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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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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八卷目錄
刑部部藝文一
為兄宗正讓都官尚書表 梁蕭子範
授李乂刑部尚書制 唐蘇頲
授裴敦復刑部尚書制 孫逖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狀 宋吳永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第三狀 前人
刑部箴 明宣宗
刑部部藝文二
〈詩〉
故許昌薛尚書能嘗為都官郎中後數歲故建
州李員外頻自憲府內彈拜都官員外八座外
郎皆一時騷雅宗師則都官之曹振盛於此予
早年請益實受深知今忝此官復是正秩豈唯
俯慰孤宦何以仰繼前賢榮惕在衷遂賦自賀
鄭谷
刑部部紀事
刑部部雜錄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八卷
刑部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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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兄宗正讓都官尚書表》
梁·蕭子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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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言之授,皇命所由。五星懸曜,差池紫宮之曲;百官
根本,聯曹建禮之內。孔、蔡詣博,垂芳於兩京;陳、鍾令
才,比肩於魏世。逖望前英,俯循庸薄,義無尸素,理絕
祇奉。
《授李乂刑部尚書制》
唐·蘇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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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命司寇,汝作士師。允迪政刑,旁求望實。具官李乂,
恆碣之寶,衣冠之華。業總四科,才抱九德。為邦理要,
洞入精微。當代詞雄,居成準的。忠義得在公之體,清
修稟行己之用。紫泥掌誥,雖密王言。黃沙定罪,是懸
人命。眷茲欽恤,尤賴簡孚。俾回跡於西垣,宜正名於
北斗。
《授裴敦復刑部尚書制》
孫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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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卿分職,朝選猶難。三典佐王,邦寄尤重。具官裴敦
復,深沉偉量,磊落宏才。頃者巡撫江徼,肅清姦宄。功
實簡心,賞宜超等。委之刑柄,俾踐《白雲》之司。錫以身
章,更增金印之秩。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狀》
宋·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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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欽聞出綍,愧若踐冰。載念士官之所掌,實於國脈
而相關。舜不賴皋陶之明,何以布好生之德;周不得
蘇公之敬,安能審用罰之中。若冒司於臬事,恐紛致
於人言。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第三狀》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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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謂文昌高於法從,憲章重於諸曹。訟牒滋繁,非膚
敏之才,不足以剖晰情偽;刑章紛委,非諳通之識,不
足以分別科條。如某漫學綴文,未
讀《律》使之討論
潤色,尚能奏薄技於詞林。若曰「糾禁議詢」,何以宅嘉
師於王國。倘非遜避,恐速顛隮。
《刑部箴》
明·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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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制刑,輔治弼教,掌邦之禁,惟仁之蹈。咨爾刑部,
卿佐暨屬,惟公乃明,惟明能燭,匪廉弗公,勉篤於行,
惟敬惟慎,毋忘哀矜。死獄求生,何昔之德?移情就律,
何今之刻?深文巧詆,實民之賊。如鑑如衡,刑乃弗忒。
毒威以逞,下情鬱堙,私意以行,枉直失真。司命之寄,
毫絲罔僻。罪疑惟輕,庶鮮冤抑。天不可違,民不可罔,
斷不可續。應則如響。往體予仁,欽哉勿渝。庶幾祥刑,
有永令譽。
刑部部藝文二
〈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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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許昌薛尚書能嘗為都官郎中。後數歲,故建州李員外頻自憲府內彈拜都官員外。八座外郎,皆一時騷雅宗師,則都官之曹,振盛於此。予早年請益,實受深知。今忝此官,復是正秩。豈唯俯慰孤宦,何以仰繼前賢。榮惕在衷,遂賦《自賀》。
鄭谷
都官雖未是名郎,踐歷曾聞薛許昌。復有李公陪雅
躅,豈宜鄭子忝餘光。榮為後進趨蘭署,喜拂前題在
粉牆。他日節麾如可繼,不嫌曹冷在中行
刑部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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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異記》:「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人,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說苑》: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於東觀之下。
門人聞之,趨而進,至者不言其意,皆一也。子貢後至,
趨而進曰:「夫少正卯者,魯國之聞人矣。夫子始為政,何以先誅之?」孔子曰:「賜也,非爾所及也。夫王者之誅有五,而盜竊不與焉。一曰心辨而險,二曰言偽而辨,三曰行辟而堅,四曰志愚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皆有辨知聰達之名,而非其真也。苟行以偽,則其
知足以移眾,強足以獨立,此乃奸人之雄也,不可不
誅。夫有五者之一,則不免於誅,今少正卯兼之,是以
先誅之也。昔者湯誅蠋沭,太公誅潘阯,管仲誅史附
里,子產誅鄧析,此五子未有不誅也。所謂誅之者,非
為其畫則攻盜,暮則穿窬也,皆傾覆之徒也。此固君
子之所疑,愚者之所惑也。《詩》云:「憂心悄悄,慍于群小。」此之謂矣。
《隋書刑法志》:齊從事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
德者,使以書屬超。超不發書,棒殺其使。文宣於是令
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後都官郎中宗軌奏曰:
「昔曹操懸棒威於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若受使請賕,猶致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之。
齊武成即位,思存輕典。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
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
鎖焉。
《裴政傳》:政入周,授刑部下大夫,轉少司憲。政明習故
事,又參定周律,能飲酒至數斗不亂,簿案盈几,剖決
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
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
《唐書張亮傳》:亮以刑部尚書參預朝政。時茂州俚童
張仲文自稱天子,有司論斥乘輿有害,當死。攝刑部
尚書韋挺奏:「童乃妖言,無死坐。」帝怒曰:「爾作威福於下,而歸虐朕耶?」挺失據趨出。亮為挺直之,帝曰:「公欲取剛正名乎?」亮不謝,帝寤曰:「寧屈我以申公之請。」童
免死。
《桓彥範傳》:「彥範字士則,潤州丹陽人。以門蔭調右翊衛,遷司衛主簿。狄仁傑曰:『君之才自當光大,毋卹於初。厚為禮。尋擢監察御史,遷累中丞。長安中,為司刑少卿。張昌宗引妖人迎占,言計不軌,宋璟請窮治其姦,武后以昌宗嘗自歸,不許。彥範諫曰:『昌宗謬橫恩苞禍心,億測天命,皇神降怒,自擿其咎。推原厥情,蓋防事暴之日,得引首以免;未敗則候時為逆。此凶詭之臣,熒惑聖心,既自歸露,而尚與妖人祈福;禳解,則果於必成,初無悔意。今而宥之,誠恐昌宗自謂應運,天下浩然從之。父在子稱尊為逆子;君在臣圖位為逆臣。逆而不誅,社稷懼亡。請付三司考治』』。」不納。時內
史李嶠等屢奏往為酷吏破家者,請「皆宥雪。」依違未
從。彥範復上言:「自文明後得罪,惟揚、豫、博三州不免,它可悉赦。」疏十上,卒見聽。嘗曰:「大理人命所縣,不可便辭詭合以自免。」《杜景佺傳》:「景佺為司刑丞,與徐有功、來俊臣、侯思止專治詔獄,時稱:『遇徐、杜者生,來、侯者死。改秋官員外郎,與侍郎陸元方按員外郎侯味虛罪,已推,輒釋之。武后怒其不待報,元方大懼,景佺獨曰:『陛下明詔六品七品官,文辨已定,待命於外。今雖欲罪臣,奈明詔何』?宰相曰:『詔為司刑設,何預秋官邪』?景佺曰:『詔令一布,無臺寺之異』』。」后以為守法,擢鳳閣舍人。
《李日知傳》:日知,天授中歷司刑丞。時法令嚴,吏爭為
酷,日知獨平寬無文致。嘗免一囚死,少卿胡元禮執
不可曰:「吾不去曹,囚無生理。」日知曰:「僕不去曹,囚無死法。」皆以狀讞,而武后用日知議。
《柳公綽傳》:公綽為刑部尚書,京兆獄有姑鞭婦至死
者,府欲殺之。公綽議曰:「尊毆卑,非鬥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不順。」遂減論。
《劉瑑傳》:「瑑遷刑部侍郎,乃裒彙敕令可用者,由武德訖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類而析之,參訂重輕,號《大中刑律統類》以聞,法家推其詳。」《舊唐書王播傳》:「播轉刑部侍郎,長於吏術,雖案牘鞅掌,剖析如流,黠吏詆欺,無不彰敗。時天下多故,法寺議讞,科條繁雜。播備舉前後格條,置之座右,凡有詳決,疾速如神。當時屬僚歎服不服。」《大唐新語》:明崇儼為正諫大夫,以奇術承恩。夜遇刺
客,敕三司推鞫其妄,承引連坐者眾。高宗怒,促法司
行刑。刑部郎中趙仁恭奏曰:「此輩必死之囚,願假數日之命。」高宗曰:「卿以為枉也?」仁恭曰:「臣識慮淺短,非的以為枉,恐萬一非實,則怨氣生焉。」緩之旬餘,果獲
賊,高宗善之,遷刑部侍郎。
《尚書故實》:「杜紫微頃於宰執求小儀不遂,請小秋又不遂,嘗夢人謂曰:『辭春不及秋,昆腳與皆頭』。」後果得
比部員外郎
《宋史李濤傳》:「濤字信臣,京兆萬年人,晉刑部郎中。涇帥張彥澤殺記室張式,奪其妻,式家人詣闕上訴,晉祖以彥澤有軍功,釋其罪。濤伏閤,抗疏請寘於法。晉祖召見諭之,濤植笏叩階,聲色俱厲,晉」祖怒叱之,濤
執笏如初。晉祖曰:「吾與彥澤有誓約,恕其死。」濤厲聲
曰:「彥澤私誓,陛下不忍食其言。范延光嘗賜鐵券,今復安在?」晉祖不能答,即拂衣起,濤隨之,諫不已。晉祖
不得已,召式父鐸、弟守貞、子希範等,皆拜以官,罷彥
澤節制。濤歸洛下,賦詩自悼,有「三諫不從歸去來」之
句。先是,范延光據鄴叛,晉祖賜鐵券,許以「不死」,終亦
不免,故濤引之。
《陳繹傳》:繹同判刑部,獄訟有情法相忤者,讞之。或言,
刑曹唯知正是否,不當有所輕重。繹曰:「持法者貴審允,心知失刑,惡得坐視。」由是多所平反。
《蘇頌傳》:「頌知審刑院時,知金川張仲宣坐枉法贓罪至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頌奏曰:『希輔、仲宣均為枉法,情有輕重。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外度僧。仲宣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係違令。可比恐喝條,視希輔有間矣。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汙辱衣冠耳。」遂免杖,黥流海外,遂為定法。
《張運傳》:「運拜刑部侍郎,言諸斥逐累赦未還者,宜從湔洗。諸申請條制,多重復牴牾,失於太煩。諸編置不以赦原,不以蔭論之類,失於太重。外路刑獄,三經翻異,移送大理,刀鋸數施,非所以示遠。及諸不便。皆從之。」《汪大猷傳》:「大猷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卒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姦。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悅。」尚書周執羔、
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
林栗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寖失禁姦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寘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則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
使,至盱眙,得叩榜云:「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
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丁晉公談錄》:晉公嘗云:「居帝王左右,奏覆公事,慎不可觸機繫於宸斷,所貴行事歸功恩於主上耳。」嘗有
一臣僚判審刑院,因進呈一官員犯贓罪案,真宗方
讀案,遲回間欲寬貸之,未有聖語,其判院輒便奏云:
「此是魏振男。」因茲真宗便赫怒云:「是魏振男,便得受贓,便得為不法。」拂下其案云:「依法正行。」遂處死。後來
有一知院,因觀前車覆轍,每奏事,兢懼取進止。忽復
有詞科臣僚犯贓罪案進呈,真宗問云:「如何?」遂奏云:
「此人悉以當辜。」聞說涕泣云:「玷陛下之與科名,孤陛下之所任使,更無面得見陛下,更無面得見朝廷,唯俟一死而已。」真宗聞之云:「特與貸罪安置。」《東都事略》:宋燕肅字穆之,知審刑院。先是,天下疑獄,
雖聽奏,而州郡懼得罪不敢讞,故冤獄常多。肅建請
諸路疑獄皆聽讞,有不當者釋其罪,自是全活者眾。
《言行錄》:「宋韓忠獻公琦知審刑院。先是,盜殺同黨,既自已就捕,例不抵死。公曰:『此但并有其貲,或就滅其口,非有自新改過之心,無足矜者,請更議其法』。乃詔『盜殺其徒黨而自首者,毋得原』。」《澠水燕談錄》:元祐中,上元,駕幸凝祥池,宴從臣,教坊
伶人以先聖為戲,刑部侍郎孔宗翰奏云:「唐文宗時嘗有為此戲者,詔斥去之。今聖君宴犒群臣,豈宜容此?」詔付檢官置於理。或曰:「此細事,何足言?」孔曰:「非爾所知,天子春秋鼎盛,方且尊德樂道,而賤伎乃爾,褻慢不治,豈不累聖德乎?」聞者歎服。
《東都事略》:范百祿字功父,除刑部侍郎。有以強盜及
故殺、鬥殺情可矜者讞於朝,法官援例貸免。司馬光
曰:「『殺人不死,則法廢矣』。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制刑而以為不疑,原情而以為無可憫,則不可』。」百祿在刑
部,用法多平反,遷吏部侍郎。
《言行錄》:張文忠公九成兼刑部侍郎。一日,法寺以成
案上大辟,公閱首末得其情,因請覈實囚,果誣服者
也,奏黜之。時法官抵罰,而朝論欲以平反為賞,公辭
曰:「職在詳刑,而賣眾以邀賞,可乎?」《金史高德基傳》:「德基字元履,皇統九年,轉刑部尚書。有犯罪當死者,宰相欲從末減。德基曰:『法無二門,失出猶失入也』。不從。及奏,上曰:『刑部議是也』。因召諸尚書諭之曰:『自朕即位以來,以政事與宰相爭是非者德基一人而已。自今部上省三議不合,即具以聞』。」《韓企先傳》:「鐸字振汝,企先次子也,遷刑部員外郎。海陵」遣中使諭之曰:「郎官,高選也。汝勳賢之子,苟能夙夜在公,當不次擢用,雖公相可到。」鐸感奮。獄或有疑,
據經議讞
《賈少沖傳》:「少沖字若虛,大定二年,調御史臺典事,累遷刑部郎中,往北京決獄,奏誅首惡,誤牽連其中者,皆釋不問,全活凡千人。以本職攝右司員外郎,嘗執奏刑名甚堅,既退,上謂侍臣曰:『少沖居下位,有守如此』。」《張汝霖傳》:「汝霖字仲澤,大定八年,除刑部郎中,召見於香閣,諭之曰:『卿以待制除郎中,勿以為降。朕以刑部闕漢官,故以授卿。且卿入仕未久,姑試其能耳。如職事修舉,當有陞擢。爾父太師以戶部尚書升諸相位,由崇德大夫躐遷金紫,卿所目見也。當既厥心,無忝乃父』。」《越王永功傳》:永功,大定十五年除刑部尚書。上曰:「侍郎張汝霖,汝外舅也,可學為政。」《賈鉉傳》:鉉改刑部尚書,泰和三年,拜參知政事。亳州
醫者孫士明,輒用黃紙,大書「『敕賜神針先生』等十二字,及於紙尾年月間,摹作寶樣,朱篆『青龍』二字,以誑惑市人。有司捕治,款伏。值赦,大理寺議,宜准偽造御寶,雖遇赦,不應原。已奏可矣。」鉉奏:天子有八寶,其文
各異。若偽造,不限用泥及黃蠟。今用筆描成「青龍二」字,既非《八寶,文論》以偽造御寶非本法意。上悟,遂以
赦原。明日,上謂大臣曰:「已行之事,賈鉉猶執奏,甚可嘉也。群臣亦當如此矣。」《元史阿魯圖傅》:阿魯圖一日與僚佐議除刑部尚書,
宰執有所舉,或難之曰:「此人柔軟,非刑部所可用。」阿
魯圖曰:「廟堂即今選儈子耶?若選儈子,須選強壯人。尚書欲其詳讞刑牘耳。若不枉人,不壞法,即是好刑官,何必求強壯人耶?」左右無以答。其為治知大體類
如此。
《謝讓傳》:仁宗即位二年,朝廷以吏多滯事,責曹按不
如程者。令下,讓曰:「刑獄非錢穀銓選之比,寬以歲月,尚慮失實,豈可律以常法乎?」乃入白於宰相曰:「尚書言是也。」由是刑曹獨得不責稽違。
《王約傳》:「約除太常少卿。尋詔約同宗正、御史讞獄京師,約辭職在清廟,帝不允。乃閱諸獄,決二百六十六人,當死者七十二人,釋無罪者八十六人。平反吳得誠冤,嫁良家入倡女十人,杖流,元旦帶刀闌入殿庭者八十人。因議鬥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又
以浙民於行省、南臺互訟不決,命約訊之。約至杭,二
十日而理,省臺無異辭。特拜刑部尚書,以錄前功。大
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懷州,肅清宮禁。以平章賽典赤、
安西王阿難答與左丞相阿忽台潛謀為變,命刑曹
按責其狀。約曰:「在法,謀逆不必搒掠。」竟當伏誅。由是
結知仁宗。富寧庫失金,約疑番直宿衛者盜之。未幾,
果得實庫,官吏獲免。監察御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因雨而濕,約謂必積氣所蒸,驗且堪用,釋守者罪。宗王兄弟二人守邊,兄陰有異志,弟諫不聽,即上馬馳去。兄遣奴挾弓矢追之,弟發矢斃其奴。兄訴囚其弟,獄當死。約慮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況殺之有故』。」立
釋之。
《卜天璋傳》:「天璋遷刑部郎中,適盜賊充斥,時議犯者并家屬咸服青衣巾以別民伍。天璋曰:『赭衣塞路,秦弊也,尚足法耶』。相悟而止。有告諸侯王謀不軌者,敕天璋訊正之,賞賚優渥。尚書省臣得罪,仁宗召天璋入見,時興聖太后在座,帝指曰:『此不貪賄卜天璋也』。因問今何官,天璋對曰:『臣待罪刑部郎中。復問誰所薦者』?」對曰:「臣不才,誤蒙擢用。」帝曰:「先朝以謝仲和為尚書,卿為郎中,皆朕親薦也。汝宜奉職勿怠。」即以中
書刑部印章付之。既視事,入覲,賜酒隆福宮及錦衣
三襲。後被命治反獄,帝顧左右曰:「天璋,廉慎人也,必得其情。」天璋承命,獄賴不冤。
《掾曹名臣錄》:「劉敏,河間府肅寧縣人。洪武十三年,由工部侍郎轉刑部侍郎。其誥曰:『於戲!昔聖人以德化天下,故民樂於從善而天下治。然聖人之心,必欲天下之人皆善無惡,有不率者,然後用刑以齊之。故賞當其功,罰當其罪,而民之不從善者無有也。故上曰君聖,中曰臣賢,下曰民良,而天地致和,品物咸亨矣』。」後世之君臣,乏誠意正心之學,蔑成己及物之善。是
以刑罪不當,仁義倒施,法愈繁而犯愈眾,此為世之
大病也久矣。求君之聖、臣之賢、民之良者幾希。故善
治國者,必擇人治刑,否則法由此而煩,期於無刑之
地,焉可得哉!今以爾敏為刑部侍郎,特授通議大夫,
爾尚敬慎之哉!
《獻徵錄》:「李質字文彬,洪武時陞刑部尚書。值山東饑,遣質往賑,賜以御製詩云:『遣卿持檄按山東,念爾賢勞久著功。經國老臣勤撫恤,行天使者起疲癃。官儲有粟宜從賑,囊橐無私任至公。七十二城皆歷遍,馬蹄無處不春風』。」端木復,洪武中超授刑部尚書。用刑本諸法律,而持
以平恕。常著《座右銘》曰:「為官實難,貧然後安;事有不可,急中存寬。」又曰:「心契上天,腳踐實地。」黃紱字用章,正統間為刑部郎中,時人以硬黃目之。
陳道字德修,歷員外郎、郎中。清謹守法,門無私謁,都
人因有「板陳」之號。
杜銘字敬修。景泰中歷階刑部郎中。他司郎中缺,嘗
兼領其事。至晚,他司吏往往抱三四印歸公家,公愈
謙退不伐,眾益賢之。
杜銘改刑部尚書,憲宗在位久,明習政事,尤慎重刑
獄。公時教飭其屬吏以「人命至重,勿以喜怒用法度,足以正邦典而彰聖德,一時用刑號稱平允。」楊志學,字遜夫,遷刑部尚書。刑部獄詞既經侍郎詳
定,尚書多不履視,惟死罪始自裁決,公笞以上皆親
覽。中涓有擊死官屬,又不赴逮者,公奏置之法。有鉅
商犯法當死,挾重貲祈少緩其事不能得,謂人曰:「楊翁無路可通也。」廖莊字安止,遷刑部侍郎,客嘗滿座,所親或勸稍謝
往來以遠嫌,莊笑曰:「臣門如市,臣心如水,吾無愧吾心而已。」何喬新字廷秀。改刑部主事,盡心庶獄,無大小必求
其情。遷廣東司員外郎,錦衣衛隸廣東司,其官校恃
侍衛親軍,恣橫冒禁。法司每優容之,公曰:「法者,天下之公也,有犯輒捕,不少貸。」由是官校悚懼,相戒不敢
犯。
陳璋字宗獻,授刑部主事。時司寇張公子麟精法律,
屬多難之。璋曰:「士而不讀書,謂之廢學;官而不讀書,謂之曠官。況生死人乎?」乃研求法意,至忘寢食,有疑
親為註解,遂以法家名。歷員外郎中,有《恤刑錄》行於
世。
賢奕陽明王先生筮仕刑曹,適輪提牢,睹諸吏豢豕,
惻然恚曰:「夫囚以罪繫者,猶然飯之,此朝廷好生浩蕩恩也。若曹乃取以豢豕,是率獸食人食矣。」群吏請
曰:「相沿例也,亦堂卿所知。」先生曰:「豈有是哉?」遂令屠
豕分給諸囚,到今不復豢豕云。後同里有官刑部語
及其事者,先生顰蹙曰:「此余少年不學,茲聞之,尚有」餘慚,子乃以為美談耶?其人未達,曰:「上宣朝廷之德惠,下軫囹圄之罪人,本至德事也。」先生顧深悔之,以
為罪過,何也?先生復蹙然曰:「當日憑一時意見,揭揭然為此置堂卿於何地耶?只此便不仁矣。」刑部部雜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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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燕雜記》:嘉靖間,李攀龍、王世貞、徐中行輩俱宮西
曹,相聚論詩,建白雲樓於四川司中,榜諸君詩,李警
句云:「諸山城上出,落日署中寒。」時人目刑部為外翰
林。
《寓圃雜記》:「陸㫤、孟昭,心多惻隱,為刑官十三年,初入獄,見重囚皆二木,仰臥於床,不能轉動,被鼠夜嚙,流血涔涔,心甚憫之。遂買數貓散置獄中,鼠患頓息,囚多感泣,自此獄中畜貓矣。」《大唐新語》:「徐有功為秋官郎中、司刑少卿,歷居法官,數折大獄,持平守正,不以生死易節,全活者數千百家。有鹿城主簿潘好禮者,慕其為人,乃著論稱有功斷獄賢於張釋之。其略曰:『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人;有功之斷獄,亦天下無冤人。然釋之所行甚易,徐公所行甚難,難易之間,優劣可知矣。君子以為知言,觚』」《不觚錄》。余初仕刑部時,尚書聞莊簡公甫去任,而
屠簡肅公代之,其絜法為天下最,喻劉應何猶能守
而勿失。如淮安理刑,必用半年之外曾經提守過者,
南北決囚三人,必於主事中差資最深者,毫髮不敢
亂。二十年後,有甫入部而遽委理刑者,有越資而差
審決者,甚至有以私情借別部差者,有借本部。
除
名目不當差官而差者,此可嘆也。
《日知錄》:《周禮小司徒》:「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按註: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鄭司農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
也。《莊子》云:「禮法度數,刑名比。」詳。唐時刑部有刑比。
〈音毗〉
都官司門四曹。《通典》:「比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又改比部為司計,至德初復舊。」《舊唐書職官志》:「比部郎中、員外郎之職,掌勾諸司百寮俸料、公廨、贓贖、調斂、徒役課程、逋懸數物,周知內外之經費而總勾之。」《楊炎傳》:「初,國家舊制,天下財賦皆納於左藏庫,而太府四時以數聞,尚書比部,覆其出入。」《宋史職官志》:「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考其陷失而理其侵負。山堂考索,會計逋欠,每三月一比,謂之比部。」故昔人有刑罰與賦
斂相為表裡之說。今四曹改為十三司,而財計之不
關刑部久矣,乃猶稱郎官為「比部」,何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