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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交誼典 第九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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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嫌疑部總論
禮記
〈曲禮 禮運 坊記〉
春秋公羊傳
〈莊公元年〉
春秋穀梁傳
〈昭公十有三年〉
冊府元龜
〈避嫌〉
朱子語類
〈力行〉
胡大初晝簾緒論
〈遠嫌篇〉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 宋王回
嫌疑部藝文二
〈詩〉
君子行 魏曹植
嫌疑部紀事
嫌疑部雜錄
交誼典第九十二卷
嫌疑部總論
〈嫌疑不獨交誼中有之然交際之間防範為要故立部於茲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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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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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禮》者所以決嫌疑,
〈疏〉
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服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也。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引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
〈集說〉
藍田呂氏曰:「嫂叔不通問,嫂叔無服。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燕不以公卿為賓,以大夫為賓,此所以決嫌疑也。」馬氏曰:「宗廟之儀,迎牲而不迎尸;燕之禮,宰夫為獻主,而以大夫為賓,所以斷君臣之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別男女之嫌。凡為此者,所以決嫌疑也。」費氏曰:「事不能無嫌疑,理之自然也。聖人制禮以決之,而人處嫌疑之際,無不得其當,如男女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之類是也。」長樂陳氏曰:「《易》曰:『陰疑於陽』。又曰:『為其嫌於無陽』。《燕義》曰:『不以公卿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蓋兩物相似為疑,以此兼彼為嫌。」「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
〈疏〉
此一節明「不干人私并遠嫌」之法,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併立,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當其中間出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
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
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
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注〉
皆為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群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
〈疏〉
自此至「弗與為友」,總明遠嫌之法。「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外言、內言,謂男職在官政,女職在織紝,各有限域,不得濫預。女子,婦人通稱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是也;一是許嫁時繫纓。《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註:「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是也。蓋以五采為之,其制未聞。又《內則》曰:「婦事舅姑,紟纓。」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為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鄭註《喪服》云:「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女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鄭引《公羊傳》見莊元年,證女子有別宮也。熊氏云:「鄭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兄弟弗與同席、同器,未嫁亦然。」〈集說〉
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者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於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
「姆教之,處於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長樂陳氏曰:「《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內外,故《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長可知矣。《道路》男子由左,婦人由右,則閨門可知矣。然同藏唯七十可也,親授唯喪、祭可也,通問唯援溺可也,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此內外之辨也。然內言不出而有所謂出」 ,外言不入而有所謂入。《周官》:「內小臣達王后之好事於四方」 ,則內言出於梱矣。「內宰以陰禮教六宮」 ,則外言入於梱矣。蓋先王制禮,為嫌疑無別而已。嫌疑有以別,雖內言之出,外言之入可也。
父子不同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
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
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
姓則卜之,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為友。
〈注〉
父子不同席,異尊卑也。男女有媒,往來傳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有禮,乃相纏固,故必受幣。《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日月以告君也。《婚禮》凡受女之禮,皆於廟為神席,以告鬼神,謂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會賓客,厚重慎也。不取同姓,為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世無本繫,故卜之。「寡婦之子弗友」,辟嫌也。「有見」,謂有奇才,卓然眾人所知。
〈集說〉
馬氏曰:「坐則異席,居不同宮者,著父子之位也。禮者以為民坊也。非行媒不相知名,所以遠嫌也。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致敬也。遠嫌致敬,則安有《桑中》之奔,溱洧之亂乎?明而尊者莫如君,書日月以詔之;幽而嚴者莫如鬼神,致齋戒以告之;近而親者莫如鄉黨僚友,為飲食以命之,所以備禮而厚其別也。」金華邵氏曰:「上言兄弟不同席而坐,所以遠嫌;此言父子不同席,所以嚴分,言雖同而意則異也。夫婦之合,在謹其始,始之不謹,則其合易離。有行媒而後知名,受幣而後交親,庶乎行之以禮矣。然必日月告君,以示不失時,齋戒告鬼神,以示不敢專,召鄉黨僚友以示同其慶。如是而後男女之別。厚取妻不」取同姓,買妾必卜其姓,又所以重宗也。人之同姓,其始皆一宗耳。其後譜系派別,支族分散,遂以為非親。苟自其宗而推之,安知其不與吾為姊妹也,與吾為姪娣也,豈不害教乎?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
〈注〉
「進左後右」,《遠嫌》也。
〈疏〉
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使形微相背,若進右手則近相嚮,故後右手以遠嫌也。
《禮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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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
〈集說〉
長樂劉氏曰:「尊卑嫌者,則以貴賤別之;長少嫌者,則以親疏別之;先後嫌者,則以上下別之。則人倫之類可齊,而五品之嫌疑判矣。」《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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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子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詩》云:『相彼盍旦,尚猶患之』。子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
〈注〉
朝廷之位,謂朝位也。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僭號也。臣者,天君,稱天子為天王,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辟諸侯也。此言皆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讎,視從父昆弟,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況於臣之僭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眾也。同姓者,謂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僕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軍同服爾。
〈疏〉
自此至「犯君」一節,明章疑別嫌,恐尊卑相僭,使人疑惑之事。疑,謂是非不決,禮以章明之。微謂幽隱不著,禮以分別之。楚、越書葬,則當稱葬某王,辟王之名,故不書葬。盍旦欲反,夜而為旦,猶臣之奢僭,欲反而為上也。此逸詩僕及車右身衣朝服,故《曲禮》云「乘路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內,則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僖五年《左傳》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鞌之戰,逢丑父為齊頃公車右,衣服與頃公相似,是在軍同服。」長樂劉氏曰:「尊卑疑者,辨之以親疏;親疏疑者,辨之以貴賤;貴賤疑者,辨之以先後;先後疑者,辨之以德齒。此禮之章,明乎其疑也。」嚴陵方氏曰:「若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故不迎尸於門外,以明其疑,茲非《禮》所以章疑者乎?士唯齊衰于公門,以表其微,茲非禮所以別微者乎?貴賤有上下之等,衣服有隆殺之別,朝廷有尊卑之位,有等有別,有位則各安其分而不爭矣,故民有所讓。日者,人君之象。在天者既無二日,有土者故無二王,大而有土者,既無二王,小而有家者,故無二主。凡此皆以尊無二故也,故曰:「示民有君臣之別也。」 盍旦,即《月令》所謂「鶡旦盍何不」 也。「何不旦?」 是求旦而已,故名之以此。人患之者,以其亂晝夜故也。君臣之別,晝夜之相也,其可亂之乎!故引《逸詩》以況之。《乘車》之法:「君在左,僕在中央,勇士在右。」 石林葉氏曰:「章疑異於決疑,疑者似同而異。章言顯也,決言其成也;別微異於明微,微者似有而無,別言其有辨也,明言其既著也。以其顯疑,故貴賤有等;以其辨微,故衣服有」 別。貴賤以爵列也。爵以詔德,觀其貴賤,則知德之有厚薄也。衣服以功賜也,服以顯庸,觀其衣服,則知其功之有大小也。至於朝廷有位,則爵命衣服所以自居也。民之視其位,則知其定分而行遜避矣。故曰:「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 禮之別微,則衣服有別。至別嫌則親疏異矣。故同姓親也,不嫌於為同。不同車,所以遠之,異姓疏也。雖與同車,嫌於為異。不同服,所以別之,故民不嫌也。因其爵之貴賤,而後推及君臣;因其衣服之差,而後推及於車。其坊民如此,同姓猶有弒篡者。
子云:「夫禮,坊民之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詩》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萟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楊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丕入其門。以此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子云:「好德如好色,諸侯不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寡婦不夜哭,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以此坊民,民猶淫迭而亂於族。」子云:「婚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春秋公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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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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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王姬之館於外。築之,禮也;築於外,非禮也。其築之,
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主王姬者則曷為必
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其道必為之改
築者也。
〈注〉
皆所以遠別也。
春秋穀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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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十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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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
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
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
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
故嫌也。
冊府元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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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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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處簪纓之族任臺閣之官而有服之親不敢相臨
蓋避嫌之道也。若乃父秉國鈞而靡求仕進兄居柄
用而固辭近職此蓋奉公之亮節飭身之遠謀雖與
內不避親疏不避讎者殊然而閑邪存誠防微杜漸
亦足尚矣。
朱子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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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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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避嫌是否?」曰:「合避,豈可不避?如『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豈可不避?如『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皆是合避處。」又問:「世有刑人不娶,如上世不賢而子孫賢,則如何?」曰:「『『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所謂不娶』者,是世世為惡不能改者,非指一世而言。如『喪父長子不娶』一句,卻可疑。若然,則」無父之女不復嫁。此不可曉。
叔蒙問:「程子說:『避嫌之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若是有一項合委曲而不可以直遂者,這不可以為避嫌』。」曰:「自是道理合如此。如避嫌者,卻是又怕人道如何,這卻是私意。如十起與不起,便是私,這便是避嫌。只是他見得這意思,已是大段做工夫,大段會省察了。又如人遺之千里馬,雖不受;後來薦,人未嘗忘之」,
後亦竟不薦。不薦自是好,然於心終不忘,便是喫他
取奉意思不過,這便是私意。又如如今立朝,明知這
箇是好人,當薦舉之。卻緣平日與自家有恩意往來,
不是說親戚。親戚自是礙法,但以相熟,遂避嫌不舉
他。又如有某人平日與自家有怨,到得當官,彼卻有
事當治,卻怕人說道因前怨治他,遂「休了。」如此等,皆
蹉過多了。
胡大初畫簾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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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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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曰:「決嫌疑,明是非。」夫我本無有他也,而使人得
以疑似之跡議我,蓋已不便於此,況出而為政,將正
己以正人乎?故我未嘗私且怠也,而人或以是而疑
我,是必有不公不勤之跡,有以召人之疑。我未嘗貪
且濫也,而人或以是而疑我,是必有不廉不正之跡,
有以召人之疑。一事可疑,將無事而不疑之矣;一日
可疑,將無日而不疑之矣。蒙是疑也,我知之尚不可
辨,況人未必肯以是告我,而人之疑我,已自籍籍。積
而傳之道路,達之臺府,厥害豈淺鮮哉?故君子於嫌
疑是非之間,最當早正其微而力遠其跡也。且賓朋
游謁,所不可辭,自令延之書院或別室,於是邑人相
與語曰:「某往來甚密,某款話甚久,情」好必甚相得,利
病可以悉言。凡有訴在官詞理甚虧之人,往往輻輳
其門,而請託之路開矣。甚者「賣廳角打筆套甲包我金若干,當為轉達百里。」乙有請,亦若是飛蓋馳轂,趨
謁縣齋,語話移時,倏然而退,則告甲與乙曰:「已為致委曲矣,實未嘗齒及也。」他日令決其事,必有一勝,則
如約取金,曰:「將以納之。」琴堂令何辜,而當此名哉?愚
謂納謁之時,例止當於公廳相見,吏民共睹,自難致
疑,但使禮貌有加,彼自不以我為慢也。且節序宴會,
所不可廢。自聚集娼妓,出入宅堂,其間子弟館客,相
見既密,戲謔寧無?賢者固不為是。然瓜田李下,寧免
相疑?一語乖邪,便輒轉播。萬口喧籍,動生風波,而非
褻之「謗興矣。其甚者,多買姬妾,卻令妓女之精於樂藝者教習歌舞,出入無間,笑語無時。豈惟管絃之聲,轉徹於街坊,抑亦淫辟之語,浸入於閨閫。情好稠密,事體叵量。縱能潔身,其他尤有難於防閑檢柅者,令亦何利而為此舉哉?」愚謂燕會之時,非得台旨,妓女
不許轍入宅堂。若旬休公暇,欲與寮寀士「友會聚,只為文字清飲,彼當不以我為簡也。剖決公事,自有公理正法,吾亦何心其間。但自知縣懈怠,多令吏人納案,俟暇隙看閱,或呼吏人入與評議,或令吏人擬撰判槁,於是或者得以疑其受成吏手矣。」要當於公廳
之側幕帟一室,遇暇則據胡床披案牘,不必使吏至
前也。收到官錢,自有府庫「眼同封閉,吾亦何私。」其間
但自知縣過慮,或恐帑吏侵貸,私為鑽規,乃令分管
別庫,或俾寄留宅堂,於是或者得以疑其那移漁獵
矣。要當謹固壁落,精擇司帑,切不可率意移徙,致涉
難明之跡。其他疑似招謗,固亦多端,難以筆舌畫述,
但令每處一事,必須昭晰明白,如水清之無滓,如止
水之無波,則彼雖欲點汙吹颺,殆有不可得者。若曰
「我此心平正,無愧俯仰足矣。」奚必規規然遠嫌辨跡,
求以示人哉。殆恐將來或有悔尤,必自嫌之不遠,跡
之不辨,始雖噬臍無及矣。
嫌疑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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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戒》
宋·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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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謹於別嫌疑。」夫嫌疑者,豈有其實?然我以為嫌疑
之謂也,我以為嫌疑,則人必有嫌疑之者。然而世多
忽焉而不戒者,何也?特其情不至於是也。情不至於
是,有人為伺間躡其跡而議之,則奚說而可辭?與其
亦受之而已矣。夫人亦好多言矣,完然者尚欲指其
缺也,況自投於嫌疑之地,欲免得乎?此君子所以貴
「由《禮》」也。
嫌疑部藝文二
〈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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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行》
魏·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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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
嫂叔不親受,長幼不比肩。
嫌疑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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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吳祐傳》:祐父恢為南海太守。祐年十二,隨從
到官。恢欲殺青簡以寫經書,祐諫曰:「今大人踰越五嶺,遠在海濱,其俗甚陋。然舊多珍怪,上為國家所疑,下為權戚所望。此書若成,則載之兼兩。昔馬援以薏苡興謗,王陽以衣囊徼名,嫌疑之間,誠先賢所慎也。」恢乃止。
《劉先主志》:群下勸先主納劉瑁妻,先主嫌其同族。法
正曰:「論其親疏,何異晉文之於子圉乎《冊府元龜》:宋傅隆為尚書左丞,以族弟亮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王球為義興太守從兄弘為揚州以服親不得相臨遂加宣威將軍。《北史袁翻傳》:翻弟子聿修,以太常少卿出使巡省,仍令考授官人得失。經兗州,時邢卲為刺史,別後送白紬為信,聿修不受,與邢卲書云:「今日仰過,有異常行,瓜田李下,古人所慎。願得此心,不貽厚責。」卲亦欣然
領解,報書云:「老夫忽忽,意不及此。敬承來旨,吾無間然。」《陽尼傳》:尼從弟固,固子休之,除中山太守。先是韋道
建、宋欽道代為定州長史,帶中山太守,並立制監臨
之,官出行不得過百姓飲食,有者即數錢酬之。休之
常以為非,及至郡,復相因循。或問其故,休之曰:「吾昔非之者,為其失仁義;今日行之者,自欲避嫌疑。豈是夙心?直是處世難耳。」《舊唐書楊恭仁傳》:「恭仁少弟師道為吏部尚書,所署用多非其才,而深抑貴勢及其親黨,以避嫌疑,時論譏之。」《全唐詩話》:張均,丞相說之子也。說最鍾愛,其情見於
岳州別均之詩。說為丞相知官考,均時任中書舍人,
特注之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子,義不務私。至於潤色王言,彰施帝載,道參墳典,例絕功常。恭聞前烈。尢難其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上下。」《唐書蘇頲傳》:頲弟詵累轉給事中。時頲為紫微侍郎,
固辭。帝曰:「『古有內舉不避親者乎』?對曰:『晉祁奚是也』。帝曰:『若然,朕自用詵,卿言非公也』。」《許孟容傳》:「孟容弟季同,始署西川韋皋府判官。劉闢反,棄妻子歸,拜監察御史,歷長安令,再遷兵部郎中。孟容為禮部侍郎,徙季同京兆少尹。時京兆尹元義方出為鄜坊觀察使,奉劾。宰相李絳與季同舉進士,為同年,才數月輒徙。帝以問絳,絳曰:『進士明經,歲大抵百人,吏部得官至千人,私謂為同年,本非親與舊也。今季同以兄嫌徙少尹,豈臣所助邪?且忠臣事君,不以私害公,設有才,雖親舊自用;避嫌不用,乃臣下身謀,非天子用人意』。」帝然之。
《冊府元龜》:「馬炫為左散騎常侍,以弟燧拜司徒兼侍中,以親避,轉刑部侍郎。」李德裕字文饒幼有壯志苦心力學尤精西。《漢書》左
氏春秋恥與諸生從鄉賦不喜科試年纔及冠志業
大成貞元中以父吉甫譴蠻方隨侍左右不求仕進
元和中以父再秉國鈞避嫌不仕臺省屢辟諸府從
事。
杜從郁為左拾遺司徒佑之子也。元和元年九月以
從郁為祕書丞郁始自太子司議郎為左補闕右補
闕崔群韋賢之左拾遺獨孤郁等上疏以為宰相之
子不合為諫諍之官,於是降為左拾遺群等。又奏云:
「拾遺與補闕雖資品不同而皆是諫官父為宰相而子為諫官。若政有得失不可使子論父」,於是改授
權德輿元和五年入相。起居郎翰林學士獨孤郁以
德輿之婿。命守本官。罷學士。
鄭瀚為考功員外郎故國子博士史館修撰以父任
僕射故也。
柳公權嘗入對,帝謂之曰:「近日外議何如?」公權對曰:
「自郭旼除授邠寧,物議頗有臧否。」帝曰:「旼是尚父之從子,太皇太后之季父,在官無過。自金吾大將軍授邠寧小鎮,何事議論邪?」公權曰:「以旼勳德,除鎮攸宜。人情議論者言旼進二女入宮,致此除拜。此事信乎?」帝曰:「二女入宮參太后,非獻也。」公權曰:「瓜李之嫌,何以戶曉?」因引王珪諫太宗出廬江王妃故事,即令南
內使張日華送二女還旼。公權忠言裨益,皆此類也。
王起為吏部侍郎,文宗太和元年六月,以起為兵部
侍郎,充集賢殿學士判院事。時起兄播為僕射、平章
事,起在選部非便,故移於他曹,以集賢之職兼之。
《冊府元龜》:宣宗大中十三年十二月,河東節度使令
狐綯以其子滈求應進士舉。敕曰:「令狐滈多時舉人,極有文學,流輩所許,合得科名。比以父綯職在樞衡,避嫌不赴,今因出鎮,卻就舉場。宜令主司准大中六年敕,考試只在至公,如涉徇情,自有刑典。從今已後,但依常例放榜。本司舉士,貴在得人,去留之間,惟理所在。」楊注為戶部侍郎充翰林學士宰相涉之弟也。哀帝
二年三月敕「兄既秉於樞衡弟故難居宥密可守本官罷內職。」梁趙光裔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開平三年擢太常
少卿以兄光逢擢升相位固辭近職避親嫌也。
《後唐》孔邈為萬年尉充集賢較理以親舅獨孤損在
中書避嫌不赴職。
馬令《南唐書江王景逖傳》:「景逖,烈祖第五子也。烈祖嬖其母种氏,由是愛遇之意,過於諸子。及种氏得罪,景逖尚幼,元恭皇后鞠之如己出。烈祖以其母嘗有改立之請,故封爵不加,以遠嫌也。」陸游《南唐書後主昭惠國后周氏傳》:「后寢疾,小周后已入宮中,后偶褰幔見之,驚曰:『汝何日來?小周后尚幼,未知嫌疑。對曰:『既數日矣』。后恚怒,至死不向外』。」《宋史趙玭傳》:玭歷官左監門衛大將軍,判三司。玭狂
躁悻直多悍,上旨太祖頗優容之,嘗廉得宰相趙普
私市秦隴大木事,潛以奏白。然懼普知,因稱足疾,求
解職。五年春,罷使守本官。自是累獻密疏,皆留中不
出,常疑普中傷。六年,詣闕納所授告命,詔勒歸私第,
又請退居鄆州,不許。玭不勝忿。
《趙普傳》:「故事,宰相、樞密使,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上聞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即令分異之。」《王化基傳》:「初,柴禹錫任樞密,有奴受人金,而禹錫實不知也。參知政事陳恕欲因以中禹錫,太宗怒,引囚訊其事,化基為辨其誣,太宗感悟,以化基為長者。」《夢溪筆談》:丁晉公之逐,士大夫遠嫌,莫敢與之通聲
問。一日,忽有一書與執政,執政得之不敢發,立具上
聞。洎發之,乃表也。深自敘致,詞頗哀切,其間兩句曰:
「雖遷陵之罪大,念立主之功多。」遂有北還之命。謂多
智變,以流人無因達章奏,遂為執政書,度以上聞,因
蒙寬宥。
《張士遜傳》:「士遜歷御史臺推直官,翰林院學士楊億薦為監察御史。貢舉初用糊名法,士遜為諸科巡鋪官,以進士有姻黨,士遜請避去,真宗記名於御屏。自是有親嫌者皆移試,著為令。」《陳恕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咸平二年,拜吏部侍郎,知通進銀臺封駮司。五年,知貢舉。恕自以洪人避嫌,凡江南貢士悉被黜退。又援貢舉非其人之條,故所取甚少,而所取以王曾為首。及廷試,糊名考校,曾復得甲科,時議稱之。」《筆錄》:太尉王公旦在中書,嘗因奏事,上語及一省郎
姓名,旦及同列素知其為人,因共相薦之。既而代還,
即擬定名氏,約以次日奏補。及晚歸私第,斯人投刺
來謁,公辭不見,詰朝入見,請授以轉漕之任,上默然
不許。公退而歎駭惕息累日,乃知昨暮造請,雖不之
見,已密為伺察者所糾。公每戒同列,「私謁之嫌,當須」謹避,庶幾免於悔吝。
《續聞見近錄》:先公尹京,一日以府事對。仁宗留之曰:
「朕有一事要與卿議,今待命一相,誰人為可?」先公曰:
「臣在諫院,不避嫌疑,人指為朋黨。今陛下命相,臣安敢薦人。」上曰:「卿事朕久,何所形跡?」先公曰:「臣安敢言其姓名,但不因內臣言宮女,不知姓名者是好宰相。」上曰:「除非富弼也。」先公再拜曰:「陛下得人矣。」《宋史杜純傳》:「純弟紘,宦京師。時里人馬隨調選,病臥逆旅,紘載與歸,醫視之,隨竟死,為治喪第中。或以為嫌,不自恤,其風義蓋天性云。」《陳塤傳》:「塤登進士第,調黃州教授。史彌遠當國,謂之曰:『省元魁數千人,狀元魁百人,而恩數踰等。盍令省元初授,堂除教授,當自君始』。塤謝曰:『廟堂之議甚盛,舉自塤始,得無嫌乎?徑部注處州教授以去。士論高之』。」《金史宗室傳》:「齊為磁州刺史,明昌三年,議置諸王傅,頗難其選,乃以齊傅充王。王將至任郡,猛安迎接,齊峻卻之。王怪問故,曰:『三國藩輔,猛安皆總戎職,於王何利焉?卻之以遠嫌也』。王悅服。」《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丁巳,以伯顏
察兒參議中書省事。其兄伯顏言曰:「臣叨平章政事,兄弟宜相嫌避。」帝曰:「卿勿復言,兄平章於上,弟參議於下,何所嫌也。」《拜住傳》:英宗在東宮,問宿衛之臣於左右,咸稱拜住
賢,遣使召之,欲與語。拜住謂使者曰:「嫌疑之際,君子所慎。我長天子宿衛,而與東宮私相往來,我固得罪,亦豈太子福邪?」竟不往。
《明外史何福傳》:「帝以福有才略,寵任踰諸將,有請輒聽。福亦善引嫌,有事未嘗專決,帝以此益重福。」《明狀元事略》:「唐汝楫鄉試卷在魁選,既拆卷,見為唐太宰之子,以嫌置之,與某監生之卷同委於地。而汝楫一卷獨懸於几端不墜。監場御史取觀之,愛其文,乃抑置榜後。及會試,掌科鄭廷鵠取冠本房,主考有難色。」鄭曰:「吾寧本房,只中彼一卷,豈有如此文字而不取乎?」乃填第十。鄭請刻其策,亦以嫌弗果。汝楫聞
之,笑曰:「零碎文字不必刻,只刻一篇大文字可也。」果
酬其志。
《湖廣通志》:「鄧巍,瀏陽人。嘉靖辛丑進士,令溧水,進南考功敭歷郡守、藩、臬,皆以卓異聞。與新鄭、江陵為夙交,務自遠嫌,終不究用。卒祀鄉賢。」張居正有古重臣之風,獨是奪情議起,杖斥諸臣,不
能力救,大權在手,罔避嫌疑,當時不無遺議云。
《寧波府志》:黃潤玉,號南山,動無所苟。京有富翁僅一
女,招潤玉寓其家,與同賈,竟辭。或問之,曰:「瓜田不納履也。」其慎行若此
《湖廣通志》:「耿定力,黃安人,隆慶辛未進士,授工部主事。江陵相故,座主又先嘗執贄,加殊盼」力。深自引避。
嫌疑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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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解蔽》篇:「導之以理,養之以清,物莫之傾,則足以定是非,決嫌疑矣。」《黃石公素書求人之志章》,避嫌遠疑,所以不誤。
《淮南子氾論訓同異》:「嫌疑者,世俗之所眩惑也。」兼明書「古詩云:『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明曰:『履』當為『屨』字之誤也。文章之體,不應兩句之內,二字同音。又諸經傳無納履之語。按《曲禮》曰:『俯而納屨』。義曰:『俯,低頭也』。納,猶著也。低頭著履,則似取」瓜,故為人所疑也。履且無帶,著時不必低
頭,故知「履」當為「屨」,傳寫誤也。
《燕翼貽謀錄》: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
之弊。張士遜以監察御史為巡鋪官,因白主司,有親
戚在進士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
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
嫌者,移試別頭。別試所自此始。且以御史為巡鋪,決
無容私矣。易以宦官,不知始於何年也。
《世範》:「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成,親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容齋四筆》:「太宗朝,呂文穆公蒙正之弟蒙亨,舉進士,禮部高等薦名,既廷試,與李文正公昉之子宗諤並以父兄在中書罷之。」《國史許仲宣傳》云:「仲宣子待問,雍」熙二年舉進士,與李宗諤、呂蒙亨、王扶並預廷試。
宗諤,即宰相昉之子;蒙亨,參知政事蒙正之弟;扶,鹽
鐵使明之子。上曰:「斯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也。」皆下第,正此事也。仲宣時為度支
使。仁宗朝,韓忠憲公億為參知政事,子維以進士奏
名禮部,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唐質肅公介、參政子
義問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祕閣,介引嫌罷之。舊
制嚴於宰執子弟如此,與夫秦益公柄國,而子熹孫
塤皆于省殿試輒冠多士者,異矣。
語窺今古,瓜李之嫌,自昔至今,形之章奏,見之《詩》篇,
雖三尺童子習知之矣。然「瓜田不納履」,固也;芋蔗菱
芡之田,又可納履乎?「李下不整冠」,固也;桃杏梨栗之
下,又可整冠乎?均有不可之嫌,而獨言於瓜李,何也?
前人之成說,止有兩者之喻,是以後世遵之不替,此
所謂舉一而見百,又焉能概述天下物以垂訓哉?
見聞搜玉諡,莫美於忠獻,而宋相韓億得之,當時稱
為長者。四子:綜、絳、維、縝,同奏名禮部,忠獻啟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將以謂由臣致此,臣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以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誠懇再三,仁宗嘉歎而允。此雖涉於避嫌之過,然持
正有體,足以磨鈍勵世者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