則外為病本,拔去其本,則裏病自無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若表
邪不甚,而裏證為急,又當先救其裏。蓋表裏之氣,本
自相關,惟表不解,所以裏病日增;惟裏不和,所以表
邪不散,此所以治裏亦能解表也。但宜表宜裏,或此
或彼之間,則自有緩急先後,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
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知病之藪,而獨見其必勝之
機耳。此又陰陽併病之治略也。惟是病既在陰,必關
於臟,臟氣為人之根本,而死「生係之。故凡診陰證者,
必當細察其虛實,而補瀉寒熱,弗至倒施,則今時之
治要,莫切乎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