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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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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一卷目錄
河使部彙考
有虞氏
〈帝舜一則〉
周
〈總一則〉
漢
〈總一則〉
後漢
〈總一則〉
晉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文帝元嘉一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北魏
〈總一則 宣武帝永平一則〉
北齊
〈總一則〉
隋
〈總一則〉
唐
〈總一則〉
遼
〈總一則〉
宋
〈
總一則 太祖開寶一則 仁宗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哲宗元祐
二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二則
〉
金
〈總一則 章宗泰和一則〉
元
〈
總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五則 成宗大德五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皇慶
一則 延祐二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七則
〉
明
〈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五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九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九則
〉
皇清
〈總一則 康熙四則〉
官常典第五百九十一卷
河使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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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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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命益作虞以掌山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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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僉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讓于朱虎熊羆。帝曰:『俞,往哉,汝諧』。」〈蔡註〉
上下山、林、澤藪也。虞,掌山澤之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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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設川衡、澤虞二官,以掌川澤之禁。
按《周禮地官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訂義〉
鄭康成曰:「川,流水也。」 賈氏曰:「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長遠,巡行勞役故也。」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
而誅罰之。
〈訂義〉
鄭康成曰:「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於其舍申戒之。」 劉執中曰:「時謂獺祭魚之後則舍其守禁以縱萬民漁焉。不平其守則淵潛不可得以遂性,不舍其守則鮮食不可得以養民。」祭祀、賓客,共川奠。
〈訂義〉
鄭康成曰:「川奠籩豆之實,魚鱐、蜃蛤之屬。《澤虞》,每大澤大藪,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澤中藪如中川之衡,小澤小藪如小川之衡。」〈訂義〉
賈氏曰:「用中士尊於《川衡》」者,以澤中之所出物多也。
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
〈訂義〉
李嘉會曰:「澤屬乎國,懼民因地以致爭。今海之沙岸,潮之波渚,凡利入之厚,無不租。」「於官而後漁焉」,此之謂也。
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餘于萬民。
〈訂義〉
鄭康成曰:「入之以當邦賦。」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
〈訂義〉
鄭康成曰:「澤物之奠,亦籩豆之實,芹、茆、蔆、芡之屬。」《喪紀》,共其葦蒲之事。
〈訂義〉
鄭康成曰:「葦以闉壙,蒲以為席。」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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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設水衡都尉,有水司空、都水之屬,以掌治水之事。
按《漢書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廐辨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上林有八丞、十二尉,均輸四丞,御羞兩丞,都水三丞,禁圃兩尉,甘泉」上林四丞。成帝建始二年,省技巧六廐官。王莽改水
衡都尉曰「予虞。」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鑄錢,皆屬少府。
〈注〉
應劭曰:「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諸池苑,故稱水衡。」張晏曰:「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主諸官,故曰都;有卒徒武事,故曰尉。」師古曰:「衡,平也,主平其稅入。」按《文獻通考》:「初,秦漢又有都水長、丞,主陂塘灌溉,保守河渠。自太常、少府及三輔等皆有其官。漢武帝以都水官多,乃置左右使者以領之。至漢哀帝省使者官,至東京,凡都水皆罷之,併置河隄謁者。漢之水衡都尉,本主上林苑。」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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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以都水屬郡國,水衡都尉不常置,併省其官屬。
按《後漢書百官志》,「世祖改都水屬郡國。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別主上林苑有離宮燕休之處,世祖省之,并其職於少府。每立秋貙劉之日,輒暫置水衡都尉,事訖乃罷之。又省水衡屬官令長丞尉二十餘人。」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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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置「都水使者」,以防河隄謁者為都水官屬。
按:《晉書職官志》:「都水使者,漢水衡之職也。漢又有都水長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屬太常。漢東京省都水,置河隄謁者,魏因之。及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一人,以河隄謁者為都水官屬。及江左省河隄謁者,置謁者六人。」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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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置都水使者,統河隄謁者之屬,後省「河隄。」按《宋書百官志》:「都水使者一人,掌舟航及運部。秦漢有都水長、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屬太常。漢東京省都水,置河隄謁者,魏因之。漢世水衡都尉主上林苑,魏世主天下水軍舟船器械。晉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而河隄為都水官屬,有參軍二人,謁者一人,令史減置無常員。」晉西朝有參軍而無謁者,謁者則
江左置也。懷帝永嘉六年,胡入洛陽,都水使者爰濬
先出督運得免。然則武帝置職,便掌運矣。江左省河
隄。
文帝元嘉三十年四月孝武帝即位十二月甲戌省都水臺罷都水使者官置水衡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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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一月癸卯復立都水臺置都水使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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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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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初皆有都水使者及水衡都尉、河隄謁者等官。
按《魏書官氏志》:「第四品中都水使者,從第五品中水衡都尉,第六品中河隄謁者。」宣武帝永平二年都水臺依舊置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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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永平二年正
月,尚書令高肇奏都水臺請依舊二使者。詔曰:「使者置二,可如所奏。其下屬司,唯須充事耳,亦何勞多也。」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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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置「都水臺使者,司諸津橋。」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都水臺,管諸津橋,使者二人,參事十人,又領都尉、合昌、坊城等三局尉,皆分司諸津橋。」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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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仍設都水臺使者,領河隄謁者、船局都尉之屬。後
改為都水監。
按:《隋書百官志》:「都水臺使者及丞各二人,參軍三十人,河隄謁者六十人,錄事二人,領掌船局都水尉二人。又領諸津,上津每尉一人,丞二人,中津每尉丞各一人,下津每典作一人,津長四人。」煬帝即位,多所改革。都水監改為使者,增為正五品;
丞為從七品,統舟楫、河渠二署。舟楫署每津置尉一
人。五年,又改使者為監,四品,加置少監為五品。後又
改監、少監為令,從三品;少令,從四品。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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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設「都水監使者,統河渠署令、河隄謁者,主河渠隄堰之事。」按《唐書百官志》:「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察。」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
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 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 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 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開元二十六年,署廢。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
饗宗廟則供魚。
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
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
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
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 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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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諸監中亦設都水監。
按《遼史百官志》諸監職名:「都水監文官。」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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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以河渠隸三司,後專置都水監以領其事。
按《宋史職官志》: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
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
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
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
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
外監。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
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隄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
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瀉水,以陂
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
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
「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隄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即干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八年,詔提舉汴河隄岸司隸本監。先
是,導洛入汴,專置隄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
年,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
為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
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
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
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
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
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太祖開寶五年二月丙子詔沿河十七州各置河隄判官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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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仁宗嘉祐三年十一月己丑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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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九年九月丙寅置河北河防水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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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五月甲申詔改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為都提舉汴河隄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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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秋七月丙子詔復外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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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冬十月癸巳,罷提舉修河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置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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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炎四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復置都水南北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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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九年秋七月丙戌,復置都水
南北丞各一員。按《職官志》:「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北丞於東京置司。紹興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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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設都水監,「統諸河官,專司黃、沁諸河之事。」按:《金史百官志》:「都水監,街道司隸焉。分治監,專規措黃沁河。衛州置司。監,正四品,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興定五年兼管勾沿河漕運事,作從五品。」「少監,正六品。」以下皆同兼漕事。少監,從五品。
明昌二年增一員,衛州分治。
丞二員,正七品。內一員:「外監分治。」貞元元年置。掾,正
八品。掌與丞同外監分治。
大定二十七年添一員,明昌三年併罷之。六年,復置二員。
勾當官四員,准備「分治監差委。」明昌五年,以「罷掾」 設二員。興定五年設四員。
街道司管勾,正九品。掌洒掃街道,修治溝渠
舊南京街道司。隸都水外監。貞元二年,罷歸京城所。
都巡河官,從七品。掌巡視河道、修完隄堰、栽植榆柳,
凡河防之事,分治監巡河官同此。其瀘「溝、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兼石橋使,通濟河節巡官,兼建春官,地分河道。諸都巡河官,掌提控諸埽巡河官。」明昌五年設,以合得縣令人年六十者選充。大定二年,設滹沲河巡河官二員。
散巡河官。
於諸局及丞、簿、廉舉人,并見勾當人六十以下者充。
黃汴都巡河官,下六處河陰、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
津,各設散巡河官一員。
黃沁都巡河官,下四處懷州、孟津、孟州城北,各設「黃沁散巡河官各一員。」衛南都巡河官,下四處:新鄉,崇福上,崇福下,衛南淇
上,散巡河官各一員。
滑濬都巡河官,下四處武城、白馬、書城、教城,散巡河
官各一員。
曹甸都巡河官,下四處東明、西隹孟、華陵城,散巡河
官各一員。
曹濟都巡河官,下四處定陶、濟北、寒山、金山,散巡河
官各一員。
凡二十五埽,埽兵萬二千人。
諸埽物料場官,掌受給本場物料。分治監物料場官
同此。惟崇福上下埽物料場官與當界官通管收支。
南京延津渡河橋官兼譏察事。管勾一員,同管勾一
員。掌橋船渡口、譏察濟渡、給受本橋諸物等事。內譏
察事隸留守司。餘浮橋官同此。
右屬都水監。皇統三年四月,懷州置「黃沁河隄大管勾司」,未詳何年罷。正大二年,外監東置歸德,西置於
河陰。
章宗泰和六年增設巡河官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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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泰和六年十二月,通濟河刱設巡河官一員,與天津河同為一司,通管漕河閘岸,上名天津河巡河官,隸都水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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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設都水監,掌「河渠水利之事。」按《元史百官志》:「都水監,秩從三品,掌治河渠并隄防水利,橋梁閘堰之事。都水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一員,正五品;監丞二員,正六品;經歷、知事各一員,令史十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十人,壕寨十六人,典吏二人。至元二十八年置。二十九年,領河道提舉司。大德六年,陞正三品。延」祐七年,仍從三品。
「大都河道提舉司」 ,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世祖中統四年九月乙酉立漕運河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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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監隸大司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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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三月癸巳。以行都水監兼行漕運司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詔置提舉司,職河渠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六年秋七月辛巳,開安
山渠成。河渠官禮部尚書張孔孫、兵部郎中李處選、
員外郎馬之貞言,「開魏博之渠,通江淮之運,古所未有。」詔賜名「會通河」,置提舉司,職河渠事。
至元二十七年十月甲戌,立「會通汶泗河道提舉司」,
從四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仍置都水監,併所屬之少監丞等。罷
河渡司及河道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領都水監事,仍置都水監,少監、丞、經歷、知事凡八員。三月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隄堰,罷河渡司。五月丁未,罷東平路河道提舉司事入都水監。」成宗大德二年立都水庸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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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乙丑,立浙西都水庸田司,專主水利。」大德七年二月壬午,罷「江南都水庸田司。」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以中書省言,「設行都水監,以董吳松濬治事。」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五月壬申,中書省臣言,
「吳江、松江,實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餘里,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於租戶役萬五千人濬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以董其程。」從之。
大德九年冬十月丁丑朔,陞都水監正三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二月辛亥,陞行都水監為正三品。」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元年立河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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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八月戊申,立河渠司,秩五品,官二員,參以二僧為之。」仁宗皇慶元年四月丁卯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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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春正月丙午置都水太監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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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春正月。英宗即位。三月戊戌。定吏員。秩都
水監從三品。夏四月乙卯。復都水監。秩正三品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立行都水監於汴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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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二月庚子,姚煒以河水屢決,請立行都水監於汴梁,倣古法備捍,仍命瀕河州縣正官皆兼知河防事。從之。六月丁未,立都水庸田使司。秋七月辛未,立河南行都水監。」泰定三年,置都水庸田司於松江。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置都水庸田司於松江,掌江南河渠水利。」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壬午御史臺臣言行都水監宜罷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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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二年春正月置都水庸田使司於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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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四年九月丙午命太平提調都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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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立河南山東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五月丁酉,以黃河決,立河南山東都水監。」按《續文獻通考》:「河南山東都水監,至正六年,以連年河決為患,置專疏塞之任,設官品秩同。」至正八年,立行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八年二月壬辰,詔濟寧鄆城立行都水監,以賈魯為都水」至正九年,又立山東河南行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九年春正月癸卯,立山東河南等處行都水監,專治河患。」至正十年,以大司農兼領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年十二月「辛卯。以大司農禿魯等兼領都水監。集河防正官議黃河便益事。」至正十一年。以治河功成。賞賚有差。立河防提舉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十一月。遣使以治河功成告祭河伯。召賈魯還。還朝超授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賜金繫腰一、銀十錠、鈔千錠、幣帛各二十匹。」都水監并有司官有功者三十七員,皆陞遷其職,命
立「河平碑。」十二月己卯,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
按《續文獻通考》:至正十一年十二月,立河防提舉,掌
巡視河道,從五品。
至正十二年。立都水庸田司。添都水監判官二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是歲以海運不通。立都水庸田使司於汴梁,掌種植之事。」按,《續文獻通考》:「至正十二年正月,行都水監添設判官二員。」至正十六年。又添設都水監。監丞知事各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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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 年定運河職官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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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運河職官,永樂初年,差主事一員,疏導寧陽縣等處泉源,以濟運河。後又差通政郎中各一員,又差主事一員專管閘河,臨清閘則令提督衛河提舉司主事兼管。皆三年更代。」永樂十二年以尚書都督疏河。
按《明會典》。「永樂十二年。議罷海運。令工部尚書一員及都督一員疏濬運河。」永樂十五年,分命行漕及提督分理巡視各官。
按《明會典》:「永樂十五年,令伯一員充總兵官,創行漕事。又遣都督、侍郎各一員及尚書一員,伯二員往來提督,以本部員外郎、主事二員分理,又遣侍郎提督,監察御史、錦衣衛千戶等官巡視。」永樂十九年、遣侯、伯二員分理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遣侯伯各二員,分理濟寧等閘,及徐州、呂梁二洪、通州等處河道。徐州洪差御史一員,又差郎中一員;呂梁洪差少卿一員,又差河南按察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一員。今二洪各差主事一員專管。三年更代,遂為定制。」宣宗宣德 年設濟寧管閘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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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四年定巡視河道分界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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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四年,定巡視河道部屬官六員,提督侍郎、都御史各一員,以濟寧為界,其南屬侍郎,其北屬都御史,又以都督一員,遞相提督。」代宗景泰元年令提督河道專屬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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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二年,以巡鹽御史兼領河道。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減巡視河道主事一員,復減巡河御史二員,以巡鹽御史兼理。」景泰三年,設山東府州縣管河官。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六年、令總督漕運、都督、兼理河道。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元年減巡河主事一員又增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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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減淮安臨清沙灣巡河主事三員。仍差主事一員,管揚州一帶河道。」憲宗成化 年設主事一員專管寧陽縣等處泉源按明會典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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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七年,分《河道》為三節管理: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始分河道為三節:北自通州至德州,南自沛縣至儀真,各屬郎中二員。中自德州至濟寧,屬山東按察司官一員,又以侍郎一員總理,罷主事御史,惟管洪閘,主事如故。」成化八年以御史兼理河道。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復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通州、臨清一帶河道。又御史一員。兼理濟寧至南京河道。成化十三年。仍以郎中分理。」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管河郎中兼理河道驛傳捕盜夫役等事。」又「令河道自通州至濟寧、濟寧至儀真。仍以郎中二員分理。」成化十九年。令沛縣沽頭等閘別差主事一員提督。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罷河南布政司管河、沁二水官,添設
主事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又以巡鹽御史兼理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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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罷沽頭閘主事,令濟寧以南河道屬巡鹽御史兼理。又罷管河沁二水主事,令徐州洪主事提調。」弘治三年、令參政兼理河道、河官、於該管處、不得私
回衙署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令山東勸農參政兼理山東河道。又令各府州縣管河官,帶領家口,專在該管去處住坐,管理河道,不許私回衙門,營幹他事。」弘治七年,復差沽頭主事。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八年設官三員以理河道。革管河通判、主簿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因治河工完,奏准仍以河道分三節,設官三員理之。」革淮、揚二府山陽等縣管河通
判、主簿。
弘治十八年、令浙西水利僉事濬常鎮河道,以便糧
運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八年設大名府通判一員東明長垣武城曹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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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二年復罷沽頭閘主事議遣都御史一員按明會典嘉靖二年復罷沽頭閘主事并罷湖陵沽頭上中下金溝射溝新興黃家八閘官吏令徐州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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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帶管。又議准、「遣都御史一員提督河道事務。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巡撫三司等官、俱聽節制。」仍添註
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分理
嘉靖七年罷衛河提舉司,設郎中督理天津河道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罷提督衛河提舉司主事,令管甎主事帶管閘座。又以修濬大通河成,設郎中一員,駐劄通州,往來督理,兼管天津一帶河道。」嘉靖八年、罷戶部督運官。令管河郎中兼理。又令徐
州兵備副使兼理曹沛、徐、淮一帶黃河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三年、復設沽頭閘主事、并新興黃家湖陵等
七閘官吏人夫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復設直隸景州、滄州管河通判。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五年。設兗州府同知一員。疏濬泉源。聽管泉
主事提調。又令清江浦抽分主事。兼管移風等五閘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年,設「南旺管閘主事等官。」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設南旺管閘主事,置境山鎮閘及官吏人夫。又令濬南旺、安山、馬場、昭陽四湖,築隄開渠,添置閘壩斗門,仍照地界,分隸本部郎中帶管。」嘉靖二十四年裁革南旺管閘主事。令管泉主事帶
管。添設歸德府通判一員、商丘縣主簿一員,專管河
道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改兗州府管泉同知為管河同知。駐
劄曹縣。添設單縣營河主簿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移沽頭主事於夏鎮駐劄管理新河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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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隆慶三年,革棗林、魯橋、利建各閘官,以南陽閘帶管。
革「師家莊新閘」閘官,以仲家淺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隆慶六年,添設河道官吏。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添設河南副使一員,給敕專管黃河修築隄岸。又題復夏津、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專管新河石隄閘壩。設廣惠閘官吏,帶管通惠閘。」神宗萬曆元年題准管河官遲誤聽總理河道參究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蘇常鎮三府運河責之蘇松兵備副使浙西運河責之浙江水利僉事照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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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時加疏濬。如有「疏濬不早。致誤漕運者,俱聽總理河道侍郎并《儹運御史》參究。」革移風閘帶管板閘
官吏
萬曆三年、革兗州府南旺管河通判。令本府管河同
知帶管。添濟寧衛管河指揮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四年,添設管河官員。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添設山東督濬官,東平、濟寧二州各判官一員。泰安州吏目一員。汶上、曲阜、鄒、滕四縣各縣丞一員。泗水、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新泰、萊蕪、肥城、平陰、寧陽、滋陽、嶧七縣各典史一員。鉅野、嘉祥共典史一員。每州縣設管泉義官一員,或兼管壩。惟魚臺、平陰不設泉官,以濟寧、東平帶管。」又,泰安州
泉官二員革一員。鄒、嶧二縣各泉官俱革。以濟寧、滕
縣帶管。其各州縣管泉老人並革。添設淮安府管河
同知一員
萬曆五年,添設都御史督河。旋革,并歸巡撫。又革主
事,添郎中管洪事。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添設總理河漕都御史一員。後以治河工完停止。革提督河道都御史,其事務併歸各該巡撫照地分管。又革呂梁洪主事,添設中河郎中一員,駐劄呂梁,兼管洪事。」萬曆六年,革《徐州洪》主事,併屬中河郎中兼管。其鈔
務歸併戶部分司。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七年定「以巡撫兼管河道」,添設大使、義官各一
員。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議准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各巡撫銜內,添『兼管河道』」四字。給與專敕。添設高堰、柳浦
二隄大使一員。歸仁集遙隄義官一員。
萬曆八年革土橋、李海務二閘閘官,以梁家鄉周家
店官各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一年、調駐管河官。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議准淮府管河同知二員,原駐邳州者,改於甘羅城,專管清桃山鹽等處河道。原駐徐州者,改於邳州,管徐州至宿遷河道。設梁境古洪各閘官一員,內華閘以古洪帶管。」萬曆十三年、令山東濟青登萊四府管糧通判、及所
屬州縣管糧官、俱帶管水利。凡漕河正閘、各設閘官
一員、吏一名。其無官吏者、以別閘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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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河官建置》:
《大清會典》:「凡河官建置」:
國家漕運,全資黃、運兩河,特設河道總督一員駐
劄濟寧,總理《兩河》事務。至於通惠北河、南旺、夏鎮、中河、南河、衛河,各設分司管理。
通惠河分司,駐劄通州。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十二年,添差滿洲理事官一員,筆帖式一員,一年更代。十四年,裁滿官三年更代。康熙元年復設,一年更代。六年裁。九年,復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三年更代。十年,裁筆帖式。十八年,照內外河差例,一年更代。二十年仍改,三年更代。二十三年,改令各部「院衙門掣簽差遣。」北河分司,駐劄張秋。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七年,裁分司,歸併濟寧、天津二道管理。
南旺分司,駐劄濟寧州。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五年,裁分司,歸併濟寧道管理。
夏鎮分司駐劄夏鎮。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五年,裁分司原管滕、嶧二縣河道閘座,歸東兗道管理。沛縣河道閘座,歸淮徐道管理。十七年,滕、嶧河務,改歸濟寧道管理。
中河分司,舊駐呂梁洪,後移駐宿遷縣。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四年,添差滿司官一員。八年裁。十二年,復差滿官一年更代。十四年裁,三年更代。康熙元年復差,一年更代。四年裁。九年,復添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七年,裁分司,分歸淮揚淮徐二道管理。南河分司,駐劄高郵州。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七年,裁分司,分歸淮揚、淮徐二道管理。
衛河分司,駐劄輝縣。順治十三年,差漢司官一員。本年,裁歸衛輝府同知兼理。十四年復差,三年更代。康熙四年,裁歸分守河北道及衛輝府通判管理。六年,裁河北道,令通判管理。九年,復設河北道。
順治初設。河南管河道一員,駐劄開封府。康熙五年裁。九年復設。濟寧管河道一員,駐劄濟寧州。康熙六年裁。九年復設。開封府南河同知一員,駐劄本府,專管南岸河務。康熙七年,裁歸清軍同知。九年復設。開封府北河同知一員,駐劄祥符縣陳橋鎮,專管北岸河務。歸德府河捕通判一員,駐劄考城縣,專管歸屬南北岸河務。康熙七年裁,九年復設。又商丘、虞城、考城三縣管河主簿各一員。懷慶府糧河通判一員,駐劄本府河內、武陟二縣管河縣丞各一員。徐屬河務同知一員,駐劄徐州。邳宿同知一員,駐劄邳州。山清同知一員,駐劄淮安府
康熙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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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九年,設宿桃同知一員,駐劄宿遷縣。」桃清同知一員,駐劄桃源縣。《歸仁堤》同知一員,駐劄宿遷之白洋河。兼設宿遷縣主簿二員、桃源縣主簿一員。各隨同知駐劄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設淮安府同知一員。安東縣主。」簿一員。俱駐劄安東縣。又鉅野縣《管河》主簿一員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設淮安府同知一員,駐劄熏盱。」眙縣。又盱眙縣主簿一員。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裁山清同知,將河務歸併。盱。」眙同知管理,改為山清盱眙同知,駐劄安東縣。裁桃清同知,將河務歸併歸仁堤同知管理,改為宿桃歸仁同知,駐劄白洋河。其邳宿同知改為邳睢,靈璧同知仍駐邳州。