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清朝 / 大清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_juan_4398.txt
←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六十六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七卷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六卷目錄
大理寺部彙考
上古
〈黃帝有熊氏一則〉
陶唐氏
〈帝堯一則〉
漢
〈總一則〉
後漢
〈總一則〉
晉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南齊
〈總一則〉
梁
〈總一則〉
陳
〈總一則〉
北魏
〈孝文帝太和二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北齊
〈總一則〉
隋
〈總一則 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
〈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
〈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宋
〈總一則 仁宗寶元一則〉
金
〈總一則〉
明
〈
總一則 太祖洪武六則 成祖永樂三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二則 神宗
萬曆二則
〉
皇清
〈總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六卷
大理寺部彙考
[
编辑
]
上古
[
编辑
]
黃帝有熊氏命后土為李
[
编辑
]
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外紀》。「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注〉
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有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中,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陶唐氏
[
编辑
]
帝堯命皋陶作士
[
编辑
]
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疏〉
士,即《周禮》司寇之屬,有士師、鄉士等,皆以士為官名。鄭元曰:「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漢
[
编辑
]
漢承秦制,設廷尉以掌刑辟,後更名「大理」,有正、有監、
有平,皆統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壽二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注〉
師古曰:「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按《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深愍焉,迺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
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
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後漢
[
编辑
]
後漢設「廷尉卿,掌平決詔獄。」按:《後漢書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注〉
應劭曰:「兵獄同制,故稱廷尉。」胡廣曰:「讞質也。《漢官》曰:『員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學,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獄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騎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醫』。」正左監各一人。
〈注〉
前漢有左右監平,世祖省「右」,而猶曰「左。」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決詔獄。」右「屬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省,唯廷尉及雒陽有詔獄。」〈注〉
蔡質《漢儀》曰:正月旦,百官朝賀。光祿勳劉嘉、廷尉趙世各辭不能朝。高賜舉奏,「皆以被病篤困,空文武之位,闕上卿之贊,既無忠信斷金之用,而有敗禮傷化之尤,不謹不敬。請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議以世掌廷尉故轉屬他官。
晉
[
编辑
]
晉設廷尉以主刑獄,正、監、評、律博士屬之
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廷尉主刑法獄訟,
屬官有正、監、評,并有律博士員。
宋
[
编辑
]
宋仍漢,晉設廷尉丞、正、監、評、博士各一人。
按:《宋書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獄必質之朝廷,與眾共之之義,兵獄同制,故曰廷尉。」舜攝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時大司寇為秋官,掌邦刑。
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復為廷尉。哀帝元壽元年,復為大理,漢東京初復為
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監一人。正監並秦官,本有左、右監。漢光武省右,
猶云「左監。」魏、晉以來直云「監。」廷尉評一人。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評。漢光武
省右,猶云「左評。」魏晉以來,直云評、正、監、評,並以下官。
《禮敬》廷尉卿、正、監,秩千石;評,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
人。魏武初建,魏國置。
南齊
[
编辑
]
南齊置廷尉,如宋制。
按:《南齊書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監一人,評一人,律博士一人。」梁
[
编辑
]
梁初設大理,後改為廷尉卿,為秋卿,統正。監平,增置
《律》博士。
按《隋書百官志》:「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復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員外郎。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衛尉為衛尉卿,廷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卿」是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陳
[
编辑
]
陳承梁置廷尉卿、監正平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監平,六百石,品第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
「陳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北魏
[
编辑
]
孝文帝太和 年以詔議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階品
[
编辑
]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於令: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第二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監、評,第五品中;廷尉丞從,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廷尉卿》以下階品。」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品上階;廷尉正、監、評,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第九品上階。」孝莊帝永安二年詔復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覆治御史檢劾事
[
编辑
]
按《魏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北齊
[
编辑
]
北齊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統正監、評,博
士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大理寺卿、少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灋掾二十四人,檻車督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隋
[
编辑
]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大理卿為正三品,大理少卿為正四品,大理司直為從五品,大理正、監、評為正六品,大理寺丞為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為正九品上階。 按《刑法志》:
「帝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開皇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
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
《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
《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
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文帝開皇三年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
编辑
]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冶。」煬帝大業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
编辑
]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光祿已下八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大理寺丞改為勾檢官,增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人,降為從六品,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正九品。」大業五年,增大理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
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
[
编辑
]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獄詳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
按《唐書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繫者五日一慮。」〈注〉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
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
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
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
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
事二人,從九品上。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對
[
编辑
]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與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
编辑
]
遼
[
编辑
]
遼制,大理寺設卿、少卿,領丞、簿諸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大理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聖宗統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
编辑
]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置少卿及正。」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點,有大理寺
正,聖宗統和十二年置。
宋
[
编辑
]
宋大理寺,初設判寺兼少卿,後設卿、少卿、正丞、司直、
評事等,掌刑獄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大理寺,舊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訟獄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注〉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
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
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
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
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
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
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
官十四、詳復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參稽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
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
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
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
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
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
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
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注〉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
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
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
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
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
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
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
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
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
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
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
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
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
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
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
奏,曰「開折」,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
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
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
四人。
〈注〉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公事案後收理
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
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
開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
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
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
人,貼書四人。
〈注〉
《隆興》共減五人。
仁宗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詔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賓客
[
编辑
]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
[
编辑
]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統丞、司直、評事及知法、明法之
屬。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卿,正四品。少卿,從五品,正,正六品。丞,從六品。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四員,正七品。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注〉
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
評事三員,正八品。掌同司直。
〈注〉
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
知法十一員,從八品。
〈注〉
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
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從八品。興定二年置,同流
外。四年罷之。
明
[
编辑
]
明大理寺設卿、少卿、寺丞,統寺正、寺副、評事之屬。
按「《明會典》: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員,右評事四員。」〈注〉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右寺。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
〈注〉
舊八員,後革「四員」凡律內該載請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
奏聞取自上裁。即將奉到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
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旨意者、亦同此
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云前項旨意於平允內開寫
回報各衙門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員。右寺丞一員
〈注〉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左、右寺正各一員,左、右評事各二員。
〈注〉
左、右評事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敕會同南京刑部、
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
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
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
送通政司掛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
施行。若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
编辑
]
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洪武十四年、「復置大理寺」按:《明會典》:「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
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
駮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
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
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
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
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
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
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
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
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洪武十九年,審刑司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應審覆奏駮事宜、設司
務官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
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
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
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
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
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
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
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
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駮」亦依式具本將原
來奏本繳送該科收掌,仍發原問衙門再擬。如二次
改擬不當仍前駮回議擬。候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
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駮
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
擬合律照駮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
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訢詞狀,案呈
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
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
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
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
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
行。
《合律照駮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照駮失出
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
一十五名,依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駮。謹具奏聞
一、照駮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准不應律,
笞四十。未審故失己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擬不當。官
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一准擬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
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洪武 年 月》
日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發隔別衙門再問,謹具奏聞。」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准 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洪武》
年 月 日
各問刑衙門轉詳。是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
并直隸衛所、府所,一應刑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
監收,具由申達於各上司。都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
政司并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具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不合律者」,
駮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駮回再
問。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准行、非由
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若
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究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會審詳
允、方許轉詳。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是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
應囚數、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
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
具本奏聞
凡本寺審過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
通類封裹,屬官齎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欽奉聖旨》」發落。問招不明,駮回
再問,擬罪不當,照駮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
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御前面奏,遇
免朝、則候下月
是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
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
衙門處決。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近例》惟
強盜真犯覆奏奉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餘俱
待秋後處決。
是年,設大理寺司務。
洪武二十九年、大理寺革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 年復大理寺官名
[
编辑
]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駮,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永樂七年、令大理寺每月赴承天門外、會同審錄罪
犯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永樂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
年間定制、送大理寺審錄發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大理寺屬官同兩法司官審錄直省罪囚
[
编辑
]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憲宗成化六年定大理寺審奏事宜
[
编辑
]
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駮回再問。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
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
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
落
成化十七年,定「大理寺審錄罪囚年限」、及《定罪會問
事宜。
按:「《明會典》,凡五年審錄。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
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
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
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
擬相符、因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
其或情詞有異、擬議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
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
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
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
同,或參駮,或調問,各依諸司《職掌》定制施行。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
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
道問理
神宗萬曆三年定審錄官往返程限及考覈優劣之制
[
编辑
]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近,立為程限:北直隸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箇月,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六箇月。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查事完,備省。」各
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准改駮件數多寡,詳加考
覈。如稱職者,奏准復職。其有不識刑名,改駮數多者,
參奏降黜。
萬曆九年,更定二寺分理事務。
按:《明會典》「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令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無外詳日行與軍民之分矣。」左寺分審衙門。舊定內府各監局、六科,尚寶司,光祿
寺、宗人府、中書舍人、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詹
事府、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太僕寺、鴻臚寺、行人司、
太醫院、欽天監、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未出京長史司,都稅司,太倉等倉,大興隆寺,臺基廠,錦衣衛、旗手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羽林右衛,羽林前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金吾後衛,虎賁左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
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彭城衛,
永清左衛,永清右衛,武功左衛,武功右衛,武功中衛,
武驤左衛,武驤右衛,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江淮衛,濟
川衛,留守中衛,留守左衛,留守右衛,留守前衛,留守
後衛,神策衛,應天衛,和陽衛,廣陽衛,蕃牧千戶所,驍
騎右衛,鎮南衛,龍虎衛,龍虎左衛,龍江右衛,瀋陽右
衛,瀋陽左衛,水軍左衛,水軍右衛,英武衛,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武德衛,廣武衛,龍驤衛,飛熊衛,天策衛,豹
韜衛,豹韜左衛,興武衛,犧牲所,鷹揚衛,江陰衛,橫海
衛,義勇右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武成前衛,武成中
衛,武成後衛,忠義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神武左
衛,神武右衛,神武後衛,大寧中衛,大寧前衛,蔚州左
衛,富峪衛,會州衛,寬河衛,牧馬千戶所。
九年,更定「浙江司道、崇府、中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騰驤左衛、廣洋衛、金吾前衛、瀋陽右衛、武功右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浙江都、布、按三司,兩
淮鹽運司。
福建司道,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
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金吾後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應天衛,會州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
常州府,廣德州,福建都、布、按三司,福建行都司,福建
鹽運司。
山東司道,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宗人府、左府,兵部,兵
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
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
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保定後衛,德州左
衛,寧靖千戶所,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鳳陽府,鳳
陽衛,壽州衛,長淮衛,泗州衛,沂州衛,滁州滁州衛,安
東中護衛,山東都布、按三司,山東鹽運司,遼東行太
僕寺,遼東都司。
廣東司道,「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水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飛熊衛,懷來千戶所,直隸延慶州,廣東都、布、按三司。」四川司道,「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金吾左衛,濟州衛,永清左衛,府軍衛,武驤右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廣武衛,神木千戶所,大名府,懷來衛,懷安衛,松江府,金山衛」,四川都布、按三司,四川
行都司。
貴州司道:吏部「吏科司菜局,忠義中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涿州巡捕指揮,梁城千戶所,萬全都司,大寧都司,保定府,河間府衛,真定府,順德府,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保安州衛,永寧衛,開平衛,蔚州衛,宣府左衛,宣府右衛,興和千戶所,廣昌千戶所,德州衛,蘇州府衛,太倉衛」,貴州都布、按三司,
長蘆鹽運司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順天府并各屬州、縣,應天府并各屬州、縣,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大寧都指揮使司并衛所,萬全都指揮使司并衛所,中都留守司并衛所,興都留守司并衛所,皇陵衛、孝陵衛、長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茂陵衛、泰陵衛、顯陵衛、康陵衛、永陵衛。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
所。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各王府衙門,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邊外外夷。」九年,更定江西司道,益府、淮府、弋陽府、建安府、樂
安府、前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麵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永清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寬河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天策衛,武清衛,宣府前衛,龍門衛,廬州府衛,六安衛,九江衛」,江西都、
布、按三司。
陝西司道,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府,南和伯、行人司,
尚衣監,鍼工局,西城兵馬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
衛,豹韜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興武衛,鷹揚衛,江陰
衛,橫海衛,保定中衛,保定前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
紫荊關,太平府,建陽衛,陝西都布、按三司,陝西行都
司,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鹽運司,
河南司道,周府、唐府、趙府、鄭府、伊府、徽府,禮部、禮科,
中書舍人,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兵
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司,教
坊司,「府軍右衛、羽林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武德衛、留守後衛、神武右衛、寧山衛、淮安府衛,大河衛、邳州衛,揚州府衛,高郵衛、儀真衛、武平衛、歸德」衛,兩淮鹽
運司,徐州,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通州守禦所,河
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
天監,上林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司,北城兵馬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大寧中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護衛,瀋陽中屯衛,鎮江府衛,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山西都布、按
三司,山西行都司。
湖廣司道:楚府,岷府,吉府,遼府,榮府,興都留守司,右
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衛,武功左衛,忠義右衛,虎賁右衛,神武中衛,留守右衛,義勇左衛,南水軍右衛,濟川衛,江淮衛,寧國府,池州府,宣州衛,定州衛,茂山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渤海千戶所」,湖廣都布按三司,湖廣行都司。
廣西司道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
馬司,「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大興左衛,燕山左衛,燕山前衛,《羽林前衛》,羽林後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州右衛,通州巡捕指揮,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
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衛,廣西都、布、按三司。
雲南司道承運庫,惜薪司,太醫院,順天府,廣平府,永
平府衛,「真定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大同中屯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營州五屯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潼關衛,鎮海衛,蒲州千戶所,樂安千戶所,平定千戶所,寬河千戶所」,雲南都布、按三司。
皇清
[
编辑
]
《大清會典》:大理寺
正官
滿漢卿各一員
滿、漢少卿三員。內滿一員、漢二員。
漢寺丞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
屬官
滿左右寺正各一員。漢軍左右寺正各一員。漢左右寺正各一員。
漢左右寺副各一員
堂評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漢左右評事各一員。
滿筆帖式六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二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大理寺,正三品衙門設滿、漢卿各一員,滿少卿一員,漢少卿二員,漢寺丞一員。其屬置滿洲、漢軍、漢寺正各二員,漢寺副二員,滿洲、漢軍評事各一員,漢評事二員,筆帖式八員。其首領有滿、漢司務各一員。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職掌
大理寺、掌管天下刑名。內而刑部、外而督撫、有具題重辟事情。奉
旨三法司核擬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該左右寺官
「即行據揭詳核,查所擬罪名是否與律例相符,出具看語呈堂。俟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畫題時視其看語意見果屬相同別無疑義者,堂屬一體畫題,或其間情罪未明,律例未協,將稿案交還刑部再行參酌。若彼此意見仍有異同,該左右寺官即擬稿另為一議,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議覆。其在京現審事件,止」 取刑部原案口供詳核。有未協者、呈堂赴刑部、會同該司、及該道御史、審擬真確。務期明允、方行畫題
二寺分屬
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門、暨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與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會。」同審讞
左寺分管
「《江南全省》漕運總督,霸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福建全省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保定左衛以上與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屬州縣、永平衛,以上與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貴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間府除滄州並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以上與刑部、貴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廣東全省》「鑾儀衛,順德府并所屬州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延慶衛、定興縣,以上與刑部、廣東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山東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廣平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山東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右寺分管
湖廣全省通州并所屬縣通州所。以上與刑部、「湖廣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廣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廣西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陝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滄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陝西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雲南全省》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 ,「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屬縣,薊州并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以上與刑部雲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 《河南全省》,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以上「與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山西全省」 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 以上與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江西全省中城、大名府并所屬州縣、新城縣,以上與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